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發展基金

從稅後企業留利基金中分配的基金

企業發展基金是企業從稅後企業留利基金中分配用於企業發展的一項專用基金。企業發展基金主要用於倉庫、中小型商業網點,其他經營性基本建設,簡易建築、零星固定資產購置、技術改造等支出和科技教育經費補助,補充企業流動資金等。企業發展基金在企業留利基金中所佔比例,反映企業發展生產力、擴大再生產的程度。其比例越大標誌著企業留利基金用於提高生產能力的資金力量越雄厚。企業發展基金是企業生存和發展的基礎,是企業實際追求的目標。企業發展基金是在企業留利基金帳戶下,設置“企業發展基金”二級帳戶進行核算。

簡介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第八條 合營企業獲得的毛利潤,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法規定繳納合營企業所得稅後,扣除合營企業章程規定的儲備基金、職工獎勵及福利基金、企業發展基金,凈利潤根據合營各方註冊資本的比例進行分配。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細則 第八十七條 合營企業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所得稅法》繳納所得稅後的利潤分配原則如下:
(一)提取儲備基金,職工獎勵及福利基金、企業發展基金,提取比例由董事會確定。
(二)儲備基金除用於墊補合營企業虧損外,經審批機構批准也可以用於本企業增加資本,擴大生產。
(三)按本條(一)項規定提取三項基金后的可分配利潤,如董事會確定分配,應按照合營各方出資比例進行分配。
一級科目盈餘公積,二級科目一般盈餘公積,三級科目法定盈餘公積和任意盈餘公積是用於企業發展的。
一般盈餘公積分為兩種:一是法定盈餘公積。上市公司的法定盈餘公積按照稅後利潤的10%提取,法定盈餘公積累計額已達註冊資本的50%時可以不再提取。二是任意盈餘公積。任意盈餘公積主要是上市公司按照股東大會的決議提取。法定盈餘公積和任意盈餘公積的區別就在於其各自計提的依據不同。前者以國家的法律或行政規章為依據提取;後者則由公司自行決定提取。

詳細介紹


主要用途

公司提取盈餘公積主要可以用於以下兩個方面:
(1)用於彌補虧損。公司發生虧損時,應由公司自行彌補。彌補虧損的渠道主要有三條:一是用以後年度稅前利潤彌補。按照現行制度規定,公司發生虧損時,可以用以後五年內實現的稅前利潤彌補,即稅前利潤彌補虧損的期間為五年。二是用以後年度稅後利潤彌補。公司發生的虧損經過五年未彌補足額的,未彌補虧損應用所得稅後的利潤彌補。三是以盈餘公積彌補虧損。公司以提取的盈餘公積彌補虧損時,應當由公司董事會提議,並經股東大會批准。
(2)轉增資本,即所謂的"送紅股"。公司將盈餘公積轉增資本時,必須經股東大會決議批准。在實際將盈餘公積轉增資本時,要按股東原有持股比例結轉。盈餘公積轉增資本時,轉增后留存的盈餘公積的數額不得少於註冊資本的25%。

計算方法

盈餘公積的核算
企業按規定提取盈餘公積時,按提取盈餘公積的數額。
借:利潤分配-提取盈餘公積
貸:盈餘公積-一般盈餘公積
企業用盈餘公積彌補虧損時,按時當期彌補虧損的數額
借:盈餘公積-一般盈餘公積
貨:利潤分配-盈餘公積轉入
企業用提取的盈餘公積轉增資本時,按照批准的轉增資本數額
借:盈餘公積-一般盈餘公積
貸:實收資本或股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