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行燈

飛機用來提示的燈

航行燈是飛機用來提示的燈,安置在船舶的桅杆上方或者首尾中心線上方的號燈,在225度的水平弧內顯示不間斷的燈光,其裝置要使燈光從船舶的正前方到每一舷正橫后22.5度內顯示。

簡介


飛機的外部燈光都有著不同的作用和特殊含義,在使用中也有一定的程序和要求。由於飛機機型、廠商的不同,飛機的燈光系統也是不盡相同的,但是基本上大致規則是一致的。常見的標準外部燈光系統有:
1、紅色防撞燈又叫做信標燈,EACON LIGHT或BEACON,分別安裝在飛機的上下中部,各一支。用途是防止航空器相撞。此燈根據機型適配的控制器不同,以一定的頻率爆破閃爍。
此燈在飛機推出及發動機運行時打開!(只要飛機動就必開)
2、機翼燈又叫WING LIGHT,位於機翼每側的兩個單光束燈光,照明機翼前緣及發動機進氣口。用於檢查結冰情況。
此燈在有結冰可能時應打開,但實際應用中一般常開
3、航行及標誌燈航行燈NAVIAGATION LIGHT,標誌燈LOGO LIGHT,波音飛機飛為兩個電門空客飛機合在一起。航行燈分別為左紅、右綠、尾椎白分別安裝在機翼尖和尾追上。用於判明飛行物是飛機及指示飛行方向。標誌燈分別安裝在兩側的水平安定面翼尖上,提供垂直安定面上的航空公司標誌進行照明。
空客飛機位兩組航行燈,它的LOGO燈當主起落架減震支柱被壓縮或襟翼伸出15度以上時標誌燈亮。
航行燈為只要飛機上有人就必須打開
4、機頭燈(空客飛機)NOSE,此燈安裝在前起落架上,兩個燈分別叫做起飛燈和滑行燈。放在T.O位置時起飛燈和滑行燈都亮,放在TAXI時只有滑行燈亮。此燈用於滑行道及跑道的前照明,飛機滑行時放在TAXI位,進跑道後放在T.O位置。飛機起飛后關閉。前起落架收起時,自動關閉。
*、滑行燈(波音飛機)TAXI LIGHT,此燈安裝在前起落架減震支柱上。1個。地面滑行時,用來照明飛機前方。
飛機在滑行時打開,離地后立即關閉
5、著陸燈LANDING LIGHT,此燈安裝在兩側機翼翼根,左右各兩隻。用於起飛著陸時照亮跑道。此燈功率很大,使用時產熱很高,因此需要高速氣流進行冷卻。因此在地面起飛前才能打開。
飛機起飛滑跑前打開,離地后關閉
飛機最後進近階段打開,落地后即關閉
6、跑道脫離燈又叫轉彎燈或跑道邊燈。波音RUNWAY TAKEOFF LIGHT,空客RUNWAY TURN。安裝在前起落架減震支柱上,左右各一,分別提供機頭前方兩側照明。用於照明滑行道、跑道邊線。起飛后關閉。前起落架收起時自動關閉。
啟動發動機后打開,另外用途為夜間示意地勤人員準備滑出
7、高亮度白色頻閃燈又叫做高亮度白色防撞燈,STROBE LIGHT。此燈安裝在翼稍前後各一及尾椎一隻,波音飛機安裝在左右翼稍後尖各一隻,尾椎一隻共3隻,空客飛機安裝在左右機翼前後翼尖及尾椎,共5隻。用途是防止航空器相撞。此燈根據機型適配的控制器不同,以一定的頻率爆破閃爍,亮度很高。
注意在得到進跑道許可后才可以打開此燈!FL100以上可以關閉此燈。落地脫離跑道前要關閉此燈!!
正常飛機外部燈光使用的順序應該是
1、飛機打開總電源開關后,由航前機務打開——航行燈,根據需要打開機翼燈、LOGO燈;
2、飛機推出時打開紅色防撞燈;(地面試車也要打開)
3、飛機啟動發動機后,打開轉彎燈準備滑出;
4、得到滑出許可后,打開滑行燈開始滑行;
5、進入跑道后,白色防撞燈;
6、得到起飛許可后打開著陸燈起飛;
7、離地后,關閉滑行燈、轉彎燈;(收起落架后可以自動關閉)
8、高度上升至10000英尺以上關閉白色閃光燈;
9、巡航時至少應該保持紅色閃光燈、航行燈常開;根據需要打開LOGO燈和機翼燈;
10、飛機下降至10000英尺以下打開白色閃光燈;
11、飛機放起落架后打開滑行燈;
12、最後進近階段打開著陸燈;
13、接地后,打開轉彎燈,關閉著陸燈、關閉白色閃光燈;
14、滑行到位后關閉滑行燈、紅色閃光燈;
15、飛機如果不再有航班任務停機過夜,由航后機務最後關閉航行燈后,關閉飛機總電源離機!
船的航行燈用於顯示船舶航行或停泊狀態的,可表示夜間本船的航行方向和本船的大小。一切航行於海洋、江河、湖泊的船舶必須嚴格按照我國《海輪信號設備規範》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避碰規則》(1991)(交通部令[1991]30號發布交海發[2003]357號修改)所規定的數量和類型設備各種航行燈。
航行燈包括:桅燈舷燈、尾燈、船首燈、環照燈、閃光燈及桅頂燈等。

