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人保險制度
國家社會保障制度的組成部分
軍人保險制度是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快社會保障制度改革的要求和中央軍委的有關決定,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法》關於“國家實行軍人保險制度”的規定出台的。
軍人保險制度是國家通過立法設立專項基金,在軍人遇到死亡、傷殘、年老、退役等情況時,給予軍人及其家屬一定經濟補償的特殊社會保障制度,是國家社會保障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
軍人保險的對象是現役軍人和武警部隊中的現役人員。
軍人保險基金由國家和個人共同負擔,保險給付標準參照同職級國家公務員和職工的保險給付水平並體現軍人職業特點。
1997年3月,由解放軍三總部聯合組建的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人保險辦公室在北京成立,標誌著我國軍人保險制度正式建立。1998年7月,解放軍總參謀部、總政治部、總後勤部、總裝備部聯合發出通知,向全軍印發《軍人保險制度實施方案》。至此,軍人保險制度正式啟動。1998年7月9日,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人保險委員會成立,中央軍委委員、總後勤部部長王克任委員會主任。1998年8月1日,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人傷亡保險正式施行。這是國家出台《軍人保險制度實施方案》后率先施行的第一個軍人保險險種。即日起,軍人因戰、因公死亡或者致殘,除得到原有撫恤金外,還將得到一筆比撫恤金有較大幅度提高的保險。
根據《軍人保險制度實施方案》中規定設立的險種,目前已實施了軍人傷亡保險和軍人退役醫療保險兩個險種。軍人傷亡保險,主要是針對軍人因戰、因公傷亡而設置的,保險對象為全體現役軍人。軍官和士官需要個人按月繳納一定的保險費。軍人傷亡分為9個等級。其中,死亡分烈士和因公犧牲兩個等級,傷殘分7個等級。傷亡保險主要體現軍人職業風險性、犧牲性的特點,使軍人因戰、因公發生傷亡時,在享受撫恤金的基礎上,得到相應的經濟補償,以解除軍人的後顧之憂,激勵軍人安心服役、獻身國防。軍人退役醫療保險,主要是為了解決軍人退出現役后與地方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接軌而設置的,保險對象為師職以下現役軍官和全體士兵。軍官和士官每人每月按工資收入的一定比例繳納保險費,國家給予同等數額的補助,逐月計入個人賬戶。義務兵在退出現役時,給付一定數額的退役醫療保險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