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資經營企業
中外合資經營企業
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以下簡稱合營企業),是指中國合營者與外國合營者依照中國法律的規定,在中國境內共同投資、共同經營、並按投資比例分享利潤、分擔風險及虧損的企業。
依照中國有關法律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外國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或個人與中國公司、企業或其他經濟組織共同舉辦的合營企業,即兩個以上不同國籍的投資者,根據《公司法》和《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共同投資設立,共同經營,共負盈虧,擔當風險的有限責任公司。 (港、澳、台參照)
1. 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或個人同中國的公司、企業或其他經濟組織在中國境內共同投資舉辦的企業。其特點是合營各方共同投資、共同經營、按各自的出資比例共擔風險、共負盈虧。各方出資折算成一定的出資比例,外國合營者的出資比例一般不低於25%。
2. 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特徵:
⑴ 合營企業主體一方為中國的公司企業或其他經濟組織;另一方為外國的公司企業或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
⑵ 在中國境內,按中國法律規定取得法人資格,為中國法人。必須遵守中國法律、法規。
⑶ 是有限責任公司。
⑷ 合營各方遵照平等互利原則,共同出資、共同經營、按各方註冊資本比例分享利潤、分擔風險和虧損。
從分類學的角度講;中外合資企業屬於非公有制經濟性質的企業。(有些分歧)
這種公有經濟和私有經濟相互融合,流動發生的經濟主體,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今天,已經遠離傳統單一經濟性質劃分的模式;而過渡到明晰產權關係,按有限責任人組織形式,以認繳出資額為限承擔民事責任的科學劃分的範疇中。
1. 依法登記。以《合資法》、《公司法》、《條例》為公司設立的法律依據。
2. 實行審批制。合營企業必須由中外兩方共同投資設立。項目必須任政府的審批機關批准。
3. 有限責任。合營企業有限責任公司的組織形式。
4. 共同經營管理。
5. 生產經營活動納入國家的特殊規範。如可以從國際市場採購設備、原材料;直接出口自己生產的產品等等。有一定優越性。
6. 位於中國境內,為中國法人。
1. 國家主權原則。即國家管轄權不容侵犯原則。企業的設立、經營以及終止等;均必須遵守中國的法律概念。
2. 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原則。外商資本、工業產權、人身權不受侵犯;所獲利潤在法律規定下匯出境外。
3. 平等互利原則。主要體現在解決雙方投資關係時,是否遵循合同,章程中規定的處理問題的規則。
4. 合理讓利原則。合理讓利主要是政府對合資企業發展過程中。在特定時代背景下所採取的一種扶持政策,如投資優惠、稅收減免、原材料進口、產品出口、外匯使用等方面實行合理讓利。
5. 遵循國際通行規則的原則。如組織形式、經營方式、企業財務等。
設立合營企業的一般程序是:立項、洽談、簽約、審批、登記、註冊。中外合資企業的立項申請由中方提出,然後雙方在平等互利、協商一致基礎上進行簽約;審批機關自接到各項應報文件后,於三個月內決定批准或不批准,批准的發給批准證書;合營企業應在一個月內憑此批准證書向企業所在地的省級工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領取營業執照,簽發執照日即企業成立日。
資源共享,優勢互補,充分利用中方企業的網路及已經建立的知名品牌,順利進入中國市場;
合資可以使外國投資者利用中方企業的地理優勢,合理、合法地減少各項財務支出,大大降低經營成本;
享受外商投資者優惠。
經國務院批准,國家發展改革委、商務部的共同研究,對中外合資企業按照行業進行分類審批,分鼓勵類、允許類、限制類和禁止類四類。詳見參考資料《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
