盧安達問題國際刑事法庭
盧安達問題國際刑事法庭
盧安達問題國際刑事法庭的庭址在坦尚尼亞阿魯沙。1994年11月8日,聯合國安理會通過了第955號決議設立了起訴應對199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間在盧安達境內的種族滅絕和其他嚴重違反國際人道主義法行為負責者和應對這一期間鄰國境內種族滅絕和其他這類違法行為負責的盧安達公民的國際刑事法庭(簡稱“盧安達刑庭”)。盧安達刑庭於1995年正式成立。
International Criminal Tribunal for Rwanda (ICTR)
Tribunal pénal international pour le Rwanda (TPIR)Urukiko Nshinjabyaha Mpuzamahanga rwagenewe u Rwanda
1994年4月7日,震驚世界的盧安達大屠殺開始。在其後的約100天里,有80萬~100萬人慘死在彎刀,鋤頭,棍棒和火器之下,一半多的圖西族人口被滅絕,其殺人的速度數倍於當年納粹用毒氣殘殺猶太人的速度。
國際社會(以美國、法國為主)沒有及時干預。
盧安達刑庭的職能是起訴和審判兩類犯罪嫌疑人,一類是在1994年一年間在盧安達境內實施了滅絕種族及其它嚴重違反國際人道主義法行為的人(包括非盧安達國民),另一類是在同一時期在盧安達的鄰國境內實施了此類罪行的盧安達人。刑庭的管轄的罪行包括:滅絕種族罪、危害人類罪、嚴重違反1949年日內瓦四公約共同第三條的行為、嚴重違反日內瓦公約第二附加議定書的行為。
盧安達刑庭由 分庭、檢察官辦公室和 書記官處組成。盧安達刑庭設 3個審判庭和 1個上訴庭,由16名常任法官和最多(同一時期內)9名審案法官(ad litem judge)組成。每個審判庭由3名常任法官和最多(同一時期內)6名審案法官組成。盧安達刑庭的上訴庭同時也是前南刑庭的上訴庭,組成上訴庭的7名常任法官中,2名來自盧安達刑庭,另外5名來自前南刑庭。
檢察官辦公室由檢察官領導,負責案件的調查和起訴。自盧安達刑庭建立以來,其檢察官一直由前南刑庭的檢察官兼任。2003年8月,安理會在關於“完成戰略”的決議中,決定增設盧安達刑庭檢察官一職,並由其組建盧安達刑庭自己的檢察官辦公室。
書記官處負責盧安達刑庭的行政管理和服務,由書記官長領導。
自1995年11月盧安達刑庭提出了第一項起訴以來,刑庭已對22名被告作出判決,其中9名被判處終身監禁。到2004年年底,刑庭審結和審理中的案件將涉及48名被告。目前有21人在押候審。
2003年8月,安理會通過第1503號決議,要求盧安達刑庭採取一切可能的措施落實“完成戰略”,即在2004年底完成所有的調查和起訴,2008年底完成所有案件的一審,2010年完成上訴案件的審理。
盧安達刑庭運作以來,審判了盧安達前總理坎班達、14名前政府部長和其他高級軍事將領和地方官員,對盧安達及其周邊地區的和平和民族和解發揮了積極作用。盧安達刑庭的判例對國際刑法的實體和程序法都有深遠影響。另外,盧安達刑庭在證人保護、羈押設施以及辯護律師的管理等方面也積累了寶貴經驗,對剛剛開始運作的國際刑事法院都有重要的參考價值。
李浩培、王鐵崖曾擔任前南刑庭上訴庭同時也是盧安達刑庭上訴庭的法官。
《盧安達問題國際刑事法庭規約》
Statute of the International Criminal Tribunal for the Prosecution of Persons Responsible for Genocide and Other Serious Violations of International Humanitarian Law Committed in the Territory of Rwanda and Rwandan Citizens Responsible for Genocide and Other Such Violations Committed in the Territory of Neighbouring States, between 1 January 1994 and 31 December 19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