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幣折算
把外幣換算為本國貨幣的程序
外幣折算是指把不同的外幣金額換算成為本國貨幣的等值或者另外一種外幣的等值的程序,它只是在會計上對原來的外幣金額的重新表述,或者說,將外幣統一換算成記賬本位幣的等值。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外幣交易的會計處理、外幣財務報表的折算和相關信息的披露,根據《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制定本準則。
第二條 外幣交易,是指以外幣計價或者結算的交易。外幣是企業記賬本位幣以外的貨幣。外幣交易包括:
(一)買入或者賣出以外幣計價的商品或者勞務;
(二)借入或者借出外幣資金;
(三)其他以外幣計價或者結算的交易。
第三條 下列各項適用其他相關會計準則:
(一)與購建或生產符合資本化條件的資產相關的外幣借款產生的匯兌差額,適用《企業會計準則第17號——借款費用》。
(二)外幣項目的套期,適用《企業會計準則第24號——套期保值》。
(三)現金流量表中的外幣折算,適用《企業會計準則第31號——現金流量表》。
第二章 記賬本位幣的確定
第四條 記賬本位幣,是指企業經營所處的主要經濟環境中的貨幣。
企業通常應選擇人民幣作為記賬本位幣。業務收支以人民幣以外的貨幣為主的企業,可以按照本準則第五條規定選定其中一種貨幣作為記賬本位幣。但是,編報的財務報表應當折算為人民幣。
第五條 企業選定記賬本位幣,應當考慮下列因素:
(一)該貨幣主要影響商品和勞務的銷售價格,通常以該貨幣進行商品和勞務的計價和結算;
(二)該貨幣主要影響商品和勞務所需人工、材料和其他費用,通常以該貨幣進行上述費用的計價和結算;
(三)融資活動獲得的貨幣以及保存從經營活動中收取款項所使用的貨幣。
第六條 企業選定境外經營的記賬本位幣,還應當考慮下列因素:
(一)境外經營對其所從事的活動是否擁有很強的自主性;
(二)境外經營活動中與企業的交易是否在境外經營活動中佔有較大比重;
(三)境外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是否直接影響企業的現金流量、是否可以隨時匯回;
(四)境外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是否足以償還其現有債務和可預期的債務。
第七條 境外經營,是指企業在境外的子公司、合營企業、聯營企業、分支機構。在境內的子公司、合營企業、聯營企業、分支機構,採用不同於企業記賬本位幣的,也視同境外經營。
第八條 企業記賬本位幣一經確定,不得隨意變更,除非企業經營所處的主要經濟環境發生重大變化。
企業因經營所處的主要經濟環境發生重大變化,確需變更記賬本位幣的,應當採用變更當日的即期匯率將所有項目折算為變更后的記賬本位幣。
第三章 外幣交易的會計處理
第九條 企業對於發生的外幣交易,應當將外幣金額折算為記賬本位幣金額。
第十條 外幣交易應當在初始確認時,採用交易發生日的即期匯率將外幣金額折算為記賬本位幣金額;也可以採用按照系統合理的方法確定的、與交易發生日即期匯率近似的匯率折算。
第十一條 企業在資產負債表日,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對外幣貨幣性項目和外幣非貨幣性項目進行處理:
(一)外幣貨幣性項目,採用資產負債表日即期匯率折算。因資產負債表日即期匯率與初始確認時或者前一資產負債表日即期匯率不同而產生的匯兌差額,計入當期損益。
(二)以歷史成本計量的外幣非貨幣性項目,仍採用交易發生日的即期匯率折算,不改變其記賬本位幣金額。
貨幣性項目,是指企業持有的貨幣資金和將以固定或可確定的金額收取的資產或者償付的負債。
非貨幣性項目,是指貨幣性項目以外的項目。
第四章 外幣財務報表的折算
第十二條 企業對境外經營的財務報表進行折算時,應當遵循下列規定:
(一)資產負債表中的資產和負債項目,採用資產負債表日的即期匯率折算,所有者權益項目除“未分配利潤”項目外,其他項目採用發生時的即期匯率折算。
(二)利潤表中的收入和費用項目,採用交易發生日的即期匯率折算;也可以採用按照系統合理的方法確定的、與交易發生日即期匯率近似的匯率折算。
按照上述(一)、(二)折算產生的外幣財務報表折算差額,在資產負債表中所有者權益項目下單獨列示。比較財務報表的折算比照上述規定處理。
第十三條 企業對處於惡性通貨膨脹經濟中的境外經營的財務報表,應當按照下列規定進行折算:
對資產負債表項目運用一般物價指數予以重述,對利潤表項目運用一般物價指數變動予以重述,再按照最近資產負債表日的即期匯率進行折算。
在境外經營不再處於惡性通貨膨脹經濟中時,應當停止重述,按照停止之日的價格水平重述的財務報表進行折算。