鼓勵類、限制類和禁止類的外商投資項目,列入《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不屬於鼓勵類、限制類和禁止類的外商投資項目,為允許類外商投資項目。允許類外商投資項目不列入《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
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的,列為鼓勵類外商投資項目:
(一)屬於農業新技術、農業綜合開發和能源、交通、重要原材料工業的;
(二)屬於高新技術、先進適用技術,能夠改進產品性能、提高企業技術經濟效益或者生產國內生產能力不足的新設備、新材料的;
(三)適應市場需求,能夠提高產品檔次、開拓新興市場或者增加產品國際競爭能力的;
(四)屬於新技術、新設備,能夠節約能源和原材料、綜合利用資源和再生資源以及防治環境污染的;
(五)能夠發揮中西部地區的人力和資源優勢,並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的,列為限制類外商投資項目:
(一)技術水平落後的;
(二)不利於節約資源和改善生態環境的;
(三)從事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勘探、開採的;
(四)屬於國家逐步開放的產業的;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的,列為禁止類外商投資項目:
(一)危害國家安全或者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
(二)對環境造成污染損害,破壞自然資源或者損害人體健康的;
(三)佔用大量耕地,不利於保護、開發土地資源的;
(四)危害軍事設施安全和使用效能的;
(五)運用我國特有工藝或者技術生產產品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期限:
(1) 舉辦的合營企業屬於下列行業的,合營各方應當依照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在合營合同中約定合營企業的合營期限。這些行業包括:
① 服務性行業的,如飯店、公寓、寫字樓、娛樂、飲食、出租汽車、彩擴、洗像、維修、諮詢等;
② 從事土地開發及經營房地產的;
③ 從事資源勘查開發的;
④ 國家規定限制投資項目的;
⑤ 國家其他法律、法規規定需要約定合營期限的。
合營企業的合營期限,一般項目原則上為10年至30年。投資大、建設周期長、資金利潤率低的項目,由外國合營者提供先進技術或關鍵性技術生產尖端產品的項目,其合營期限可以延長到五十年。經國務院特別批准的,可以在50年以上。
(2) 對於屬於國家規定鼓勵投資和允許投資項目的合營企業,除上述行業外,合營各方可以在合營協議、合同中約定合營期限,也可以不約定合營期限。
(3) 約定合營期限的合營企業,合營各方同意延長合營期限的,應當在距合營期限屆滿6個月前向審批機關提出申請。審批機關應當在收到申請之日起1個月內決定批准或者不批准。
合營企業終止的情況。合營企業解散應進行清算清償債務后的剩餘財產按出資比例分配。
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營各方用貨幣出資,也可用建築物、廠房、機器設備或其他物料、工業產權、專用技術、場地使用權等作價出資。合營各方在合營期間不得收回其投資本金。
1. 合營企業協議是指合營各方對設立合營企業的某些要點和原則達成的一致意見所訂立的文件。
2. 合營企業合同是指合營各方為設立合營企業就相互權利、義務關係達成一致意見而訂立的文件。協議應以合同為準。
3. 合營企業章程是指規定合營企業的宗旨、組織原則和經營管理方法等事項的文件。合同是制訂章程的基礎。
1. 合營企業的資本是由註冊資本和借入資本構成。兩者之和為投資總額。
⑴ 合營企業的註冊資本是指記載在合營企業合同、章程上並經有關主管機關核准登記的合營各方認繳的出資額之和。在註冊資本中,外方合營者的投資比例一般不得低於25%,上限則無規定。
⑵ 合營企業的借入資本是指合營企業在註冊資本達不到投資總額需要的情況下,以合營企業名義借入的資金。
⑶ 合營企業的投資總額是指按照合營企業合同、章程規定的生產規模需要投人的基本建設資金和生產流動資金的總和。合營企業的註冊資本與投資總額之間應依法保持適當比例關係。
2. 合營企業為有限責任公司。
