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益工具
金融工具中形成股權的一類工具
權益工具是公司融資過程中形成的一種股權工具。在公司扣除債務后的資產中擁有剩餘索取權的合約。如果該合約條款中沒有包括交付現金或其他金融資產給其他單位的合同義務;沒有包括在潛在不利條件下與其他單位交換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的合同義務,則該工具屬於權益工具。權益工具的發行人有義務根據公司的盈利狀況向資產的持有者支付紅利。權益工具發行的形式有公開募集和私募。前者需要具備特定交易市場的條件,如財務狀況、公司治理、產業前景等,需要專業機構來幫助實施。後者是對特定人員或機構發行,不需要向社會公開有關的信息。
權益工具是金融工具中形成股權的一類工具。
權益工具,是指能證明擁有某個企業在扣除所有負債后的資產中的剩餘權益的合同。
比如,企業發行的普通股,以及企業發行的、使持有者有權以固定價格購入固定數量本企業普通股的認股權證。
則該工具屬於權益工具。如果該工具是非衍生工具則企業應當沒有義務交付非固定數量的自身權益工具進行結算。如果工具是衍生工具,且企業只通過交付固定數量的自身權益工具(此處所指權益工具不包括需要通過收取或交付企業自身權益工具進行結算的合同),換取固定數量的現金或其他金融資產進行結算,那麼該工具也應確認為權益工具。
企業在確認權益工具時,應注意一下以下方面:
1.某項合同是一項權益工具並不僅僅是因為它可能導致企業獲得或交付企業自身的權益工具。企業可能擁有獲取或交付一定數量的自身股份或其他變動的合同權益或合同義務,其中可獲取或許交付的自身股份或其他變動的權益工具的數量是通過使這些股份或其他權益工具的公允價值恰好等於合同權利或合同義務的金額來確定的。該合同權利或合同義務的金額可以是固定的,也可以完全或部分的基於出企業自身權益工具的市場價格以外的變數的變化而變化。2)交付於100盎司黃金等值的企業自身權益工具的合同。即使企業必須通過或可以通過交付自身權益工具來結算這一合同,該合同應屬於金融負債。
權益工具與金融負債的區分:
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37號——金融工具列報》的規定,權益工具是指能證明擁有某個企業在扣除所有負債后的資產中的剩餘權益的合同。比如企業發行的普通股,企業發行的、使持有者有權以固定價格購入固定數量本企業普通股的認股權證等。
企業發行金融工具,應當按照該金融工具的實質,以及金融資產、金融負債和權益工具的定義,在初始確認時將該金融工具或其組成部分確認為金融資產、金融負債或權益工具。
通常情況下,企業比較容易分辨所發行金融工具是權益工具還是金融負債,但也會遇到比較複雜的情況。例如,企業發行的、須用自身權益工具進行結算的金融工具,可能因為結算方式不同,導致所確認結果不同。
那麼該工具應確認為權益工具。如果企業發行的該工具將來須用或可用自身權益工具進行結算,還需要繼續區分不同情況進行判斷。如果該工具是非衍生工具,且企業沒有義務交付非固定數量的自身權益工具進行結算,那麼該工具應確認為權益工具;如果該工具是衍生工具,且企業只有通過交付固定數量的自身權益工具(此處所指權益工具不包括需要通過收取或交付企業自身權益工具進行結算的合同),換取固定數額的現金或其他金融資產進行結算,那麼該工具也應確認為權益工具。
企業在進行權益工具和金融負債的區分時,還應注意以下方面:
1.某項合同是一項權益工具並不僅僅是因為它可以導致企業獲得或交付企業自身的權益工具。企業可能又有獲取或交付一定數量的自身股份或其他變動的權益工具的合同權利或合同義務,其中可獲取或需交付的自身股份或其他變動的權益工具的數量是通過使這些股份或其他權益工具的公允價值恰好等於合同權利或合同義務的金額來確定的。該合同權利或合同義務的金額可以是固定的,也可以完全或部分地基於除企業本身權益工具的市場價格以外的變數的變化(例如利率、某種商品的價格或某項金融工具的價格)而變化。該合同仍屬於一項金融負債
2.在一個合同中,如企業通過交付(或獲取)固定數額的自身權益工具以獲取固定數額的現金或其他金融資產,則該合同是一項權益工具。例如,發行在外的股份期權賦予了持有方以固定價格或以固定面值的債券購買固定數額的企業自身股份,它是一項權益工具。如果合同清算時需支付或可收到的現金或其他金融資產的金額、需交付或可獲得的權益工具數量不受市場利率變動的影響,則合同的公允價值因市場利率的變動而發生的變化並不會使該合同不能成為一項權益工具。收到的所有款項(例如基於企業自身股份的期權或認股權所收到的價款)直接增加權益,支付的所有款項(例如買入期權所支付的價格)直接從權益中扣減。權益工具公允價值的變化不在財務報表中確認。
3.一項合同使企業承擔以現金或其他金融資產回購自身權益工具的義務時,該合同形成企業的一項金融負債,其金額等於贖回所需支付的金額的現值(例如遠期回購價格的現值、期權的執行價格的現值以及其他可贖回金額的現值等)。即使合同本身是一項權益工具時也是如此。例如,在遠期合同中以現金回購企業自身權益工具的義務。這一金融負債根據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準則進行初始確認時,其公允價值(可贖回價格的現值)應從權益中扣除並重新歸類。隨後,應根據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準則對該金融負債進行計量。如果合同到期沒有發揮省支付,則該金融負債的賬麵價值重新劃分為權益。企業回購自身權益工具的合同義務將形成一項金融負債,該負債在數量上等於贖回價格的現值,即使回購義務取決於合同對方是否行使贖回權利(例如發行給他方的看跌期權給予對方按既定價格向企業出售企業自身權益工具的權利。
4.企業發行的優先股或具有類似特徵的金融工具,應分別不同情況,注重其實質進行分類。對於發行時附帶各種不同權利的優先股,企業應評估這些權利,以確定它是否呈現金融負債的基本特徵。例如,在特定日期或根據持有方的選擇權可以贖回的優先股符合金融負債的定義,因為發行方有義務在未來將金融資產轉移給股份持有方。如果合同要求發行方有義務贖回優先股,即使發行方坑你不能履行該義務,不論是由於資金缺乏、受法令限制,還是利潤或儲備不足,都不能取消此項義務。發行方贖回該種股份的選擇權並不滿足金融犯罪的定義,因為發行方並沒有現時義務轉讓金融資產給股東。在這種情況下,是否贖回股份完全取決於發行方的意願。但是,當股份的發行方作出行使權利的選擇后,通常是通過將贖回股份的意向正式通告股東,這時將產生異響義務。
如果優先股不可贖回,應根據附著在其上的其他權利確定適當的分類。對優先股的分類應當給予對合同實質的評估、金融負債和權益工具的定義。如果持有方對優先股(e無論是累積優先股還是非累積優先股)持有方發放股利完全取決於發行方的意願,則該優先股屬於權益工具。
將一項優先股歸類為權益工具還是金融負債,不受下列因素的影響:
(1)以前發放股利的情況;
(2)未來發放股利的意向;
(3)沒有發放優先股股利對發行方普通股的價格可能產生的負面影響;
(4)發行方各種儲備的金額;
(5)發行方對一段期間內的損益的預期;
(6)發行方能否控制當期損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