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洪波

海南省水務廳原廳長、黨組書記

李洪波,男,漢族,1956年10月出生,海南儋州人,全日制大學,在職研究生學歷,文學學士、經濟學碩士學位,1973年10月參加工作,1984年4月加入中國共產黨。曾任海南省水務廳廳長、黨組書記(正廳級)。

2015年12月3日,中國共產黨海南省第六屆委員會第九次全體會議審議通過了中共海南省紀律檢查委員會關於李洪波嚴重違紀問題的審查報告,確認省委常委會之前作出的給予李洪波開除黨籍的處分。

人物履歷


歷任海南省保亭縣委常委、組織部部長、保亭縣委副書記;通什市委書記、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海南省農業廳副廳長;海南省扶貧開發領導小組辦公室主任(副廳級)、黨組書記。
2007年03月任海南省水務局局長、黨組書記(正廳級)。
2009年05月任海南省水務廳廳長、黨組書記(正廳級)。

人物事件


立案偵查

2015年5月20日,經海南省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海南省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依法對海南省水務廳廳長李洪波涉嫌受賄犯罪立案偵查。

免去職務

2015年5月27日,海南省第五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決定免去李洪波的海南省水務廳廳長職務。

提起公訴

2015年9月9日,海南省水務廳原廳長李洪波(正廳級)涉嫌受賄一案,2015年9月已由海南省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向海南省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李洪波享有的訴訟權利,並訊問了被告人李洪波,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海南省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起訴書指控:2007年3月至2015年5月,被告人李洪波利用擔任海南省水務局局長和水務廳廳長的職務便利,在水務系統工程項目招投標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多名工程項目承建人財物,數額巨大,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開除黨籍

2015年12月3日,中國共產黨海南省第六屆委員會第九次全體會議審議通過了中共海南省紀律檢查委員會關於李洪波嚴重違紀問題的審查報告,確認省委常委會之前作出的給予李洪波開除黨籍的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