各方的出資方式包括現金、實物和工業產權。中方合營者可以場地使用權出資。現金投資由合營各方在合同中約定。實物投資一般指機器、設備、廠房、物資等。工業產權和專有技術投資必須符合法律規定條件並提供有關資料。場地使用權投資時的作價應與同類場地使用權應繳納的使用費相同。合營各方應按期繳清各自出資額。在合營期內不得減少註冊資本。註冊資本可以轉讓。轉讓的條件。
合營企業設立董事會,它是合營企業的最高權力機構,中外各方均可擔任董事長。董事長是合營企業法定代表人。合營企業設經營管理機構,總經理由董事長聘請,也可由董事長兼任,負責組織領導日常經營管理工作。合營企業依法建立工會組織。
合營企業有權制定生產經營計劃,享有物資採購自主權,企業產品可出口,屬於中國急需的或中國需要進口的,可在國內市場銷售為主。合營企業稅後利潤分配原則是:首先提取儲備基金、職工獎勵和福利基金、企業發展基金。扣除三項基金后的利潤,可按合營各方出資比例分配。
爭議首先應通過協商和調解解決。如達不成協議可根據事前或事後達成的書面仲裁協議提請仲裁,無仲裁協議,任何一方均可向法院起訴。
合資企業的成功與否,基礎條件是投資者承諾的投入資金能否到位,是關鍵的環節。“誠意、信心、密切配合”三個因素缺一不可。所以,投資應注意以下幾個方面的問題。
1. 投資總額。中外雙方按照項目要求擬定的資金需求總量,是合營企業合同、章程中規定的所要需投入建設資金和流動資金的總和。(包括借款)
2. 註冊資本。中外各方個人繳出資額之和。概念(略)
兩者比例:
① 300萬以下:70%
② 300-1000萬:50% 420萬以下,不低於210萬
③ 1000-3000萬:40%1250萬以下,不低於500萬
④ 3000萬以上:1/3 3600萬以下,不低於1200萬
3. 中外雙方投資比例。一般外方不低於25%,特殊情況報國家重批。特殊的如石油化工、鐵路等。
4. 出資繳付的時限。(認繳利)
① 合同約定一次繳清的,應自登記之日起六個月繳清。
② 合同約定分期繳付的,第一期出資不低於各自認繳額15%,且應在登記之日起三個月繳清。
1994年11月13日外經貿、國家局《關於進一步加強外商投資企業審批和登記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工商企(94)305號]規定:
① 50萬以下(含):執照核發之日起1年內繳齊。
② 50-100萬(含):執照核發之日起1年半內繳齊。
③ 100-300萬(含):執照核發之日起2年內繳齊。
④ 300-1000萬(含):執照核發之日起3年內繳齊。
⑤ 1000萬以上:由審批機關根據實際情況審定。
逾期不繳付的,按國家法規的規定:
① 視同合營企業自動解散,批准證書自動失效,企業應辦理註銷登記;
② 不辦理註銷的,由登記主管機關吊銷其營業執照。對未完全繳付的,審批機關可以撤消批准證書,企業應辦理註銷;
③ 不辦理註銷的,登記主管機關可以吊銷營業執照;
④ 一方守約一方違約的,視同違約方自動退出,守約方可以申請解散合營企業,也可以申請另找其他合營者。同時,守約方可依法要求違約方賠償損失。
《公司法》24條股東可以用貨幣,也可用買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
5. 出資方式。中國法律規定,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合營各方確定出資比例后,出資可以採取以現金,也可以用實物、工業產權、專有技術、土地使用權等作價出資。
① 現金。中國合營者以人民幣現金出資;外國合營者以外幣出資。需要折算成其他幣種的;以繳款當日中國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布的外匯牌價折算。
② 實物。除現金投資外,合營者可以用建築物、廠房、機器設備或其他物料作價出資。合營外方出資的設備、物料應是同時期國際上先進的,是生產所必須;且中國又不能生產的,其作價不得高於同類產品當時國際市場價格。中方合營者以提供場地使用權或實物作價進行合資的,如涉及國有資產,需依據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經評估機構評估后;由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確認。
③ 工業產權。外國合營者如以商標、專利技術或專有技術折價出資,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⑴ 能生產中國急需的新產品或出口適銷產品;
⑵ 能明顯改進現有產品的性能、質量和提高生產效率;
