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氣環境質量標準

大氣環境質量標準

為保護人群健康和生存環境、促進生態良性循環所制定的在一定時間和空間內大氣中污染物質的最高允許含量的標準。是大氣環境質量管理的目標值,也是制定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進行大氣污染防治的基本依據。各國有不同的一。標準。中國於1979年正式頒布《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對居住區大氣中34種有害物質的最高允許濃度作出了規定。1982年又正式頒布了《大氣環境質量標準》。根據中國以煤煙型污染為主的特點,規定以總懸浮微粒、飄塵、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一氧化碳和光化學氧化劑為主要大氣污染物。考慮到各地區的自然環境、經濟發展水平及環境功能各不相同,對國家規定的自然保護區、風景遊覽區、名勝古迹及療養地執行一級標準,對居民、商業、文化區及廣大農村執行二級標準、對當前污染較重的廠礦主業區及交通樞紐加執行三級標準。

前言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保護和改善生活環境、生態環境,保障人體健康,制定本標準。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對本標準中未作規定的污染物項目,可以制定地方環境空氣質量標準。
本標準中的污染物濃度均為質量濃度
本標準首次發佈於1982年。1996年第一次修訂,2000年第二次修訂,本次為第三次修訂。本標準將根據國家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和環境保護要求適時修訂。
本次修訂的主要內容:
——調整了環境空氣功能區分類,將三類區併入二類區;
——增設了顆粒物(粒徑小於等於2.5μm)濃度限值和臭氧8小時平均濃度限值;
——調整了顆粒物(粒徑小於等於10μm)、二氧化氮、鉛和苯並[a]芘等的濃度限值;
——調整了數據統計的有效性規定。
自本標準實施之日起,《環境空氣質量標準》(GB3095—1996)、《〈環境空氣質量標準〉(GB3095—1996)修改單》(環發〔2000〕1號)和《保護農作物的大氣污染物最高允許濃度》(GB9137—88)廢止。
本標準附錄A為資料性附錄,為各省級人民政府制定地方環境空氣質量標準提供參考。
本標準由環境保護部科技標準司組織制訂。
本標準主要起草單位:中國環境科學研究院、中國環境監測總站。
本標準環境保護部2012年2月29日批准。

適用範圍


本標準規定了環境空氣功能區分類、標準分級、污染物項目、平均時間及濃度限值、監測方法、數據統計的有效性規定及實施與監督等內容。
本標準適用於環境空氣質量評價與管理。

分類


環境空氣功能區分為二類:一類區為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和其他需要特殊保護的區域;二類區為居住區、商業交通居民混合區、文化區、工業區和農村地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