第十四條 企業在處置境外經營時,應當將資產負債表中所有者權益項目下列示的、與該境外經營相關的外幣財務報表折算差額,自所有者權益項目轉入處置當期損益;部分處置境外經營的,應當按處置的比例計算處置部分的外幣財務報表折算差額,轉入處置當期損益。
第十五條 企業選定的記賬本位幣不是人民幣的,應當按照本準則第十二條規定將其財務報表折算為人民幣財務報表。
第五章 披露
第十六條 企業應當在附註中披露與外幣折算有關的下列信息:
(一)企業及其境外經營選定的記賬本位幣及選定的原因,記賬本位幣發生變更的,說明變更理由。
(二)採用近似匯率的,近似匯率的確定方法。
(三)計入當期損益的匯兌差額。
(四)處置境外經營對外幣財務報表折算差額的影響。
外幣折算準則與原制度(會計制度、金融企業會計制度)比較,主要變化如下:
(一)明確了記賬本位幣確定要求
原制度規定,一般以人民幣為記賬本位幣,允許選擇人民幣以外的貨幣為記賬本位幣,但未對記賬本位幣進行定義,也沒有明確選擇記賬本位幣需要考慮的因素。
新準則規定,記賬本位幣是指企業經營活動所處的主要經濟環境中的貨幣,並規定了判斷記賬本位幣需要考慮的因素。
(二)改變了外幣投入資本的折算方法
原制度規定,外幣投入資本有合同約定匯率的,在收到外幣資本投入時,按合同約定匯率折算;沒有合同約定匯率的,按收到外幣資本投入當日的即期匯率折算。
新準則規定,所有外幣交易的外幣金額在折算為記賬本位幣金額入賬時,均應當按照交易日的即期匯率折算,貨幣性項目及非貨幣性項目均如此,外幣投入資本也不例外。(三)增加了採用公允價值計量的非貨幣性資產的處理
原制度規定,資產負債表日,所有非貨幣性項目均不應改變其原記賬本位幣金額。
新準則引入公允價值計量模式,資產負債表日,以公允價值計量的外幣非貨幣性項目,如交易性金融資產(股票、基金等),採用公允價值確定日的即期匯率折算,折算后的記賬本位幣金額與原記賬本位幣金額的差額,作為公允價值變動(含匯率變動)的一部分進行處理,計入當期損益。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公允價值變動(含匯率變動)屬於貨幣性項目的,計入當期損益;屬於非貨幣性項目的,計入資本公積。
(四)規定了境外經營處置的處理和惡性通貨膨脹經濟中境外經營財務報表的折算
原制度對此沒有規定。
新準則規定,企業在處置境外經營時,將合併財務報表中已列入所有者權益的外幣報表折算差額中與該境外經營相關部分,自所有者權益項目中轉入處置當期損益;如果是部分處置境外經營,應當按處置的比例計算處置部分的外幣報表折算差額,轉入處置當期損益。
企業對處於惡性通貨膨脹經濟中的境外經營的財務報表,企業應當對資產負債表項目運用一般物價指數予以重述,對利潤表項目運用一般物價指數變動予以重述,再按照最近資產負債表日的即期匯率進行折算。在境外經營不再處於惡性通貨膨脹經濟中時,應當停止重述,按照停止之日的價格水平重述的財務報表進行折算。
(例1)國內甲公司的記賬本位幣為人民幣。20×7年12月4日,向國外乙公司出口商品一批,貨款共計80000美元,尚未收到,當日匯率為l美元=7.8元人民幣。
假定不考慮增值稅等相關稅費。甲公司應進行以下賬務處理:
借:應收賬款 624000
貸:主營業務收入 624000
(例2)國內某公司的記賬本位幣為人民幣,屬於增值稅一般納稅企業。20×7年5月12日,從國外購入某原材料,共計50000美元,當日的即期匯率為1美元=7.8元人民幣,按照規定計算應繳納的進口關稅為39000元人民幣,支付的進口增值稅為72930元人民幣,貨款尚未支付,進口關稅及增值稅已由銀行存款支付。
相關會計分錄如下:
借:原材料 429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72930
貸:應付賬款——美元 390000
銀行存款 111930
(例3)國內某企業選定的記賬本位幣是人民幣。20×7年7月18日從中國工商銀行借入歐元12000元,期限為6個月,年利率為6%,當日的即期匯率為1歐元=10元人民幣。假定借入的歐元暫存銀行,相關會計分錄如下:
借:銀行存款——歐元 120000
貸:短期借款——歐元 120000
企業收到投資者以外幣投入的資本,無論是否有合同約定匯率,均不得採用合同約定匯率和即期匯率的近似匯率折算,而是採用交易日即期匯率折算,這樣,外幣投入資本與相應的貨幣性項目的記賬本位幣金額相等,不產生外幣資本折算差額。
(例4)國內甲公司的記賬本位幣為人民幣。20×7年12月12日,與某外商簽訂投資合同,當日收到外商投入資本20000美元,當日匯率為1美元=7.8元人民幣,假定投資合同約定匯率為1美元=8.2元人民幣。甲公司應進行以下賬務處理:
借:銀行存款 156000
貸:實收資本 156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