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迥
程迥
北宋靖康之亂時,移居紹興的餘姚縣。十五歲時,遭遇父母之喪,孤苦貧窮,飄泊不定,無法自救。二十多歲,才知道讀書,當時戰亂剛剛平息,西北一帶的士大夫大多居住在錢塘,程迥才有了機會被朝廷考察其德行與學業。隆興元年考中進士,擔任揚州泰興縣尉。訓武郎楊大烈有十頃田地,楊大烈死後留下了妻子女兒。不久有人告楊大烈的妻子不是正室,他的財產應該沒收入官,並且追繳十年來所收的租子。部使者把這件事推託給程迥處理,程迥說:“楊大烈死了,財產應當歸他女兒所有。他女兒死後,財產歸她的生母所有就可以了。”百姓鬧飢荒,官府檄文指出有人控告有禁止買米和賣米給外地商人的現象,程迥馬上分析回答說:“努力耕田的人,細米每斗才價值九十五文,受交納稅賦的逼迫,因此不得已才賣米,並不是富裕的家庭。縣境內又不出財貨珍寶,如果不和外地客商交易,交納給官府的錢又從哪裡獲得?現在豪強之人群聚一起,向別人脅迫索取錢財,毆打傷害了很多人,百姓不敢進入市場交易,因此導致缺少糧食。”陳述分析多次,意見被採納才停止。縣裡發了大水,莊稼沒有收成,郡里免除百姓的租稅極少,程迥向官府報告說:“這樣作就是逼迫人民流離失所!租稅不可能收到,空留記錄虧欠租稅的賬簿。”於是全部免除了百姓的租稅。郡里的一些官員還議論說:“朝廷南渡之後,不曾全部免除租稅,恐怕戶部不會答應這樣的做法。”程迥深刻地分析說:“唐朝時損失達到七成,那麼租、庸、調就全部免除。現在損失已經達到十成了,夏稅、役錢還沒有免除,這是仍然施行其中的兩條,不能算是減輕得太多。”爭論才停止。轄境內有個婦女被別人雇去操持家務,以此來奉養自己的婆婆。婆婆被兒媳的孝心感動,每當接到送來的食物,就把手放在額上仰天祈禱。婦女的兒子給別人放牛,也求取飯菜來送給祖母。程迥訪查了解了這個情況,為了記錄表彰這件事,向郡里報告,郡里給婦女送了錢糧。調任信州上饒縣。上饒每年繳納租稅數萬石,過去的做法加倍徵收,官吏又巧取斛面米(量米時用手段多征的米)。程迥極力制止杜絕這種現象,曾經說:“縣令和官吏所食用的,都是這地方老百姓的膏血。竟然不想著這種思德,卻橫徵暴斂虐待百姓,天地鬼神難道真的不明察人間的事嗎!”州郡催討經總錢(宋代的一種附加雜稅)非常急迫,程迥說:“經總錢就是古代的除陌錢(唐代一種雜稅),現在這錢徵收的卻是主要賦稅的三倍,老百姓怎麼能夠承受得起?。”反覆把這話說給執政者。
登隆興元年進士第,歷揚州泰興尉。訓武郎楊大烈有田十頃,死而妻女存。俄有訟其妻非正室者,官沒其貲,且追十年所入租。部使者以諉迥,迥曰:“大烈死,貲產當歸其女。女死,當歸所生母可也。”
調饒州德興丞。盜入縣民齊匊家,平素所不快者,皆罥絓逮獄。州屬迥決禁囚,辨其冤者縱遣之。匊訟不已。會獲盜寧國,匊猶訟還所縱之人,迥曰:“盜既獲矣,再令追捕,或死於道路,使其骨肉何依,豈審冤之道哉!”唐肅宗時,縣有程氏女,其父兄為盜所殺,因掠女去,隱忍十餘年,手刃盡誅其黨,刳其肝心以祭其父兄。迥取《春秋》復仇之義,頌之曰:“大而得其正者也。”表之曰“英孝程烈女”。
