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義務
法律關係的構成要素之一
公民義務是指權利主體應當作出或者不作出一定行為的約束,如享有一定權利的公民或法人依法應負的責任。公民義務是法律關係的構成要素之一,要依靠國家的強制力(法律的或行政的)來保證履行。任何一項權利必有相應的義務,在法律上以明示(如義務性規範、禁止性規範),或者默示(如授權性規範)的形式予以規定。
義務OBLIGATION一詞源於拉丁文OBLIGATIO,也是多義詞。在法學上大體有以下幾種義務說:(1)規範(norm)說,認為義務是滿足權利人的利益需要而對義務人規定的必要的行為尺度;(2)責任(duty)說,認為義務是與權利相對稱的,是法律關係參加者承擔必須從事一定行為或不應從事一定行為的責任;(3)約束(restraint)說,認為義務是國家規定並體現在法關係中的,人們應該和必須適應權利主體而做出或抑制一定行為的負擔和約束;(4)手段(means)說,認為義務是法律所規定的義務人應該按照權利人要求從事一定行為或不行為、以滿足權利人的利益的法律手段;(5)利益(profit)說,認為權利即為權利主體享受利益,義務即為義務主體履行不利益;(6)不受懲罰(free of punishment)說,認為義務就是如果做了相反的行為就要受到懲罰;(7)不做不法行為(avoiding unlawful behavior)說,認為義務就是不做將導致受制裁的原因的不法行為;等。
公民義務具有以下特徵: (1)法定性。法律義務產生與存在的前提是法律的規定,即法律義務的設定權在於國家權力。(2)強制性。法律義務是法律上必須做出或不做出一定行為,當事人不能放棄和改變,不履行法律規定的義務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3)約束性。不僅表現為義務人對自己行為的抑制,而且是義務人實現其權利與自由的手段。
我國的憲法既確定了公民當享有的基本權利,又規定了公民應盡的義務。基本內容有: (1)以主人翁的態度積極參加國家的經濟、政治等各項社會生活,關心國家大事,履行和監督公職人員的工作,同危害國家和人民利益的行為作鬥爭。(2)自尊自重自愛,儘力發揮自己的作用為社會作貢獻。(3)自覺遵守紀律,維護法律,規範和約束自己的言行。我國憲法規定,公民的基本義務主要有:遵守憲法和法律;維護國家的統一和各民族的團結;維護祖國的安全、榮譽和利益;保守國家秘密,愛護公共財產,遵守勞動紀律、公共秩序和社會公德;依法服兵役、納稅;有勞動和接受教育的義務;以及贍養父母、教育子女和實行計劃生育等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