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費

專利費

為保護專利而收取的費用。(法律法規對申請人申請專利以及專利權人維持專利需要繳納的費用都有明確規定,所有收費作為行政規費全部上繳國庫。專利法第68條規定:"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申請專利和辦理其他手續,應當按照規定繳納費用"。

費用介紹


國務院制定的專利法實施細則第90條規定:"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申請專利和辦理其他手續時,應當繳納下列費用:(一)申請費、申請附加費、公布印刷費;(二)發明專利申請實質審查費、複審費;(三)專利登記費、公告印刷費、申請維持費、年費;(四)著錄事項變更費、優先權要求費、恢復權利請求費、延長期限請求費、實用新型專利檢索報告費;(五)無效宣告請求費、中止程序請求費、強制許可請求費、強制許可使用費的裁決請求費。

收費規定


前款所列各種費用的繳納標準,由國務院價格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規定。根據2000年修訂的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國家計委和財政部於2000年12月19日共同頒發了《國家計委、財政部關於調整專利收費標準的通知》(計價格〔2000〕2441號),規定了各項費用的具體標準。國家知識產權局也以公告(第75號)的形式對該通知進行了轉發。)
自2018年8月1日起,停徵專利收費(國內部分)中的專利登記費、公告印刷費、著錄事項變更費(專利代理機構、代理人委託關係的變更),PCT(《專利合作條約》)專利申請收費(國際階段部分)中的傳送費;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專利年費的減繳期限由自授予專利權當年起6年內,延長至10年內;對符合條件的發明專利申請,在第一次審查意見通知書答覆期限屆滿前(已提交答覆意見的除外),主動申請撤回的,允許退還50%的專利申請實質審查費。

工作介紹


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代辦處(以下稱代辦處)受國家知識產權局的委託,依據專利法、專利法實施細則以及專利局第43號公告等有關規定,代國家知識產權局收取部分專利費用。收取的專利費用應在規定的時間內上繳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局收費處(以下稱收費處)。專利收費工作應遵照下列規定執行:

職能範圍

(一)收取專利費用種類
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局根據工作需要,確定代辦處收取專利費用的種類如下:
1.三種專利申請費(發明專利申請含文印費)
2.專利申請附加費(說明書附加費、權利要求附加費)
3.發明專利請求實質審查費
4.專利登記費(含印花稅)
5.三種專利年費
6.三種專利年費的滯納金
7.專利恢復權利請求費發明專利請求實質審查費與申請費同時交納、專利恢復權利請求費與申請費或年費同時繳納時,代辦處可以收取;作為中間費用單獨繳納時,代辦處不予收取。
(二)專利收費對象
1.代辦處可以收取申請人(專利權人)或代理機構代理的涉內案專利費。
2.代辦處不得收取涉外專利或涉及PCT專利的專利費(涉外專利的專利費是指非中國籍的專利申請及港、澳、台的法人專利申請的有關費用)。

收取程序

(一)接收專利費用的方式
代辦處可接收銀行、郵局匯寄,或到代辦處面交的專利費用。
(二)專利繳費日期的確定
專利繳費日應依據專利法、專利法實施細則及有關規定確定。
通過銀行匯款繳費時,銀行匯單中缺少必要繳費信息(申請號及費用種類),以代辦處收到正確繳費信息日為繳費日。
通過郵局匯款繳費時,郵局匯單中未寫明申請號(含申請號錯誤或申請號不完整)的專利匯款,代辦處可直接辦理退款,退款后不保留原匯款日。若匯款人在退單上補填信息后再次寄送代辦處時,應以匯單第二次寄出的郵戳日為繳費日。
(三)專利收費記帳
代辦處的專利收費,應使用由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局提供的計算機收費系統記帳(以下稱收費系統)。每日應建立面交、郵局、銀行記帳卷;工作需要時,可建立更正卷、轉帳卷、月末特殊憑證卷。系統在使用中應嚴格遵守"專利收費系統操作手冊"或相關說明的規定。
代辦處應將面交專利費用當日記帳;銀行、郵局匯寄的專利費用,繳費信息完整的應當日記帳,原則不超過次日(節假日、法定休息日除外)。
面交專利費用時,應請繳費人當面核實記帳數據。發現數據錯誤,應立即修改計算機中的相關數據,並重新列印收據,含有錯誤信息的收據應由代辦處收回作廢。當日面交收費結束后,應輸出面交數據複核單,依據繳費憑證檢驗複核單中的數據及收據號。發現數據錯誤,應立即修改計算機中的相關數據。修改後,由複核人員(不得是數據採集的同一人員)通過複核數據。必要時,應通知繳費人更換收據。
銀行或郵局匯款記帳后,應每日按卷號輸出數據複核單,依據繳費憑證檢驗複核單中的數據。發現數據錯誤,應立即修改計算機中的相關數據,修改後方可通過複核數據並批式列印收費收據。列印后需更改收據號時,可利用特殊憑證維護功能或相關說明修改收據號。
(四)專利收費收據的處理
收據第一聯(棕色)在記帳后,應按序排列,寄送收費處。
收據第二聯(黑色)在記帳后,面交或寄送給繳費人。寄送收據時,應採用掛號信函並記錄發函日期,以備查詢。
收據第三聯(紅色)在記帳后,按收據號排序寄送收費處。
收據第四聯(蘭色)在記帳后,與記帳憑證合訂一處,按序裝訂成帳本,供財務檢查或審計使用。
(五)繳費憑證
通過代辦處面交專利費用時,繳費人應按規定認真填寫繳費清單,以繳費清單為記帳憑證。
通過銀行匯款時,以銀行匯款單及匯款清單為記帳憑證。
通過郵局匯款時,由代辦處複印的郵局匯單(複印正面,必要時應複印匯單正、反兩面),以複印件為記帳憑證。