⑶ 能明顯節約能源、原材料。
外國投資者以工業產權或專有技術出資的,應提供相關技術資料、證明材料。與中國合營者平等協商,簽訂作價協議,並應報經審批機關和主管部門審查批准。中國合營者以工業產權作價出資,涉及國有資產的,應經評估機構評估,並經有關部門批准。
6. 資本轉讓。中外合營者的任何一方在合營過程中可以將自己的股權轉讓給第三者。可以是部分或全部,但須經合營他方同意;並經原審批機關審查批准,且合營地方有優先購買權,轉讓給第三者的條件不得比向合管他方轉讓的條件優惠。
7. 資本驗證。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無論是以資金或以實物、工業產權進行出資,資金或實物到位后,按規定應由中國註冊會計師進行驗證,出具驗資證明(驗資報告),合營企業依據驗資證明發給合營各方出資證明書。
中外合營企業的組織機構與內資公司不同:不設立股東會,只設立董事會。
(一)董事會是企業的最高權力機構。董事會根據平等互利的原則,決定合營企業的重大問題。該規定決定了中外合資經營企業董事會的最高權力機構的性質和地位。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之所以不設股東會是由其自身的特點決定的:
1. 實踐中,股東數量較少,一般為兩個股東。故沒有必要設股東會。
2. 中外合資經營企業董事會議事的基本準則是平等互利的原則;投資各方不論投資太小,議事規則仍遵循以平等協商解決的方式處理投資者之間的矛盾和問題,這種解決問題的方式也決定了沒有設立股東會的條件和必要。
3. 中外合資經營企業董事的名額分配由中外雙方參照出資額的比例進行商定,董事會成員已能代表各自出資者的利益;這也是沒有必要成立股東會的原因。
(二)董事會的組成。中外合資經營企業董事會應由董事長、副董事長和若干董事組成。董事會的性質和地位。決定了中外合資各方對董事會組成的關心程度。董事會的性質和地位,決定了中外合資各方對董事會組成的關心程度,中外合營各方均重視董事會人數董事名額分配,包括董事長、副董事長及董事的產生。
1. 董事會人數。《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對中外合資經營企業董事會人數未作具體規定。原則規定董事會人數由合營各方協商確定,並在合同、章程中明確。法律對企業董事會的人數僅作了不得少於3人的規定、從實踐中看,在中國設立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人數一般在3-7人左右。根據實踐的經驗,董事會人數以奇數為佳,以利表決。同時考慮到董事會召集的難度,董事會人數不宜過多;以體現精簡、節約、效能的原則。
2. 董事名額的分配。按《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第34條的規定,董事名額分配由合營各方參照出資比例協商確定。確定的中外方董事分別由合營各方委派和撤換。董事任期為四年,經合營各方繼續委派可以連任。董事長和副董事長由合營各方協商確定;也可以由董事會選舉產生,一方擔任董事長的,他方擔任副董事長。
3. 董事的職權。董事會作為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最高權力機構,其主要職責是討論決定企業的一切重大問題。其職權,一般在企業章程中多次明確。但其職權中如按《合資法》屬法定職權的,不能突破。具體內容(略)
《公司法》第45條,董事會3-13人;68條國有獨資董事會3-9人;112條股份公司5-19人。
4. 董事會議事規則。董事會的議事規則是對董事會行使職權的規範,在企業章程中應予以明確規定。
《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及其實施條例對董事會議事規則作出了原則性規定,主要包括以下幾個原則:
⑴ 平等原則。董事會決定問題,要以充分討論和協商為基礎。對某些分歧較大的問題;要讓各董事成員充分發表意見;不能草率作出決定,應充分體現平等的原則。
⑵ 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會議方能議事決定問題的原則。《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董事會會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方能舉行。董事不能出席,可出具委託書委託他人代表其出席和表決。”
