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體制
決定機構組成設置和職能的制度
銀行體制是指決定金融機構本身及其管理機構的組成設置和職能的制度。又稱銀行體系、銀行系統。
一國銀行體制的建立取決於該國的政治歷史條件與經濟的發展。由於世界經濟發展的相互滲透及模仿等因素影響,各國銀行體制也有基本相同之處。一般來說,較為完善的銀行體制由以中央銀行為核心,商業銀行為主體,加上各種專業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而組成。上述各金融機構受立法的保護與約束,並由金融管理當局(中央銀行或由政府單設的管理機構)管理和監督,在經濟活動中為實現國家經濟目標而發揮積極作用。
中央銀行是銀行體制的核心,是從商業銀行轉變而成的特殊的政府金融機構。在許多國家,它是政府的組成部分,是代表政府管理其他金融機構的行政機關。在國民經濟中處於重要地位,負責貫徹執行國家的金融(貨幣)政策,調節貨幣信用,干預經濟。具有與一般商業銀行不同的職能,是政府的銀行,發行的銀行,銀行的銀行。
中央銀行的組織形式大體分為三類:①國有化的中央銀行,如法國、英國、荷蘭等大部分國家;②合營的中央銀行,如日本、墨西哥等;③銀行持有股份和有私股的中央銀行,如義大利、瑞士等。但不論何種形式的中央銀行都由國家控制,行長或總裁由政府任命。
銀行體制的主體是商業銀行。它通過吸收存款聚集資金,對工商企業提供信用。它以經營存款為主要資金來源,所以在有些國家稱其為存款銀行。商業銀行的組織形式有私人銀行(獨資或合夥)和股份銀行兩種。在資本主義前期,私人銀行是主要形式。到了壟斷資本主義時期,股份銀行取代了私人銀行而成為主要的形式。由於商業銀行體系在存貸款業務中佔有主要份額,大的商業銀行有龐大的國內外分支機構網,與企業有密切關係,業務範圍廣泛,因此商業銀行在資本主義銀行體制中佔主體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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