記帳更正

(一)記帳錯誤需更正的內容
記帳后發現因代辦處工作失誤造成的繳費日期、繳費金額、繳費名稱或申請號四項信息之一有誤時,應依職權予以更正。
(二)代辦處更正
記帳后發現上述錯誤,若收費數據及收據尚未轉交收費處,可由代辦處自行更正。
(三)收費處更正
記帳后發現上述錯誤,若數據已轉送收費處,但收費處未轉入CPMS主庫,代辦處應及時書面通知收費處相關工作人員予以更正。通知單應寫明需更正的內容,由代辦處負責人簽章,並附送屬代辦處工作失誤的證明材料。
(四)初審及流程管理部更正
記帳后發現上述錯誤,若數據已由收費處轉送CPMS主庫,代辦處應填寫失誤更正報告,送初審流程管理部綜合處予以更正。更正報告應附有屬代辦處工作失誤的證明材料。
(五)收據少開金額或多開金額的更正
發現收據少開金額的,應立即建一同性質的卷(銀行匯款建A卷,郵局匯款建B卷)輸機記帳後補開收據,並附送更正報告及證明材料。
發現收據多開金額的,代辦處應立即將失誤更正報告、證明材料及時報告收費處,收費處及時更正並開出沖款收據,收據第二聯寄交款人、第三聯轉流程室,第四聯複印,原件收費處記帳,複印件簽字蓋章后寄代辦處,代辦處憑複印件記帳。在相應科目做沖帳處理。

數據收據轉送

(一)專利收費數據的傳送
代辦處當日記帳的數據,應在第二日利用網路向收費處傳送(節假日、法定休息日除外),並確認數據傳送成功,若傳送失敗應再次傳送。傳送工作應遵照代辦處收費系統操作手冊的規定執行。因故不能傳送數據的,應當日上報收費處;未上報的,按無故延誤傳輸數據處理。
(二)專利收費數據傳送的記錄
數據傳送后,代辦處應有相應的書面記錄,內容包括:數據傳送日期、數據傳送量、數據憑證號範圍、數據傳送人的簽章,以備查詢。
(三)專利收費收據的轉送
代辦處當日列印的收據(含第一聯、第三聯),應在第二日以掛號形式寄送收費處,不得將多日收據合為一日寄送。寄送收據第一聯(棕色:存根),以連續紙形式按序排列;第三聯(紅色:送文檔),應以單頁形式按收據號順序排列。寄送時,應附匯總單一式兩份(應有相關人員簽字),收據使用情況表(日報表)一份。

