盈餘公積轉增資本
會計準則之一
盈餘公積轉增資本,是一種會計準則。
會計準則
一、本科目核算企業從凈利潤中提取的盈餘公積。
三、盈餘公積的主要賬務處理。
(1)企業按規定提取的盈餘公積,借記“利潤分配——提取法定盈餘公積、提取任意盈餘公積”科目,貸記本 科目(法定盈餘公積、任意盈餘公積)。
外商投資企業按規定提取的儲備基金、企業發展基金、職工獎勵及福利基金,借記“利潤分配——提取儲備基金、提取企業發展基金、提取職工獎勵及福利基金”科目,貸記本科目(儲備基金、企業發展基金)、“應付職工薪酬”科目。
中外合作經營根據合同規定在合作期間歸還投資者的投資,應按實際歸還投資的金額,借記“實收資本——已歸還投資”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同時,借記“利潤分配——利潤歸還投資”科目,貸記本科目(利潤歸還投資)。
四、本科目期末貸方餘額,反映企業的盈餘公積。
2、公司從稅後利潤中提取法定公積金后,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還可以從稅後利潤中提取任意公積金。(公司法167條)
公司增加註冊資本主要有兩種途徑:一是吸收外來新資本,包括增加新股東或者公司原股東追加投資;二是用資本公積、盈餘公積轉增資本或者未分配利潤轉增資本。本文通過借鑒前人的研究成果,主要介紹資本公積、盈餘公積轉增資本或者未分配利潤轉增資本,供學習交流之用。
(一)資本公積概述
資本公積是指企業在經營過程中由於接受捐贈、股本溢價 以及法定財產重估增值等原因所形成的公積金。資本公積是與企業收益無關而與資本相關的貸項。我國 會計準則 所規定的可計入資本公積的貸項有四個內容:資本溢價、股本溢價、其他資本公積、資產評估增值、捐贈資本和資本折算差額。
1.資本(或股本)溢價。資本溢價是指投資者繳付企業的出資額大於其在
企業 註冊資本 中所擁有份額的數額。股本溢價是指股份有限公司溢價發行股票時實際收到的款項超過股票面值總額的數額。
4. 撥款轉入。是指企業收到國家撥入的專門用於技術改造、技術研究等的撥款項目完成後,按規定轉入資本公積的部分。
5.外幣資本折算差額。是指企業接受外幣資本投資因所採用的匯率不同而產生的資本折算差額時,在收到外幣資本日的市場匯率與投資合同或協議約定的外幣折算匯率不一致的情況下,按收到外幣資本日的市場匯率折算為資產入賬的價值,與按照約定匯率折算為 實收資本 入賬的價值的差額。
7.其他資本公積。是指除上述各項資本公積以外所形成的資本公積,以及從資本公積各準備項目轉入的金額。
根據《企業會計制度》第82條規定,資本公積各準備項目不能轉增資本(股本)。準備項目包括接受非現金資產捐贈準備、資產評估增值、股權投資準備三項。另根據財政部關於印發《關聯方之間出售資產等有關會計處理問題暫行規定》的通知(財會[2001]64號),關聯交易差價也不得用於轉增資本。除上述外,資本溢價、接受現金捐贈、撥款轉入、外幣資本折算差額、其他資本公積均可用於轉增資本。
(二)企業轉增資本的涉稅分析
1.股東為自然人時: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股份制企業轉增股本和派發紅股征免個人所得稅的通知》國稅發[1997]198號,股份制企業用資本公積金轉增股本不屬於股息、紅利性質的分配,對個人取得的轉增股本數額,不作為個人所得,不徵收個人所得稅。
需要注意的是,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原城市信用社在轉製為城市合作銀行過程中個人股增值所得應納個人所得稅的批複》國稅函[1998]第289號,198號文中所說的“資本公積金”是指股份制企業股票溢價發行收入所形成的資本公積金。將此轉增股本由個人取得的數額,不作為應稅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而與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資本公積金分配個人所得部分,應當依法徵收個人所得稅。
因此,除資本溢價外,其他的如接受現金捐贈、撥款轉入、外幣資本折算差額、其他資本公積轉增資本時應當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2.法人股東時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股權投資業務若干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2000〕118號強調“除另有規定者外。
這裡,雖然沒有規定用資本公積轉增利潤需要做納稅處理,實際上資本公積轉增資本本質上也是股權權益的收回,因為清算時候,只有實收資本和部分來源於股東本身投入的項目(如股本溢價、資本溢價)是不納入清算收入的。同時,國稅發[2000]118號文也提到“企業從被投資企業分配取得的非貨幣性資產,除股票外,均應按有關資產的公允價值確定投資所得。企業取得的股票,按股票票麵價值確定投資所得。”,以資本公積(資本溢價以及不能用於轉增的項目除外)轉增資本,實質上與用盈餘公積、未分配利潤轉增資本並無不同,也應視為“從被投資企業分配取得的非貨幣性資產”,所以理應計入投資所得。企業按118號文規定以取得的股票票麵價值計入投資所得后,將來股權轉讓時也可以作為投資的計稅成本予以扣除。
