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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事項

會計事項

會計事項(Accounting event or transaction)也叫會計交易事項,或經濟業務,是指會計主體與信息用戶相關,並且導致經營實體的各項資產和權益發生變化的經濟事項。會計人員需要處理的不是企業發生的所有事項,而僅僅指交易事項,即會計事項,會計上所稱的交易,其含義與通常講的交易解釋略有不同,就會計觀點而言,凡足以使企業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收入、費用、利潤等要素髮生增減變化的事項或行為稱為會計交易事項。例如,企業銷售產品一批收到現金,一方面引起企業現金資產增加,另一方面引起企業收入(所有者權益)增加。同時,一方面會引起企業產成品資產減少,另一方面引起企業成本費用增加(所有者權益減)。

主要特點


假如企業因火災燒毀房屋一棟,雖然從一般意義上講不屬於交易行為,但就企業本身來說已引起損失之發生而減少了企業資產。所以,就會計觀點而言,它屬於會計交易事項。相反,如果企業與他人訂立購貨合同或與外單位簽訂銷貨合同,雖然從一般意義上講是一種交易行為,但是,此種事項並未引起企業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收入、費用、利潤等發生變化,就會計觀點而言,不屬於會計交易事項。因此,會計上的交易事項,即會計事項的特點有:①能夠以貨幣計量的經濟事項;②能引起企業(會計主體)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增減變動的經濟事項。

具體分類


會計的交易事項,即會計事項可按不同的標準分為不同的種類。按交易事項發生的地點不同分為對外交易事項(External transaction)和對內交易事項(Internal transaction)。按交易內容的繁簡可分為簡單交易事項和複雜交易事項。

交接注意事項


一、會計人員工作調動或者因故離職,必須將本人所經管的會計工作全部移交給接替人員。沒有辦清交接手續的,不得調動或者離職。
二、接替人員應當認真接管移交工作,並繼續辦理移交的未了事項。
三、會計人員辦理移交手續前,必須及時做好以下工作:
(一)已經受理的經濟業務尚未填制會計憑證的,應當填制完畢。
(二)尚未登記的帳目,應當登記完畢,並在最後一筆餘額后加蓋經辦人員印章。
(三)整理應該移交的各項資料,對未了事項寫出書面材料。
(四)編製移交清冊,列明應當移交的會計憑證、會計帳簿、會計報表、印章、現金、有價證券、支票簿、發票、文件、其他會計資料和物品等內容;實行會計電算化的單位,從事該項工作的移交人員還應當在移交清冊中列明會計軟體及密碼、會計軟體數據磁碟(磁帶等)及有關資料、實物等內容。
四、會計人員辦理交接手續,必須有監交人負責監交。一般會計人員交接,由單位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負責監交;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交接,由單位領導人負責監交,必要時可由上級主管部門派人會同監交。
五、移交人員在辦理移交時,要按移交清冊逐項移交;接替人員要逐項核對點收。
(一)現金、有價證券要根據會計帳簿有關記錄進行點交。庫存現金、有價證券必須與會計帳簿記錄保持一致。不一致時,移交人員必須限期查清。
(二)會計憑證、會計帳簿、會計報表和其他會計資料必須完整無缺。如有短缺,必須查清原因,並在移交清冊中註明,由移交人員負責。
(三)銀行存款帳戶餘額要與銀行對帳單核對,如不一致,應當編製銀行存款餘額調節表調節相符,各種財產物資和債權債務的明細帳戶餘額要與總帳有關帳戶餘額核對相符;必要時,要抽查個別帳戶的餘額,與實物核對相符,或者與往來單位、個人核對清楚。
(四)移交人員經管的票據、印章和其他實物等,必須交接清楚;移交人員從事會計電算化工作的,要對有關電子數據在實際操作狀態下進行交接。
六、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移交時,還必須將全部財務會計工作、重大財務收支和會計人員的情況等,向接替人員詳細介紹。對需要移交的遺留問題,應當寫出書面材料。
七、交接完畢后,交接雙方和監交人員要在移交註冊上簽名或者蓋章,並應在移交註冊上註明:單位名稱,交接日期,交接雙方和監交人員的職務、姓名,移交清冊頁數以及需要說明的問題和意見等。
移交清冊一般應當填制一式三份,交接雙方各執一份,存檔一份。
八、接替人員應當繼續使用移交的會計帳簿,不得自行另立新帳,以保持會計
記錄的連續性。
九、會計人員臨時離職或者因病不能工作且需要接替或者代理的,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或者單位領導人必須指定有關人員接替或者代理,並辦理交接手續。臨時離職或者因病不能工作的會計人員恢復工作的,應當與接替或者代理人員辦理交接手續。移交人員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親自辦理移交的,經單位領導人批准,可由移交人員委託他人代辦移交,但委託人應當承擔本規範第三十五條規定的責任。
十、單位撤銷時,必須留有必要的會計人員,會同有關人員辦理清理工作,編製決算。未移交前,不得離職。接收單位和移交日期由主管部門確定。單位合併、分立的,其會計工作交接手續比照上述有關規定辦理。
十一、移交人員對所移交的會計憑證、會計帳簿、會計報表和其他有關資料的合法性、真實性承擔法律責任。

