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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上饒縣委常委
- 長春市雙陽區人大常委會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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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證券分析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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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北省委機要局副局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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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遼陽市書法家協會副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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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北省懷安縣長
- 曾任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副院長
- 永興縣政府府黨組成員
- 樂山書畫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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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懷化學院生命科學系教師
- 湖北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代表
- 內蒙古呼倫貝爾市中級法院民事第二庭副庭長
- 原張家口市審計局局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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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IDA創意產業測評中心副主任
李洪波
海南省水務廳原廳長、黨組書記
李洪波,男,漢族,1956年10月出生,海南儋州人,全日制大學,在職研究生學歷,文學學士、經濟學碩士學位,1973年10月參加工作,1984年4月加入中國共產黨。曾任海南省水務廳廳長、黨組書記(正廳級)。
2015年12月3日,中國共產黨海南省第六屆委員會第九次全體會議審議通過了中共海南省紀律檢查委員會關於李洪波嚴重違紀問題的審查報告,確認省委常委會之前作出的給予李洪波開除黨籍的處分。
2007年03月任海南省水務局局長、黨組書記(正廳級)。
2009年05月任海南省水務廳廳長、黨組書記(正廳級)。
2015年5月20日,經海南省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海南省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依法對海南省水務廳廳長李洪波涉嫌受賄犯罪立案偵查。
2015年5月27日,海南省第五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決定免去李洪波的海南省水務廳廳長職務。
2015年9月9日,海南省水務廳原廳長李洪波(正廳級)涉嫌受賄一案,2015年9月已由海南省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向海南省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李洪波享有的訴訟權利,並訊問了被告人李洪波,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海南省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起訴書指控:2007年3月至2015年5月,被告人李洪波利用擔任海南省水務局局長和水務廳廳長的職務便利,在水務系統工程項目招投標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多名工程項目承建人財物,數額巨大,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2015年12月3日,中國共產黨海南省第六屆委員會第九次全體會議審議通過了中共海南省紀律檢查委員會關於李洪波嚴重違紀問題的審查報告,確認省委常委會之前作出的給予李洪波開除黨籍的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