布置要求


其中布置的要求如下:
舷燈:安置在船舶最高甲板左右兩側的左舷的紅光燈和右舷的綠光燈,各自在112.5度的水平弧內顯示不間斷的燈光,其裝置要使燈光從船舶的正前方到各自一舷的正橫后22.5度內分別顯示。舷燈遮板向燈面,應當塗以無光黑漆。遮板的高度至少等於燈高。船舶長度為80米以上的駁船,應當在船首、尾部分別設置紅、綠光舷燈。
尾燈:安置在船尾正中的白光燈。在135度的水平弧內顯示不間斷的燈光,其裝置要使燈光從船舶的正後方到每一舷67.5度內顯示。桅燈的高度應當儘可能與舷燈保持水平,但不得高出舷燈。
船首燈:是指安置在被頂推駁船首的一盞白光燈,在180度的水平弧內顯示不間斷的燈光,其裝置要使燈光從船舶的正前方到每一舷90度內顯示,但不得高於舷燈。
環照燈:360度的水平弧內顯示不間斷燈光的號燈。
紅綠閃光燈:是安裝在舷燈上方左紅、右綠的閃光環照燈,其頻率為每分鐘50至70閃次。船舶長度小於12米的機動船也可以用紅綠光水電筒代替紅、綠閃光燈,但應當保持燈光明亮,顏色清晰分明。
黃閃燈光:安置在快速船桅杆上的黃閃光環照燈,其頻率為每分鐘50至70閃次。
紅綠光併合燈:安裝在桅燈的位置,分別從船舶的正前方到左舷正橫后22.5度內顯示紅光,到右舷正橫后22.5度內顯示綠光,從船舶的正後方到每弦67.5度內顯示白光的併合燈。
桅頂燈:也稱“錨燈”。白光,裝於桅杆頂端。水平照射角度360度,環照。
有關號燈的各條規定從日落到日出期間都應當遵守。在白天能見度不良的情況下也可以顯示有關號燈。在顯示號燈的時間內,凡是可能與規定號燈相混淆或者減弱其顯示性能的燈光,均不得顯示。號燈應當顯示在最易見處,並符合內河避碰規則的技術要求,除內河避碰另有規定外,幾個號燈,號型組成一組時,均應當垂直顯示。

不同船艇顯示的要求


概要

在航的機動船、船隊、工程船、海巡艇、航標艇、危險貨船應按下列要求顯示船舶號燈。

一、 在航的機動船

除另有規定外,機動船單船在航時,應當顯示白光桅燈一盞,紅綠光舷燈各一盞,白光尾燈一盞。船舶長度為50米以上的機動船,還應當在後桅顯示另一盞白光桅燈;除快艇船外,船舶長度小於12米的機動船,條件不具備時,可以顯示白光環照燈一盞和紅、綠併合燈一盞,也可以顯示紅白綠光三色燈一盞,以代替上述規定的號燈。下列船舶在航時,除顯示前面規定的號燈外,還應當:
1、快速船白天和夜間均顯示黃閃光燈一盞。
2、限於吃水海船夜間顯示紅光環照燈三盞,白天懸掛圓柱形號型一個。
3、橫江渡輪夜間在桅杆的橫衍兩端顯示綠光環照燈各一盞,白天在桅杆橫衍的一側懸掛雙箭頭號型一個。

