政策性金融
政策性金融
對於政策性金融的準確定義尚無統一的、能普遍接受的界定。在英文里政策性金融通常為“Policy-based Finance”。西方學者一般從政策金融的目標或運作方式來對政策金融進行界定。日本的小濱裕久、奧田英信等,將政策性金融定義為:“為了實現產業政策等特定的政策目標而採取的金融手段,也即為了培養特定的戰略性的產業,在利率、貸款期限、擔保條件等方面予以優惠,並有選擇地提供資金。”
中國的政策性金融,是指在一國政府支持下,以國家信用為基礎,運用各種特殊的融資手段,嚴格按照國家法規限定的業務範圍、經營對象,以優惠性存貸利率,直接或間接為貫徹、配合國家特定的經濟和社會發展政策,而進行的一種特殊性資金融通行為。它是一切規範意義上的政策性貸款,一切帶有特定政策性意向的存款、投資、擔保、貼現、信用保險、存款保險、利息補貼等一系列特殊性資金融通行為的總稱。
政策性金融雖然同其他資金融通形式一樣具有融資性和有償性,但其更重要的特徵卻是政策性和優惠性。政策性金融內涵的界定主要體現在以下本質特徵:政策性,主要是政府為了實現特定的政策目標而實施的手段;金融性,是一種在一定期限內以讓渡資金的使用權為特徵的資金融通行為;優惠性,即其在利率、貸款期限、擔保條件等方面比商業銀行貸款更加優惠。這三個本質的特徵充分顯示了政策性金融同財政和商業金融的區別。
政策性金融
因此,政策性金融機制並不是完全同市場機制相反的行政機制,它具有財政“無償撥付”和金融“有償借貸”的雙重性,是兩者的巧妙結合而不是簡單加總。儘管隨著各國經濟與社會向更高層次發展,政策性金融的種類、業務方式和運行範圍與領域可能有種種變化,但它的基本機制與功能將長久存在併發揮作用。市場經濟金融最發達的美國,將其農業政策性金融機構法定為永久性機構,正是從長期實踐中深思熟慮的結果。
政策性金融
政策性金融機構不以國家權力代表的身份出現,在法律地位上沒有任何操縱、干預商業性金融機構的特權,而是作為與商業性金融機構一樣的平等主體參與產業融資活動。它不以盈利或利潤最大化為經營目標、經營風險大、資產流動性差的特點使其具有不同於商業銀行的多種功能:
(一)政策性功能
主要表現在政策性銀行是以貫徹國家產業政策和區域發展政策為基本出發點,通常以優惠的利率水平、貸款期限和融資條件對國家政策支持發展的產業和地區提供資金支持。這特別表現在基礎產業和農業方面,農業是任何國家的基礎性產業,更是弱質性產業,因而需要政府直接的財政補貼和政策性金融的大力支持,但由於發展中國家財力所限,支持力度有限,只有發達國家的政策性金融可以給農業以直接的強有力的扶植與推進。而在發展中國家,政府則通過開發性的政策性金融對其國民經濟的基礎性產業和戰略性產業給予巨額的、持續性的、強大的直接信貸扶植。在這些領域,政策性金融就發揮主體或主導性功能,而不僅是補充商業性金融的不足或糾正某些偏差。
(二)誘導性功能
政策性金融
一般說來,政策性金融機構對處於成長前期、發展前途不明的重點產業先行投資,表明了政府對這些部門的扶持意向,從而增強了商業性金融機構的投資信心。當商業性金融機構對某一產業的投資熱情高漲后,政策性金融機構就逐漸減少其投資份額,把該投資領域讓給商業性金融機構,轉而扶持別的行業,形成一種政策性金融對商業性金融投資取向的倡導和誘導機制。政策性金融機構通過發揮這種“領頭羊”的作用,促進了國家產業政策的順利實施,提高了整個社會的投資效益。在一般情況下,某一項目政策性投資只佔20%-30%,並且大部分行業對政策性資金的依存度會隨時間的推移而由高向低逐漸下降,這就形成一種政策性金融對商業性金融資金運用方向和規模的誘導機制。
(三)區域經濟梯度整合的功能
政策性金融以政府賦予的區域調控職能為“天職”,根據生產力的梯度分佈,把區域信貸政策和產業傾斜政策結合起來,配合政府進行梯度整合,從而有效調動經濟資源,推進區域經濟一體化發展。這主要是在商業性金融完全按照市場機制將金融資源從低利產業、地區配置到高利產業、地區的情形下,從微觀和效率的角度看,這種逐利是合理或有效的。但從宏觀經濟運行和社會合理性角度看則會帶來產業結構和地區結構的失衡。而政策性金融正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下貫徹政府產業政策和區域發展戰略等宏觀經濟調控措施的必要工具。政策性金融的主要活動領域,例如農業、中小企業、某些基礎性產業以及邊遠落後的地區和行業,正是商業性金融不願或不予選擇的領域,政策性融資活動對這些領域的正常發展,特別是對產業結構調整、地區均衡發展等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這也是中國西部大開發戰略中政策性銀行的主要功能之一。
(四)補充性功能
政策性金融機構主要承擔商業性金融機構無力或不願承擔的長期資金信貸業務,主要是補充完善商業性金融機構的功能。這表現在兩方面:一方面,對技術、市場風險較高的領域進行引導補充性投資,對投資回收期過長的項目及低收益的基礎設施補充投資;另一方面,直接對風險企業、低收益企業、低資信企業融資,間接地對企業信用形成擔保,以引導商業性金融機構對其融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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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內部經營機制不健全,資產質量差,潛在風險嚴重。
