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環境科學學會

重慶市環境科學學會

第十五條 第二十條 第三十條

目錄

正文


重慶市環境科學學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團體的名稱:
中文名稱:重慶市環境科學學會
英文名稱:ChongQing Society for Environmental Sciences
英文名稱縮寫: CQSES
第二條 重慶市環境科學學會(以下簡稱本會)是由重慶市環境科技工作者、環境工程技術人員、環境宣傳教育工作者和環境管理工作者等自願結成並經過民政部門核准、依法註冊登記成立的地方性、非營利性的民間環境科技社會團體(民間組織),是黨和政府聯繫廣大環境科技工作者和科技實業家的紐帶和橋樑,是我市發展環境科技事業的重要社會力量,是重慶市環境保護領域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是重慶市科學技術協會的組成部分。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倡導獻身、求實、創新、協作的精神,遵守民主辦會原則,團結廣大環境科技工作者、環境管理工作者和環保科技實業家,發揮學科交叉、人才薈萃和橫向聯繫廣泛的優勢,以經濟建設為中心獨立自主、積極主動、認真負責地開展工作,促進環境科學技術進步和創新,促進環境科學技術的普及、推廣,促進環境科技人才的成長和提高,為經濟社會發展服務,為環境科技工作者服務,為提高全民科學素質服務,推動我市環保事業的發展,為構建社會主義和協社會、加速實現我國的社會主義現代化貢獻力量。
第四條 本會業務主管單位為重慶市科學技術協會,掛靠重慶市環境保護局,登記管理機關是重慶市民政局。本會接受上述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第五條 本會辦事機構地址:重慶市渝北區冉家壩旗山路252號,郵政編碼:401147
第二章 業 務 范 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開展國內外學術交流和研討,推動自主創新,促進學科發展。
(二)組織環境科技工作者進行重大環保項目的調研、考察、評估和論證,組織開展有關重點課題研究,為加速環境科技的發展提出建設性意見和建議,並在環境戰略、發展規劃和科技政策等方面為政府提供諮詢服務。
(三)開展民間國際環境科技交流,建立和加強國內外非政府組織間的友好往來與合作。
(四)接受政府有關部門的委託,組織有關專家進行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評定;環境標準網路管理;有關環保資質的認定和諮詢;進行科技項目論證,技術成果鑒定等。
(五)開展青少年環境科技教育活動,普及環境科學知識;編輯出版環境學術、科普書刊和論文專輯;開展繼續教育和人員培訓。
(六)開展環保科技諮詢和技術服務,促進環保科技成果推廣應用,為企業的污染防治環保產業發展提供中介服務。
(七)反映廣大環境科技工作者得意見和要求,維護其合法權益,表彰、獎勵優秀環境科技工作者、優秀環境學會工作者、優秀科技實業家,舉薦人才。
(八)承擔政府委託或轉移給學會的其他工作任務。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含個人會員、單位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學會的會員,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個人會員:
凡承認本會章程並有加入學會的意願,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一)具有中級和相當於中級技術職稱以上的環境科學技術工作人員;
(二)高等院校本科畢業,從事環境科技工作三年以上並有一定學術水平者,或雖非高等院校本科畢業,但已具有相當於本條規定的工作經驗和學術水平的科技人員;
(三)熱心和積極支持學會工作,並從事有關學科工作的管理幹部。
二、單位會員:
承認本會章程,願意參加本會活動,支持本會工作的科學技術團體和企事業單位,可以申請為本會單位會員。
凡重視環境保護,在經濟、社會、環境協調發展上取得顯著成績,熱心支持環境保護、社會公益事業的單位會員,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通過,可成為理事單位。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本會印發會員入會通知;
(四)由理事會授權的本會辦公室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活動的優先優惠權;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和有關刊物、學術資料;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協助本會開展有關的學術和科普活動。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
會員如果兩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經本會通知提示仍不改變者,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並決定本會工作計劃;
(四)制定審議會費標準;
(五)決定終止事宜;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可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理事會(第十八條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項)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曾任本會領導人或對學會有重大貢獻的專家、學者或熱心環境保護的領導幹部,經常務理事會決定可聘請擔任本會名譽會長、名譽理事長、名譽理事、顧問。名譽職務人數,一般不超過當屆理事會成員的10%,任期一屆。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會設立學會辦公室作為辦事機構。學會辦公室在秘書長的領導下,根據本章程和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的決議處理本會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五條 本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6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或兼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六條 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五年。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八條 本會理事長為學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條 本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三十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任;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一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重慶市環境保護局和重慶市科協撥款;
(三)單位贊助和個人捐贈;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會費標準須經會員代表大會以無記名投票方式通過方可實施。
第三十三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四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五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六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七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八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需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一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二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四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五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四十六條 本會終止后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經2009年12月11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