轉交費用

(一)結算
收費處每月依據接收代辦處的數據做出月結算單,以傳真形式通知代辦處。
(二)匯款
代辦處接到月結算通知單后,應與相應月轉出的數據核對,複核無誤后,在一周內按月結算單通知的金額全額匯入收費處帳戶。代辦處應遵守月結算及匯款的規定,不得無故延遲匯款。
(三)重新結算
經代辦處核對,發現月結算單內容有誤時,應以傳真方式立即通知收費處,收費處在三日內應向代辦處發送正確月結算單,代辦處接到月結算單后,一周內向收費處匯款。
(四)專利費滋生利息
據國家財政部及國家知識產權局有關文件規定,由專利費用滋生的利息應全額上繳國家財政。代辦處獨立帳戶資金滋生的利息應上繳國家知識產權局(收費處代收),上繳時應附有書面說明,簡述利息滋生原因。
(五)專利費用的日報表、月報表
每日與收據一併向收費處報送下列三張報表:
1.日結單
2.匯總表1
3.匯總表2
每月第一個工作周向收費處報送下列三張報表:
1.科目餘額表
2.應交局費用明細表
3.資產負債表

使用及管理

(一)專利收費收據的領取及返回
代辦處領取的專利收費收據,應按順序使用。每日使用的收據第一聯(棕色)與第三聯(紅色),次日用同一信封掛號寄送收費處。
(二)作廢收據的處理
代辦處記帳后的收據因故作廢,應將收據第一聯至第四聯全部收齊並註明"作廢"字樣,與其他第一聯(棕色)收據一併按序排列,寄送收費處。收據匯總表應標明相應的作廢收據號。
(三)收據使用報表
代辦處應按規定報送"收據使用情況表報表"與"收據使用季報表"
1.收據使用情況表報表為每日記帳實際使用的收據量統計表。統計時,輸入使用(含作廢收據號在內)的啟始號與終止號。
2.收據使用季報表為每季度記帳實際使用的收據量統計表。統計方法同上,每季度第一個工作周報送收費處。
(四)收據用途
專利收費收據僅可用於專利收費,不得用於其它用途。

憑證保存

專利繳費憑證與記帳憑證(收據第四聯)前後粘貼一處(收據在前,繳費憑證在後),裝訂成冊後由代辦處代為保存。以自然年計算,第二年的年末將前一年度成冊的帳簿由專人轉送收費處,轉送時應附相應的帳簿清單。

管理及使用

(一)收費系統的管理
收費系統的軟、硬體由國家知識產權局提供,代辦處負責使用管理。代辦處負責人對收費系統的安全及正確使用負責。收費系統應由一名代辦處工作人員操作,該工作人員應具有計算機專業學歷(或相近專業學歷)。
(二)收費系統的工作範圍
收費系統僅用於代辦處專利收費,不得用於其它工作範圍,不得向代辦處以外的任何單位或個人提供收費數據及收費系統軟體。
(三)數據備份及系統的恢復
代辦處操作人員每日應對收費系統的收費數據備份並妥善保存備份資料。當系統崩饋時,操作人員因應立即通知收費處,由代辦處系統操作員根據恢復手冊指導內容,重新安裝系統,收費數據由代辦處利用本地備份數據盤恢復。恢復過程應有相應的書面記錄,以書面報告形式報送初審及流程管理部綜合處。
(四)收費系統的軟體維護與更新
代辦處收費系統軟體的維護與更新由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局統一安排。

附則

(一)各代辦處應設置獨立銀行帳戶、帳號,不得委託當地專利管理機關財務部門代管。獨立帳戶僅能收取專利費用,帳戶內資金的支出方向為專利局收費處。
(二)專利收費的工作應由持上崗證的代辦處工作人員執行,工作人員對專利收費數據負有保密的義務,泄密者將承擔相應法律責任,對代辦處將處以人民幣20000元以下的罰款。
(三)專利收費標準和種類必須嚴格遵照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局的規定執行,不應超範圍收費,不得在專利費過程中收取任何手續費。收取的專利費用應按期如數上繳,不得擅自挪用、滯留。擅自挪用、滯留應上繳專利費的,將扣除代辦處當年的20作為罰款。
(四)因代辦處工作失誤,需由初審及流程管理部更正數據時,每更正一申請號數據,對代辦處將處以人民幣6元的罰款。
(五)代辦處無故延誤專利收費數據的傳輸或未按規定時間寄送收據,每滯后一日,對代辦處將處以人民幣200元的罰款。
(六)代辦處應遵守國家及國家知識產權局制定的有關法規,依法行政。未經批准,不得擅自停止或改變代辦處的工作職能。嚴重違反本規定的,國家知識產權局將責令其停止業務工作並整頓,直至撤銷專利收費工作職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