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都市人民政府

昌都市人民政府

昌都市人民政府是昌都市的國家行政機關,是昌都市人民代表大會的執行機關,對昌都市人民代表大會和西藏自治區人民政府負責並彙報工作。在昌都市人民代表大會閉幕期間,對昌都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並報告工作。每屆任期五年,實行市長負責制。

歷史沿革


1950年昌都戰役勝利,昌都解放,依據《共同綱領》和中央民族政策,昌都召開了第一屆人民代表會議,成立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昌都地區人民解放委員會,受國務院和西南行政委員會直接領導,並接受於1956年成立的西藏自治區籌備委員會的領導。1960年1月,經國務院批准成立了昌都地區專員公署;西藏自治區1965年成立后,於1978年組建了西藏自治區昌都地區行政公署。 2012年,昌都地區行署正式向西藏自治區人民政府行文請示開展撤銷昌都地區設立昌都市的工作。2013年11月,西藏自治區人民政府向國務院正式上報《關於撤銷昌都地區設立昌都市的請示》。 2014年10月29日,國務院批複撤銷昌都地區,設立地級昌都市,原昌都縣改為卡若區

機構設置


外事辦公室
教育局
科學技術局
民族宗教事務局
人社局
生態環境局
自然資源局
城市建設局
交通局
水利局
農業農村局
商務局
文旅局
衛生健康委員會
審計局
體育局
廣電局
林業局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
氣象局
駐拉薩辦事處
駐成都辦事處
駐北京辦事處

職權


昌都市人民政府依法行使下列職權:
執行昌都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決議,西藏自治區人民政府的決定,命令,規定行政措施,發布決定,命令。
領導所屬各工作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的工作。
改變或者撤銷所屬各工作部門的不適當的命令,指示,下級人民政府的不適當的決定,命令。
依照法律的規定任免,培訓,考核,獎懲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
執行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預算,管理昌都市行政區域內的經濟,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事業,環境,資源保護,城鄉建設事業,財政,民政,公安,民族事務,司法行政,監察,生育等行政工作。
保護社會主義的全民所有的財產,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保護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財產,維護社會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其他權利。
保護各種經濟組織的合法權益。
保障少數民族的權利和尊重少數民族的風俗習慣,幫助昌都市行政區域內各少數民族聚居的地方依照憲法和法律實行區域自治,幫助各少數民族發展政治,經濟,文化的建設事業。
保障憲法和法律賦予婦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婚姻自由等各項權利。
辦理西藏自治區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現任領導


昌都市人民政府秘書長賈新雨
昌都市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主任嘎瑪達吉
昌都市人民政府研究室主任劉軍旗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