二、在航的船隊

1、拖輪除顯示舷燈,尾燈外,還應當按拖帶形式顯示;
(1)吊拖或者吊拖右燈推船舶時,顯示白光桅燈兩盞。
(2)頂推船舶、排筏時,顯示白光桅燈三盞。拖輪顯示上述號燈有困難時,可以改在船隊中最適宜的船舶上顯示。
(3)吊拖排筏時,顯示自、綠、白光桅燈各一盞。
(4)吊拖船舶、排筏的拖輪,為便於被吊拖船舶或者排筏操舵,也可以在煙囪或者桅的後面,高於尾燈的位置顯示另一盞白光燈,但燈光不得在正橫以前顯露。
2、被吊拖、頂推的船舶或者排筏在航時,應當顯示下列號燈
(1)被吊拖、頂推的船舶應當顯示紅、綠光舷燈。被編組為多排數列式隊形時,應當在最左邊的一列船舶只顯示紅光舷燈,在最右邊的一列船舶只顯示綠光舷燈。頂推船隊中最前一艘船的船首,應當顯示自光船首燈一盞,其燈光不得在正橫后顯露。被頂推船的船尾超過拖輪船首時,還應當顯示白光尾燈。吊拖船隊最後一排船應當顯示白光尾燈。
(2)船舶長度為滿30米的船舶被吊拖為單排一列式時,每艘船可以顯示白光環照燈一盞以代替紅、綠光舷燈。
(3)人力船、帆船、物體在被吊拖、頂推時,應當顯示白光環照燈一盞,被頂推時燈光不得在正橫后顯露。當編組為多排數列式時,則在左、右最外一列顯示。
(4)排筏被吊拖時,應當在排筏四角高出排面至少一米處顯示白光燈一盞;被頂推時,在排首兩角高出排面至少一米處顯示白光燈各一盞,其他燈光不得在正橫后顯露。

三、 工程船

工程船未進入工地或者已撤出工地時,應當顯示一般船舶規定的信號。進入工地時,應當顯示下列號燈、號型;
1、工程船在工地其位置固定時,夜間顯示環照燈三盞,其連線構成尖端向上的等邊三角形,三角形頂端為紅光環照燈,底邊兩端,通航的一側為白光環照燈,不通航的一側為紅光環照燈。白天在桅杆橫行兩端各懸掛號型一個,通航的一側為圓球,不通航的一側為十字型大小型。
2、自航工程船在航施工時,除顯示機動船在航號燈外。夜間顯示紅、白、紅光環照燈一盞,白天懸掛圓環、菱形、圓球號型各一個,被拖輪拖帶的工程船在航施工時,除按第二十九條規定顯示號燈外,還應當顯示與自航船在航施工時相同的號燈、號型。
2、工程船所伸出的排泥管,應當在管頭和管尾並每隔50米距離,顯示白光環照
燈一盞。船舶有潛水員在水下作業時,夜間應當顯示紅光環照一盞,白天懸掛“A”字信號旗一面。

四、 海巡艇和航標艇

海巡艇執行公務時,夜間應當顯示舷燈、尾燈和紅閃光旋轉燈一盞。航標艇在航時,夜間應當顯示舷燈、尾燈和綠光環照燈兩盞;停泊時顯示綠光環照燈兩盞。

五、 危險運輸船

裝運易爆、易燃、劇毒、放射性危險貨物的船舶在停泊、裝卸及航行中,除顯示為一般船舶的信號外,夜間還應當在桅杆的橫衍處顯示紅光環照燈一盞,白天懸掛“B”字信號旗一面。
同時,彭高工強調,船員應對船舶航行燈應定期進行檢查,檢查方法有:
1、航行燈、信號燈的設置應符合規定
2、航行燈控制箱由兩路電源供電。其中一路必須由主配電板或應急配電板供電,兩路電源轉換開關應設在控制箱上。
3、主電源採用蓄電池時,可只設一路電源。
4、航行燈控制箱應設有每隻航行燈發出故障的聲光報警信號裝置。對小型船舶、航行燈、信號燈由同一隻控制箱控制時,允許只設光報警信號。
5、每隻航行燈(在控制箱上)應設有單獨的控制開關熔斷器和開閉指示裝置,並應設有銘牌或標誌。
6、信號燈由設在駕駛室的信號燈控制箱進行集中控制和保護。
7、對無人駁船、非自航工程船、躉船等其他無人駕駛的船舶,其信號燈控制箱允許設置在值班或便於管理的場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