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希同

中共中央政治局原委員

陳希同(1930年6月-2013年6月2日),漢族,四川安岳人,1949年12月入黨,1948年10月參加工作,北京大學中文系肄業。曾任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員、北京市委書記、市長、國務委員。

1998年7月31日被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6年。2006年5月31日保外就醫。2013年6月2日病亡。

人物關係


人物生平


陳希同,1930年6月出生於四川省安岳縣。1948年18歲時考入北京大學中文系,同年10月,加入中國民主青年同盟。1949年12月加入中國共產黨
在北京解放之初,做過一段時間的基層工作,歷任中共北京市西單地區街道工作組成員,北京市公安局內城二分局十二派出所副所長,北京市公安局內城二分局人事股副股長、文書股股長等。
1952年陳希同調至北京市委辦公室任幹事,開始進入權力機構。他頭腦靈活,能說會寫,在建國初期中國到處都需要幹部的情況下,這樣的人才還是很難得的。
1953年,被任命為北京市委第二書記劉仁的秘書。1963年,任中共北京市昌平縣農工部副部長,不久又升任縣委副書記。
1967年,陳希同因曾任劉仁秘書,被視為“舊市委”的人,下放勞動。
1971年陳希同41歲時,即東山再起,歷任中共北京市昌平縣十三陵公社革委會副主任、馬池口公社黨委書記、北京市昌平縣委副書記、縣革委會副主任、昌平縣委書記、縣革委會主任等職。
1979年12月,任中共北京市人民政府副市長。
1981年9月,擔任中共北京市第四屆委員會常委書記,次年,又當選為“十二大”中央委員會委員。
1983年4月,被任命為北京市市長。11月,率北京市友好代表團赴秘魯和美國進行為期三周的友好訪問,這是他第一次正式出國訪問。
1985年,任第十一屆亞運會組織委員會主席,5月20日,出席在日本東京舉行的第一屆世界大城市首腦會議。
1987年7月,率北京市友好代表團赴法國、捷克、匈牙利、南斯拉夫訪問。11月當選為“十三大”中央委員。
1988年1月連任北京市市長,4月,升為國務院國務委員。
1990年5月,向中共中央政治局彙報亞運會準備工作。7月3日,陪同鄧小平同志赴北京京廣中心視察。9月,出席亞運會開幕式,並致開幕詞。
1991年4月,任申辦2000年奧運會委員會主任委員。
1995年4月,陳希同因王寶森案件引咎辭職。
1995年9月,中共中央十四屆五中全會做出決定,將陳清除出政治局和中央委員會,保留黨籍以觀後效。對其經濟問題,繼續進行審查。
1997年8月29日,中央紀委決定並報中央批准,開除陳希同黨籍。
1998年2月27日,最高人民檢察院以涉嫌貪污和玩忽職守,決定將陳希同依法逮捕。
1998年7月31日,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一審以貪污罪判處陳希同有期徒刑1 3 年;以玩忽職守罪判處陳希同有期徒刑4 年,兩罪並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 6 年。贓物沒收上繳國庫。
1998年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對陳希同貪污、玩忽職守案作出終審裁定:駁回陳希同上訴,維持原判。
2006年5月31日保外就醫。
2013年6月2日病亡。

犯罪事實


陳希同在擔任北京市市長、市委書記期間,自1991年7月至1994年11月,在對外交往中接受貴重禮物22件(其中金銀製品8件,貴重手錶6隻,名貴水筆4支,照相機3架,攝像機1台),共計價值人民幣55.5萬餘元,沒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交公,而是由個人非法佔有。陳希同為追求奢糜生活,還指使、縱容王寶森擅自動用財政資金,在北京市八大處公園和懷柔縣違規建造了兩座豪華別墅,供陳希同、王寶森個人享用。自1993年1月至1995年2月,陳希同經常到上述兩座別墅吃住享樂。違規建造的別墅和購置設備共動用財政資金人民幣3521萬元,耗用服務管理費人民幣242萬元,吃喝揮霍公款人民幣105萬元。

處理情況


1998年2月27日,最高人民檢察院以涉嫌貪污和玩忽職守,決定將陳希同依法逮捕。
1998年7月31日,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一審以貪污罪判處陳希同有期徒刑13年;以玩忽職守罪判處陳希同有期徒刑4年,兩罪並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6年。贓物沒收上繳國庫。
1998年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對陳希同貪污、玩忽職守案作出終審裁定:駁回陳希同上訴,維持原判。