⑶ 特別重大問題實行董事會一致通過的原則。《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第三十六條規定;下列事項由出席董事會會議的董事一致通過方可作出決議:
① 合營企業章程的修改;
② 合營企業的中止、解散;
③ 合營企業註冊資本的增加、轉讓;
④ 合營企業與其他經濟組織的合併;
⑤ 合營企業章程規定的其他需要董事會一致通過的事項;
⑷ 其他事項由章程規定議事規則的原則。除董事會議事規則中規定的必須經董事會一致同意方可作決議的重大事項外,其他事項的議事規則應在章程中明確規定,可以規定三分之二以上董事通過可作出決議,也可以規定過半數通過即可等等。
事實上,在1986年以前合資企業是中國吸引外商直接投資的唯一途徑。中外合資企業在20多年的發展過程中,確實也體現了其自身的優勢和特點。對於外方投資者來說,合資經營減少或避免了政治風險和投資風險,可以享受優惠待遇,尤其是優惠稅率,外方可以通過當地合營者了解中國的政治、社會、經濟、文化等情況,有利於增長商業及經營知識,提高商業信譽,還可以通過當地渠道,取得財政信貸,資金融通,物資供應,產品銷售等方便。
對於中方投資者來說,合資經營可以引進先進技術和設備,發展新技術,促進企業的技術改進和產品升級換代,可以利用外國投資者的國際銷售網,開拓國際市場,擴大出口創匯,可以學習國外先進的管理經驗,提高國內管理人員的管理水平。但合資企業又是一種內部衝突水平比較高的特殊的企業形式,由於中外合作雙方可能來自不同的國家和地區,其社會政治法律制度不同,文化背景不同,由此而形成的經營理念、管理決策思維、企業行為方式等也有著很大的差異,因此在合作過程中出現管理衝突是不可避免的。
這一點可以從中國的經驗數據中得到證實。數字錶明,中國的合資企業里中外方合作順利的不足30%,有70%的合資企業因為這樣或那樣的原因“婚姻不和諧”。外國公司對被迫與效率低下的中國國有公司分享運營控制權已感到厭倦,因此越來越多的外國公司摒棄合資企業模式,而傾向於獨資運營業務。
例一:1980年瑞士Schindler電梯公司建立的中國第一家工業合資企業,2002年2月收購了其合資企業的合作夥伴,使歷史悠久的中國迅達電梯有限公司成為其全資擁有的子公司;
例二:2000年9月10日,北京日化二廠向外界正式宣布:已經與寶潔(中國)有限公司達成協議,提前終止“熊貓”商標的使用合同,收回合資使用已屆6年的“熊貓”品牌。而在此之前的2000年6月,這家擁有“熊貓”品牌50年使用權的跨國公司已經提前終止了與北京日化二廠的合資合作——一家合資企業變成了一家外商獨資企業。
例三:有媒體報道,日用化工巨頭—— 寶潔集團下屬的多家合資企業的控股比例最近發生了急劇變化,外方投資者極力想把中方的股份降到最低。在寶潔的一家合資廠,中方股份從最初的50%降到了目前的1%,而且這1%也是在中方的再三要求下被象徵性地保留下來的。
如果我們把合資企業在未達到預期目標之前即被收購或者解散認為是一種失敗的話,那麼隨著中國加入世貿組織的腳步,合資企業“失敗率”上升可能會成為了一種趨勢。國外的經驗也可以從另外一個側面來證明我們的這種預期。《商業周刊》(1986年)援引麥肯錫公司和庫柏·裡布蘭公司的獨立研究指出,70%的合資企業沒有達到預期的目標或者被解散。合資企業的平均壽命還不到協議指定時間的一半。
1993年麥肯錫公司對一份49例跨國戰略聯合(CBSA)的樣品進行了考察,這些CBSA是由歐洲、美國和日本最大的150家公司當中進行的成功的衡量是按照資產或權益的回報,以及回報是否超過資本成本。調查表明,51%的CBSA被母公司雙方認為是成功的,33%被認為是失敗,其餘對合伙人之一是失敗的。此外,67%的CBSA在頭兩年陷入困境。韓國管理學會會長、中歐商學院教授朴勝虎的研究表明在合資企業開始的1—2年,失敗的數字很低。在2年半一5年期間,有一個很高的失敗數字。
而5年之後,失敗率又開始下降。朴勝虎教授發現大多數合資企業都有一個“蜜月期”。合作雙方都知道自己的利益。雖然也存在一些經營管理困難,但他們合作會很開心。但是當企業越做越大,合作越來越近的時候,他們會面臨很多衝突和問題。度過“蜜月期”,他們會經歷一個很長的不穩定期,跨越這個階段后,雙方都互相了解了,就會更好的合作。但是眾多企業無法跨越這個不穩定期。以上分析表明,雖然從全球範圍來看成功率較低是合資企業的一種普遍現象,但是成功率低並不能說明合資企業沒有其發展的空間,在特定的環境和時期內,合資經營仍然是許多企業包括跨國企業和國內企業最理想的經營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