工作注意事項


一、發票“單位名稱”需和稅務登記證、工商營業執照登記的名稱保持一致
二、超過二年的應付賬款彙算清繳時轉增利潤
三、估進材料在彙算清繳前需取回發票,否則彙算清繳轉增利潤
四、用於房產、構築物的材料不得抵扣進項稅額,在固定資產分類與代碼中顯示為02、03代碼
五、用於單位福利支出的進項稅額不得抵扣
六、學會使用紅字,盡量少使用反向分錄,因為反向分錄常常會使勾稽關係不相符
七、年底結賬后自己先檢查如下勾稽關係:主營業務收入本期累計發生額*1.17與應收賬款借方合計數是否相符、主營業務成本本期累計發生額與庫存商品貸方累計數是否相符、直接材料本期累計發生額與原材料貸方累計數是否相符
八、與研發有關的差旅費,在彙算清繳時不得加計扣除;企業的研發機構與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的化驗室必須分開管理(相互之間要能分得開)
會計交接工作的程序
1、交接前的準備工作。
會計人員在辦理會計工作交接前,必須做好以下準備工作:
①已經受理的經濟業務尚未填制會計憑證的應當填制完畢。
②尚未登記的賬目應當登記完畢,結出餘額,並在最後一筆餘額后加蓋經辦人印章。
③整理好應該移交的各項資料,對未了事項和遺留問題要寫出書面說明材料。
④編製移交清冊,列明應該移交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公章、現金、有價證券、支票雹發票、文件、其他會計資料和物品等內容;實行會計電算化的單位,從事該項工作的移交人員應在移交清冊上列明會計軟體及密碼、會計軟體數據盤、磁帶等內容。
⑤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移交時,應將財務會計工作、重大財務收支問題和會計人員的情況等向接替人員介紹清楚。
2、移交點收。
移交人員離職前,必須將本人經管的會計工作,在規定的期限內,全部向接管人員移交清楚。接管人員應認真按照移交清冊逐項點收。
具體要求是:
①現金要根據會計賬簿記錄餘額進行當面點交,不得短缺,接替人員發現不一致或“白條抵庫”現象時,移交人員在規定期限內負責查清處理。
②有價證券的數量要與會計賬簿記錄一致,有價證券面額與發行價不一致時,按照會計賬簿餘額交接。
③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會計資料必須完整無缺,不得遺漏。如有短缺,必須查清原因,並在移交清冊中加以說明,由移交人負責。
④銀行存款賬戶餘額要與銀行對賬單核對相符,未達賬項,應編製銀行存款餘額調節表調節相符;各種財產物資和債權債務的明細賬戶餘額,要與總賬有關賬戶的餘額核對相符;對重要實物要實地盤點,對餘額較大的往來賬戶要與往來單位、個人核對。
⑤公章、收據、空白支票、發票、科目印章以及其他物品等必須交接清楚。
⑥實行會計電算化的單位,交接雙方應在電子計算機上對有關數據進行實際操作,確認有關數字正確無誤后,方可交接。
3、專人負責監交。
為了明確責任,會計人員辦理工作交接時,必須有專人負責監交。通過監交,保證雙方都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認真辦理交接手續,防止流於形式,保證會計工作不因人員變動而受影響;保證交接雙方處在平等的法律地位上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不允許任何一方以大壓小,以強凌弱,或採取非法手段進行威脅。
移交清冊應當經過監交人員審查和簽名、蓋章,作為交接雙方明確責任的證件。
對監交的具體要求是:
①一般會計人員辦理交接手續,由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監交。
②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辦理交接手續,由單位負責人監交,必要時主管單位可以派人會同監交。
所謂必要時由主管部門派人會同監交,是指有些交接需要主管單位監交或者主管單位認為需要參與監交。
通常有三種情況:
一是所屬單位負責人不能監交,需要由主管單位派人代表主管單位監交。如因單位撤併而辦理交接手續等。
二是所屬單位負責人不能儘快監交,需要由主管單位派人督促監交。如主管單位責成所屬單位撤換不合格的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所屬單位負責人卻以種種借口拖延不辦交接手續時,主管單位就應派人督促會同監交等。
三是不宜由所屬單位負責人單獨監交,而需要主管單位會同監交。如所屬單位負責人與辦理交接手續的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有矛盾,交接時需要主管單位派人會同監交,以防可能發生單位負責人藉機刁難等。此外,主管單位認為交接中存在某種問題需要派人監交時,也可派人會同監交。
4、交接后的有關事宜:
①會計工作交接完畢后,交接雙方和監交人在移交清冊上簽名或蓋章,並應在移交清冊上註明:單位名稱,交接日期,交接雙方和監交人的職務、姓名,移交清冊頁數以及需要說明的問題和意見等。
②接管人員應繼續使用移交前的賬簿,不得擅自另立賬簿,以保證會計記錄前後銜接,內容完整。
③移交清冊一般應填制一式三份,交接雙方各執一份,存檔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