中紀委通報


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1997年8月29日作出決定,開除陳希同黨籍。檢察機關已對其依法立案偵查。
根據黨的十四屆五中全會決定,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會同有關部門對陳希同的問題繼續進行了審查。現已查明,原中央政治局委員、北京市委書記陳希同利用職務之便,收受、侵吞大量貴重物品;腐化墮落,大量揮霍公款;利用職權支持親屬和身邊工作人員等經商,謀取非法利益;嚴重失職,對王寶森違法犯罪活動負有重大責任。陳希同嚴重違反了黨的紀律,給黨和國家造成了極其惡劣的影響,完全喪失了一個共產黨員的條件。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和《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試行)》的有關規定,中紀委決定並經中央批准,開除陳希同黨籍。
鑒於陳希同的有些問題已觸犯刑律,中紀委建議司法機關依法處理。檢察機關已對其依法立案偵查。

評論員文章


任何犯了法的人都不能逍遙法外
1998年7月31日,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一審判決陳希同犯貪污罪、玩忽職守罪,兩罪並罰,執行有期徒刑16年。陳希同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最高人民法院經過審理,於8月20日宣布終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至此,全黨和全國人民關注的陳希同案,已依法兩審終審。
陳希同曾任北京市市長、國務委員、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員、北京市委書記。他在任職期間,在對外交往中接受貴重禮物不按照國家規定交公,非法佔為己有,構成貪污罪;違背職責指使、縱容王寶森擅自動用財政資金違規建造兩座豪華別墅,並在其中吃住享樂,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構成玩忽職守罪。陳希同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鑿,不嚴懲不足以正國法、平民憤。他受到法律的嚴厲懲處,是咎由自取,罪有應得。
陳希同是建國以來因經濟犯罪而受到法律懲處的黨政職務最高的幹部。依法懲處陳希同,充分體現了黨中央加強黨風廉政建設、堅決懲治腐敗的決心和信心。反對腐敗是關係黨和國家生死存亡的嚴重政治鬥爭。江澤民同志一貫強調,在整個改革開放過程中都要反對腐敗,要把反腐敗鬥爭同純潔黨的組織結合起來,在黨內決不允許腐敗分子有藏身之地。陳希同嚴重違反黨紀國法,受到嚴懲,充分說明我們黨和政府依法懲治腐敗分子,態度堅決,說到做到,發現一個就懲治一個,決不姑息手軟。也充分說明,我們黨完全能夠依靠自身的力量,清除侵蝕黨的肌體的蛀蟲,切除毒瘤。
依法懲處陳希同,充分體現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原則。在我們社會主義中國,黨領導人民制定了憲法和法律,並在憲法和法律的範圍內活動。在法律面前沒有特殊公民,誰也不能無法無天。鄧小平同志曾強調指出:“不管誰犯了法,都要由公安機關依法偵查,司法機關依法辦理,任何人都不許干擾法律的實施,任何犯了法的人都不能逍遙法外。”這就是說,無論是什麼人,職務有多高,只要違犯法律,都將依法受到追究。今後,如果有什麼人還心存“刑不上大夫”的僥倖,置黨紀國法於不顧,恣意妄為,那就難免重蹈陳希同的覆轍。
陳希同一案審理的全過程,充分體現了司法機關依法辦案,嚴格遵守法律程序。依法治國,是黨領導人民治理國家的基本方略,是國家長治久安的重要保證;依法辦案,是依法治國的一項重要內容。司法機關在對陳希同案進行審理時,既不因為他曾是黨和國家領導人而對他法外施恩,也不因此而對他罪加一等。自始至終堅持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審理的每一項工作都嚴格按照法律程序進行。這樣定下的案子,經得起法律和歷史的檢驗。
陳希同作為一個高級幹部,腐化墮落、違法犯罪,教訓是十分深刻的。它再次警示我們:反腐倡廉,任重道遠。在整個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過程中,都要堅持不懈地加強廉政建設,同腐敗現象、腐敗分子進行堅決鬥爭。各級領導幹部要清醒認識到,沒有置身於反腐敗鬥爭之外的人,沒有超越於黨紀國法之上的人,越是職務高、權力大,越要警鐘長鳴,加強世界觀的改造,自重、自省、自警、自律、自勵,自覺抵制腐朽思想的侵蝕,增強法制觀念,接受監督,做遵紀守法、廉潔奉公的表率。各級黨組織要從黨和人民的根本利益、黨和國家的前途命運的政治高度,充分認識反腐敗鬥爭的嚴肅性、艱巨性和長期性,進一步加大力度,推動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鬥爭深入開展,為全面實現黨的十五大提出的歷史性任務提供更有力的保障。
《人民日報》(1998年08月21日第1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