改知隆興府進賢縣。省符下,知平江府王佐決陳長年輒私賣田,其從子訴有司十有八年,母魚氏年七十坐獄。廷辨按法追正,令候母死服闋日,理為己分,令天下郡縣視此為法。迥為議曰:“天下之人孰無母慈?子若孫宜定省溫凊,不宜有私財也。在律,別籍者有禁,異財者有禁。當報牒之初,縣令杖而遣之,使聽命於其母可矣,何稽滯遍訴有司,而達於登聞院乎?《春秋穀梁傳》注曰:‘臣無訟君之道’,為衛侯鄭與元咺發論也。夫諸侯之於命大夫猶若此,子孫之於母乃使坐獄以對吏,愛其親者聞之,不覺泣涕之橫集也。按令文:分財產,謂祖父母、父母服闋已前所有者。然則母在,子孫不得有私財。借使其母一朝盡費,其子孫亦不得違教令也。即使歸於其母,其日前所費,乃卑幼輒用尊長物,法須五年尊長告乃為理。何至豫期母死,又開他日爭訟之端也?抑亦安知不令之子孫不死於母之前乎?守令者,民之師帥,政教之所由出。誠宜正守令不職之愆與子孫不孝之罪,以敬天下之為人母者。”
民飢,府檄有訴閉糴及與商賈者,迥即論報之曰:“力田之人,細米每斗才九十五文,逼於稅賦,是以出,非上戶也。縣境不出貨寶,苟不與外人交易,輸官之錢何由而得?今強者群聚,脅持取錢,毆傷人者甚眾,民不敢入市,坐致缺食。”申論再三,見從乃已。
縣大水,亡稻麥,郡蠲租稅至薄,迥白於府曰:“是驅民流徙耳!賦不可得,徒存欠籍。”乃悉蠲之。郡僚猶曰:“度江後來,未嘗全放,恐戶部不從。”迥力論之曰:“唐人損七,則租、庸、調俱免。今損十矣。夏稅、役錢不免,是猶用其二也,不可謂寬。”議乃息。
境內有婦人佣身紡績舂簸,以養其姑。姑感婦孝,每受食,即以手加額仰天而祝之。其子為人牧牛,亦乾飯以餉祖母。迥廉得之,為紀其事,白於郡,郡給以錢粟。
調信州上饒縣。歲納租數萬石,舊法加倍,又取斛面米。迥力止絕之,嘗曰:“令與吏服食者,皆此邦之民膏血也。曾不是思,而橫斂虐民,鬼神其無知乎!”州郡督索經總錢甚急,迥曰:“斯錢古之除陌之類,今其類乃三倍正賦,民何以堪?”反覆言之當路。
奉祠,寓居番陽之蕭寺。程祥者,從伯父待制昌禹來居番陽,昌禹死,遂失所依。祥繼亡,祥妻度氏猶質賣奩具以撫育孤子,久之罄竭,瀕死,鄰家皆莫識其面。有欲醮之者,度曰:“吾兒幼,若事他人,使母不得撫其子,豈不負良人乎?”終辭焉。或為迥言其事,迥走告於郡守,月給之錢粟。
迥居官臨之以庄,政寬而明,令簡而信,綏強撫弱,導以恩義。積年讎訟,一語解去。猾吏奸民,皆以感激,久而悛悔,欺詐以革。暇則賓禮賢士,從容盡歡,進其子弟之秀者與之均禮,為之陳說《詩》、《書》。質疑問難者,不問蚤暮。勢位不得以交私,祠廟非典祀不謁。隱德潛善,無問幽明,皆表而出之,以勵風俗。或周其窮厄,俾全節行。聽決獄訟,期於明允。凡上官所未悉者,必再三抗辨,不為苟止。貴溪民偽作吳漸名,誣訴縣令石邦彥,迥言匿名書不當受,轉運使不謂然,遂興大獄,瘐死者十有四人。及聞省寺,訖報如迥言。
迥嘗授經學於崑山王葆、嘉禾聞人茂德、嚴陵喻樗。所著有《古易考》、《古易章句》、《古佔法》、《易傳外編》、《春秋傳顯微例目》、《論語傳》、《孟子章句》《文史評》、《經史說諸論辨》、《太玄補贊》、《戶口田制貢賦書》、《乾道振濟錄》、《醫經正本書》、《條具乾道新書》、《度量權三器圖義》、《四聲韻》、《淳熙雜誌》、《南齋小集》。卒官。
朝奉郎朱熹以書告迥子絢曰:“敬惟先德,博聞至行,追配古人,釋經訂史,開悟後學,當世之務又所通該,非獨章句之儒而已。曾不得一試,而奄棄盛時,此有志之士所為悼嘆咨嗟而不能已者。然著書滿家,足以傳世,是亦足以不朽。”絢以致仕恩調巴陵尉,攝邑事,能理冤獄。孫仲熊,亦有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