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世峰
江歌案殺人罪犯
陳世峰,男,1991年1月19日出生於寧夏吳忠鹽池縣,籍貫陝西榆林定邊縣,華僑大學華文學院2013屆畢業生,日本東京大東文化大學漢語研究科研究生。
2016年11月3日凌晨,在日本東京中野區一棟公寓門外,24歲中國女留學生江歌被其同住室友劉鑫的前男友陳世峰捅了數刀後身亡。
2017年11月,一段江歌母親和劉鑫見面的視頻,讓該案重回公眾視野。 2017年12月20日,江歌被殺一案開審,日本東京法院以故意殺人罪和恐嚇罪判處被告人陳世峰有期徒刑20年。
在2018年1月5號,東京地方法院正式公布陳世峰撤訴消息,此案就此結束,陳世峰被執行20年刑期。
2021年4月15日9時,江歌母親訴劉鑫生命權糾紛案開庭,被告劉鑫答辯稱,江歌的遇害是陳世峰行為造成,被告依法不承擔任何責任。
2004年,陳世峰畢業於榆林市定邊縣定邊鎮北光中學。
陳世峰
曾在泰國農業大學孔子學院擔任老師,並多次公開出席學校各種活動。泰國農業大學孔子學院成立於2008年7月7日,該學院是由華僑大學與泰國農業大學合作建立。
2013年8月28日,泰國農業大學孔子學院成功舉辦第五屆書法比賽,陳世峰作為專家組成員出席。
2014年2月16日,泰國農業大學孔子學院舉辦第二屆賀卡設計大賽作品展及頒獎儀式,陳世峰是該活動主持人。2014年3月1日,泰國龍仔厝三才公學在泰國農業大學孔子學院的協助下舉辦“泰國西部華文民校聯誼會暨第一屆中文學術大賽”,陳世峰是評委團成員。
2015年,陳世峰到日本福岡語言學校。
2016年,就讀日本東京大東文化大學漢語研究科。
陳世峰父親 60歲左右,是定邊縣姬塬鎮人。陳家一共三個孩子,兩兒一女。陳世峰父親沒有正式工作,一直是自己在做小買賣。他在姬塬中學讀書。念了幾年他就不念了,自己做點小生意,就是鋼筆之類的東西。2007年開百貨店,2年後,他就轉出去了,和女兒去了西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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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世峰
2016年11月3日凌晨,江歌與劉鑫外出打工后返回日本東京中野區家中,在家門口遇到了前來糾纏的陳世峰,24歲中國女留學生江歌在被陳世峰捅了數刀後身亡。據日本警視廳中野警署稱,江歌是在租住的公寓二樓走廊被歹徒用刀割傷頸部,傷口長達10厘米。犯罪嫌疑人被認為是江歌同住室友的前男友陳世峰。據江歌母親江秋蓮在其社交平台上透露,江歌之所以會遇害,是劉鑫提前進屋並反鎖了房門,導致無助的江歌不能進屋而被活活捅死。事發時,陳世峰正值日本東京大東文化大學漢語研究科研究生一年級。陳世峰因涉嫌殺人罪已被日本警方逮捕。按照日本法律,兇手陳世峰可能不會面臨死刑,這讓喪失了女兒的單身母親江秋蓮無法接受。
江秋蓮於當地時間2017年11月4日抵達東京,隨後便展開了一系列簽名請願活動的準備工作,包括在社交網站與軟體上發布信息等,十幾位志願者也加入其中,幫助製作展板、展示牌等用具。2017年11月12日,江歌母親江秋蓮在十幾名志願者的幫助下在東京池袋西口公園舉行請願簽名活動,呼籲判處陳世峰死刑。很多人聚集在公園內參加活動,大家有秩序地排隊、簽名、並慰問江秋蓮。
被害的中國女生江歌1992年出生於山東青島。2015年,江歌到日本語言學校開始留學生涯,2016年入讀日本法政大學院碩士研究生一年級,遇害時年僅24歲。
2017年12月11日開始,陳世峰殺害江歌一案在日本東京地方裁判所開始公開庭審,到2017年12月18日,共進行了6天的庭審。在2017年12月18日的庭審中,檢察官建議法庭判處被告陳世峰20年有期徒刑。
檢方請求從7個角度考慮量刑
1、行兇性質惡劣殘忍;
2、強烈殺意;
3、恐嚇尾隨騷擾等相關惡行;
4、造成嚴重結果;
5、計劃性;
6、企圖殺劉鑫,劉僅為偶然逃脫;
7、陳完全沒有反省,法庭狡辯。
法官公布江歌案5大判決依據:
1,刀是陳世峰的,不是劉鑫給江歌的;
2,陳世峰當晚洗衣服之說不合理,是有計劃去謀殺;
3,陳有強烈的殺意;
4,陳當時沒有救助江歌,顯示不可能是誤殺;
5,陳沒有悔意。
2017年12月20日下午3點,江歌被殺一案,在日本東京地方裁判所當庭宣判,法院以故意殺人罪和恐嚇罪判處被告人陳世峰有期徒刑20年。
2017年12月23日報道,陳世峰已提交控訴狀。
2017年12月29日陳世峰撤訴,上訴期限是2018年1月4日,東京地方法院2018年1月5號正式公布陳世峰撤訴消息。此案就此結束,陳世峰被執行20年刑期。
根據屬地管轄原則的相關規定,一國公民在他國發生刑事犯罪,應按照犯罪發生地國法律優先的原則進行處理,即犯罪發生地所在國具有優先管轄權。以江歌案為例,該案發生在日本,即使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同為中國人,也會根據屬地原則,依據日本的刑事法律對其行為進行審判。
依據我國刑法第十條規定: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犯罪,依照本法應當負刑事責任的,雖然經過外國審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是在外國已經受過刑罰處罰的,可以免除或者減輕處罰。就江歌案件而言,劉鑫的前男友如果在日本受到刑事處罰后,我國司法機關仍可依法對其享有追訴權。
依據最高法《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八條規定:由其入境地或者離境前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被害人是中國公民的,也可由被害人離境前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具體到該案,如果劉鑫的前男友回到中國,在追究其刑事責任時,則由其入境地或離境前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也可以由被害人江歌離境前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