政策性銀行一方面強調資金的來源與運用都是有償的,需要實現自我循環;另一方面,還要體現政策性功能,其貸款投向必須符合國家產業政策要求,扶持那些商業性金融不願貸款、經濟效益差而社會效益好、貸款回收期長的項目。這種天然的矛盾性導致政策性銀行不得不傾向於政策性貸款一邊,忽視了盈利性。加之與政府及其部門的關係不規範,缺乏經營經驗,對放出的款項監管力度不夠,而且因為有財政的支持,責權利不明確,貸款隨意性較大,對款項回收的力度不強。這些都不可避免地造成政策性銀行信貸資產質量的低下、潛在的金融風險日趨嚴重的現實。如農發行在1997年凈虧損25億元,1998年在財政補貼156億元的情況下僅盈利1億元。
2.資產負債關係失衡,資金來源渠道單一,期限結構、利率結構不合理,成本較高。
在中央財政財力有限,資本金遲遲不能到位的情況下,政策性銀行主要是通過向中央銀行融資和發行金融債券來滿足其資金需求。有關數字錶明,中國三家政策性銀行(國家開發銀行、中國進出口銀行、中國農業發展銀行)主要的單一融資渠道籌資占其全部資金來源的80%以上,並有逐步擴大的趨勢,這加大了對中央銀行基礎貨幣的倒逼機制,影響貨幣政策的獨立性、有效性;金融債券的大規模發行不但增加了籌資成本,而且嚴重製約了資金的長期使用,最終不得不陷入發新債還舊債的境地。
3.委託代理制度弊端頗多。
從中國政策性銀行業務運營的現狀看,由於沒有分支機構或分支機構尚未建立,在相當長的一段時期內,其業務將委託商業性金融機構代辦。但這種委託代理制度由於雙方在經營目標、經營宗旨、核算體系、財務管理制度上都存在根本的區別,而雙方間的具體職責、許可權、違約的法律責任等方面又沒有具體明確的規定,結果無法形成直接的信貸經濟約束,致使信貸資產質量難以保證,形成較大的體制性風險。主要表現在:委託代理關係缺乏競爭性和選擇性,客觀上存在代理行“漫不經心”,輕率放貸等現象,使政策性銀行信貸資產的質量大受影響;政策性銀行的資金嚴重漏損,時常被代理行和其他相關單位擠占挪用;由於結算傳遞渠道梗阻,各政策性銀行總行對系統內各地區之間資金的調度能力較低,資金閑置和資金匱乏並存、拆入資金與拆出資金並存,使政策性銀行資金流動性較差,利用效率較低。
4.從外部經營環境來看,政策性銀行的經營缺乏法律保障。
由於政策性銀行業務活動的特殊性,許多國家都通過立法的形式對政策性銀行的資金來源渠道、資金運用方式和與社會各方面的關係做出明確規定,而中國至今連一般性的政策性銀行法規都沒有,使得政策性銀行的經營活動缺乏法律依據。無論是內部經營管理,還是外部關係的協調,都處於一種進退失據的狀態。隨意干預、變更政策性銀行經營活動的事情時有發生,政策性銀行自身的“尋租”、逐利等異化行為也屢見不鮮。
1.明確定位政策性金融,完善其內部經營機制。
政策性金融
2.拓寬籌資渠道,優化負債結構。
財政部門要量力而行,根據每年實際撥付給政策性銀行的資本金或補貼退稅額來確定政府對政策性銀行的核定任務數,給政策性銀行一定的自主權,增加其籌資渠道。如借鑒日本經驗,開發郵政儲蓄存款、基金融資等渠道,加大向國外籌集政府優惠貸款的力度,研究面向社會公眾發債的可行性。提高政策性銀行內部或行際之間調撥資金的流動性,挖掘內部資金潛力,減小利息負擔。由於財政撥付資本金數額巨大、穩定、且無償付紅利或股息的後顧之憂,因此要建立財政撥付資本金的固定化、合法化機制,這是最主要的低成本資金來源。
3.完善既有政策性銀行的組織機構體系,改革委託代理制度。
政策性銀行要能有效運轉,需要具備完善的組織機構體系。一是改變過去那種認為政策性銀行無需設立分支機構的想法,要明確是否設立分支機構,應視業務發展的情況和需要而定,本著精簡、高效的原則設立或撤併。二是改變由政府指定代理行的做法,引入競爭、擇優機制,通過競標決定代理行,同時制定相應的代理規則,嚴格規定代理行的資格和條件以及授受雙方的權利、責任等事項。只有這樣,才能提高委託質量,降低委託費用,消除“尋租”現象。
4.儘快組建國民經濟發展不可缺少的新的政策性金融機構。
中國一些急需政策性金融介入的領域和部門尚沒有專門的政策性金融機構,如中小企業金融機構,環境銀行,政策性保險公司,政策性住宅金融機構,科技開發銀行等等。對於這些極具開發價值、風險較大、期限較長、經濟發展必需的項目,政策性金融應積極承擔起政策性的義務,在這些領域內建立政策性銀行,完善政策性金融體系。
5.制定政策性金融法規。
市場經濟是法制經濟,政策性銀行作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產物和特殊的市場主體,必須將其全部經營活動納入法制化軌道。在規範政策性銀行經營行為的同時,明確界定其與政府、央行、商行、企業等各方面的關係,擺脫外部主體超越法規的干預,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保障資產的安全。有關法規應包括兩個層次:一是國家制定的政策性金融機構法,如《中國進出口銀行法》、《國家開發銀行法》等等。二是各類政策性金融機構或主管部門制定的內部規章制度。這類法規是國家專門法的補充和具體化,如貸款項目評估辦法、貸款審批收放程序、貸款風險防範和管理辦法、委託代理機構資格和職責規定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