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出質登記是指出質人、質權人就雙方協商一致的股權出質事宜,持相關證明材料,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登記,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辦理登記並將相關登記事項記載於股權出質登記簿的行為。股權出質登記分為設立登記、變更登記、註銷登記和撤銷登記。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股權出質登記,屬於政府職能中的公共服務範疇。《
物權法》規定,以股權出質的,質權自登記時設立。根據上述規定,股權出質登記是質權的生效要件。出質人以股權出質,與質權人訂立書面質權合同后,質權並不當然設立。以
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登記的股權出質的,質權自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以其他股權出質的,質權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簡言之,股權出質登記的直接效力是質權設立。這與
動產質權設立的生效要件是不同的,動產質權自出質人交付質押財產時設立。
股權出質登記事項有三項,即出質人和質權人的姓名或名稱;出質股權所在公司的名稱;出質股權的數額。出質人和質權人的姓名或名稱事項,出質人和質權人是自然人的,是指其法定身份證件上記載的姓名;出質人和質權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是指其登記證書或者合法成立證明上記載的名稱,如
企業營業執照上記載的企業名稱、事業單位登記證書上記載的
事業單位名稱等。出質股權所在公司的名稱事項,是指公司
營業執照上記載的公司名稱。出質股權的數額事項,是指質權合同中記載的出質股權財產的數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