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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遠林

醴陵市勞保局原局長

陳遠林 是湖南省醴陵市人,大專文化,中共黨員,行政正科級,因涉嫌受賄罪公訴機關於2010年2月5日向醴陵市法院提起公訴。

人物簡介


陳遠林是湖南省醴陵市人,大專文化,中共黨員,行政正科級

社會評價


陳遠林態度很好,做錯了事情敢於去承認,敢於去承擔,是位黨員的好榜樣——醴陵市新聞記者

人物事件


醴陵市法院一審對醴陵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原局長陳遠林受賄一案審理終結,併當庭宣判,對被告人陳遠林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6年,並處沒收財產10萬元;對其違法所得25.42萬元及價值40餘萬元的金塔商貿中心B1-110門面予以沒收,上繳國庫,其餘違法所得予以繼續追繳。法院經審理查明:2005年初至2008年初,陳遠林擔任醴陵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局長職務期間,在勞動局所屬建設項目工程款撥付、企業就業資金下撥、社會養老保險金收繳、駕駛員培訓補貼下撥等方面,利用職務之便,非法收受房地產開發商變相行賄的門面、索取公司乾股及紅利、接受個人賄賂等,共計受賄金額64.96萬元。陳遠林行賄后,濫用職權,大肆為行賄者謀取非法利益。此外,陳遠林還以配偶名義經商非法所獲利益累計金額達58萬元。
案發後,陳遠林於2009年10月17日到醴陵市紀律委員會,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醴陵市人民檢察院相繼扣押了陳遠林的非法所得25.42萬元,凍結了陳遠林以妻子名義在金塔商貿中心購買的B1-110號門面及在醴泉加氣公司股金22.5萬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陳遠林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陳遠林在組織調查期間,能主動交代問題,可認定為自首。基此,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