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人保險
軍人保險
用保險的方式對現役或退伍軍人進行資金保障的優撫保障方式。
Insurance for Armymen
即在軍人服役期間為軍人投保,在軍人服役期間或退役以後發生約定的風險時,軍人可以得到相應的社會保險待遇。軍人保險不是一種新的保險手段,而是對於特殊的對象設置的特殊的社會保險項目。軍人保險可以在現役期間生效,也可以在退出現役后在一定期限內生效。從內容看,它可以包括常見的所有的社會保險項目,用於對付養老、醫療、工傷以及退出現役后可能遭遇的失業等風險。
軍人保險制度一般是與職業軍人制度相配套的。美國的軍人在服役期間可以參加社會保險,到退休時就可以得到一份退休金。俄羅斯在20世紀90年代也發布了對軍人實行強制性人身保險的命令,為此專門成立了“軍事保險公司”。由政府撥款從國防預算中為現役軍人支付保險費,在服役期間,軍人遭遇意外傷亡,就可以得到一次性的保險賠償。
(一)將軍人傷亡保險和軍人退役醫療保險制度上升為法律規範。軍人傷亡保險和軍人退役醫療保險,主要是對執行軍事訓練、維穩處突、搶險救災、科研試驗等任務中犧牲傷殘的官兵,給予一次性經濟補償。這兩項制度都經過十多年的運行和完善,已經比較成熟,應當在法律中予以確認。
(二)建立軍人退役養老保險制度。與國家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相適應,“軍齡視同養老保險繳費年限”政策所需資金應由中央財政負擔,設立軍人退役養老保險基金,對軍人退役后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應當給予補助。
(三)拓展軍人保險覆蓋範圍。軍人配偶是為國防和軍隊建設做出奉獻和犧牲的特殊群體,應將現行未就業隨軍配偶社會保險納入軍人保險制度保障範圍。
(四)確立軍地保險政策銜接機制。軍人退役養老、醫療等社會保險待遇,需要地方政府來落實,應對軍人退役時保險關係銜接政策作出法律規範,增強軍人保險政策制度的強制力和執行力。
(五)搭建軍人保險發展平台。按照國家關於建立多層次社會保障體系的方針,《軍人保險法》在規範基本保險項目的同時,還應當對符合國家社會保險發展趨勢、體現軍人職業特點的補充保險問題作出前瞻性規範,更好地發揮軍人保險服務保障部隊建設的效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