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鴻謨(生卒年不詳),宇文甫,明後期大臣,益都(今青州)人。
1571年(
隆慶五年)舉進士,授
吉安推官,與東林道領
鄒元標過從甚密。不久為南京御史。鄒元標等人得罪,他上疏論救,語侵
張居正,被斥為民,遂回鄉
杜門講學,多年不入城市。張居正死後,起為故宮,后巡按江西,奏請蠲免災區賦稅。曾以建言忤旨被奪俸。后歷任光祿少卿、
大理少卿,右僉都御史、
應天巡撫,兼理
蘇州10府。
時蘇州地區
賦役重而不均,奏請以田為準,定等差。當地貴宦子弟結夥為非,嚴治不貸。入為刑部右侍郎.為官清廉,家無餘資,死後不能成葬。其僚屬集金置棺槨,方成殮。卒后贈官刑部尚書,謚“恭介”。
隆慶五年進士。授吉安推官。識鄒元標於諸生,厚禮之。擢南京御史。元標及
吳中行等得罪,
鴻謨疏救,語侵居正,斥為民。鴻謨歸,杜門講學,不入城市。居正卒,起故官,出按江西。奏蠲水災賦,請減
饒州磁器,不報。又疏薦建言削籍者,忤旨,奪俸。擢光祿少卿。由大理少卿擢右僉都御史,提督操江。改撫應天、蘇州十府。引二祖節儉之德,請裁上供織造,報聞。吳中
徭役不均,令一以田為準,不及百畝者無役,縣為立籍,定等差。貴遊子弟恣里中,無賴者與共為非,遠近訛言謂有不軌謀。鴻謨盡捕之,上疏告變。
朝議將用兵,兵部主事
伍袁萃亟言於尚書
石星,令覆勘,乃解。鴻謨尋入為刑部右侍郎,卒官。不能斂,僚屬醵金以辦。贈刑部尚書,謚恭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