盈餘公積轉增資本
(一)盈餘公積概述
盈餘公積是指企業按照規定從凈利潤中提取的各種積累資金。盈餘公積根據其用途不同分為 公益金 和一般盈餘公積兩類。
公益金專門用於 公司 職工福利設施的支出,如購建職工宿舍、託兒所、理髮室等方面的支出。 2005年《公司法》取消了提取公益金的強制性要求。
在現行公司法制度下,一般盈餘公積分為兩種:一是 法定公積 金。公司 的法定公積 金 按照稅後利潤的10%提取,法定公積 金 累計額已達 註冊資本 的50%時可以不再提取。二是 任意 公積金。任意公積 金 主要是 公司 按照 股東大會 的決議提取。法定公積 金 和任意公積 金 的區別就在於其各自 計提 的依據不同。前者以國家的法律或 行政規章 為依據提取;後者則由 公司 自行決定提取。
盈餘公積的 作用主要包括以下幾種:(1)彌補虧損;(2)擴大公司生產經營;(3)增加公司資本。值得注意的是,法定公積金轉增資本時,所留存的該項公積金不得少於轉增前公司註冊資本的25%。
(二)盈餘公積金轉增資本 涉 稅分析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股份制企業轉增股本和派發紅股征免個人所得稅
的通知》(國稅發[1997]198號)規定:
股份制企業用盈餘公積金派發紅股屬於股息、紅利性質的分配,對個人取得的紅股數額,應作為個人所得徵稅。同時,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盈餘公積金轉增註冊資本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複》(國稅函[1998]333號),公司將從稅後利潤中提取的法定公積金和任意公積金轉增註冊資本,實際上是該公司將盈餘公積金向股東分配了股息、紅利,股東再以分得的股息、紅利增加註冊資本。因此,對屬於個人股東分得並再投入公司(轉增註冊資本)的部分應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徵收個人所得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股權投資業務若干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2000〕118號強調“除另有規定者外,從上述規定可以得出,公司以盈餘公積轉增資本,然後向法人股東配股,法人股東在會計上應做利潤分配處理,對其所得徵收企業所得稅。
(一)未分配利潤概述
未分配利潤是企業未作分配的利潤。它在以後年度可繼續進行分配,在未進行分配之前,屬於 所有者權益 的組成部分。從數量上來看,未分配利潤是期初未分配利潤加上本期實現的 凈利潤,減去提取的各種盈餘公積和分出的利潤后的餘額。
未分配利潤有兩層含義:一是留待以後年度處理的利潤;二是未指明特定用途的利潤。相對於所有者權益的其他部分來說,企業對於未分配利潤的使用有較大的自主權。
企業當年實現的利潤總額在交完所得稅後,其凈利潤可按以下順序進行分配:
1 .彌補以前年度虧損;
(二)未分配利潤 轉增資本 涉 稅分析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股權投資業務若干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0〕118號強調“除另有規定者外,不論企業會計賬務中對投資採取何種方法核算,被投資企業會計賬務上實際做利潤分配處理(包括以盈餘公積和未分配利潤轉增資本)時,投資方企業應確認投資所得的實現。”
因此,未分配利潤轉增資本應視同利潤分配,繳納個稅和企業所得稅。
盈餘公積用作公司擴大生產經營,彌補虧損、轉增資本。(會計準則4101號)
公司發生虧損時,應由公司自行彌補。彌補虧損的渠道主要有三條:一是用以後年度稅前利潤彌補。按照現行制度規定,公司發生虧損時,可以用以後五年內實現的稅前利潤彌補,即稅前利潤彌補虧損的期間為五年。二是用以後年度稅後利潤彌補。公司發生的虧損經過五年未彌補足額的,未彌補虧損應用所得稅後的利潤彌補。三是以盈餘公積彌補虧損。公司以提取的盈餘公積彌補虧損時,應當由公司董事會提議,並經股東大會批准。
公司將盈餘公積轉增資本時,必須經股東會決議批准。在實際將盈餘公積轉增資本時,要按股東原有持股比例結轉。盈餘公積轉增資本時,轉增后留存的盈餘公積的數額不得少於註冊資本的25%。
法定公積金轉為資本時,所留存的該項公積金不得少於轉增前公司註冊資本的25%。(公司法168條)
一般在年報做完3個月內會計事務所驗資時不要求再做一個凈資產審計,否則要先出凈資產審計報告,再做驗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