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代中國民事立法問題
當代中國民事立法問題
出版社: 廈門大學出版社; 第1版 (2005年6月1日)
平裝: 286頁
開本: 16開
ISBN: 9787561523766, 7561523769
條形碼: 9787561523766
尺寸: 24 x 17 x 1.3 cm
重量: 458 g
柳經緯,福建壽寧人,1982年廈門大學歷史系本科畢業,獲歷史學學士學位;1985年廈門大學法律系民法專業研究生畢業,獲法學碩士學位。畢業后留校任教,1996年晉陞教授,2003年被授予博士研究生導師資格。創辦《廈門大學法律評論》,並任主編至2005年6月。2005年3月調任中國政法大學教授。主要學術兼職有中國法學會民法學會歷史,中國法學會商法學會常務理事。合著或主編的著作和教材有《民法總論》、《物權法》、《債權法》、《商法總論》、《醫患關係法論》、《上市公司關聯交易法律問題研究》、《我國民事立法的回顧與展望》、《最新司法案例精解叢書》等。
在大學里教書治學,講好課寫好文章是最要緊的本分,而且兩者之間相得益彰。只善講課,但卻不能寫好文章,難免有工匠之嫌;只善寫文章但卻不能講好課,恐怕也有為師之憾。柳經緯教授乃兼得其善者。他的文章著述,每每立意高,但又總能從問題出發;從不無中生有地標新立異,但的確又常常不落俗套地有一二見解獨到的觀點。簡而言之,兼得理論與實際,善於深入而淺出。毫無誇誇其談的平實文字中,闡釋了深刻的學理思想。我向來把為學與為人聯繫在一起,所以也自然地認為他平實務實踏實的治學風格與其為事為人的風格直接關聯。這些年來,法學界熱熱鬧鬧,繁榮的表象後面掩蓋著浮躁和功利,而作者卻能於偏處海隅的冷寂之中,不鬧不躁地教書著文,實實在在地參與學界的交流論辯。近些年來,又借廈門之地利,頻與台灣學者展開交流溝通,推進海峽兩岸學術思想、文化情感之交流。可謂坐地海隅,心繫天下。正因如此,他既頻有左右學生之緣,又頗得學界同道之贊。觀其二十年來在民商法領域的播種耕耘,可以說桃李芬芳,果實累累。如果不忌溢美,謂之東南法學一子可矣。我以為,讀者眼前的這本學術文集,足以作為這個判斷的依據之一。
《當代中國民事立法問題》是作者近年來從事法學教育與研究,包括法律實務工作所獲心得與成果的彙集。從這本文集中,可以清楚地看到作者治學的學術境界、思路脈絡與方法。他捕捉問題的敏銳大氣,分析問題的細緻與深入以及闡釋問題的平實與清新,幾乎可見於每一篇文章。他的文章幾乎涉及民法學領域的所有重要問題,特別是現今我國民法學界關注的一些疑難問題,此外,也旁及商法領域的一些問題。例如,民法總則、物權和債權等等均有頗為深入細緻的研討。舉其一例而言:《從契約到身份——現代民法之重要課題》一文,不陳詞,不落俗套地闡釋了一個非常有思想內涵的,至今仍然大有探討空間的民法思想基礎問題。作者從對“從身份到契約”這一命題的精到闡釋人手,對當今時代所呈現出的“從契約到身份”各種表象作了獨到的抽象與分析,從而得出令人耳目一新的見解,並使之與現今我國民法典編纂的觀念基礎相結合,完成了理論聯繫實際的言歸正傳。其立意之高,功夫之深,方法之當,足以為同道之訓。他關於民法典編纂體系以及債法體系的研究,關於民法典中人格權制度安排的主張,關於民法時效問題全面系統的研究與立論,關於都可以顯現出其治學的嚴謹深刻與獨到見解,洗盡鉛華,全無學界浮躁功利之時弊。應屬於認真負責的基本問題之研究,能夠經得起推敲和時間的消磨。
應該特別指出的是,作者這些年來雖然做了許多非常基礎性的理論探討,但卻從來沒有使之遊離法學的社會實踐。大概一年前,當我看到其主編的《我國民事立法的回顧與展望》一書時,真的有些佩服他竟能在不聲不響之間,沉心靜氣地組織弟子寫出這樣一本對於民法學乃至立法機關都非常實際的書來,因為這是基本功課,是學者和立法者都應該首先宏觀把握的知識。本書所收錄的文章,同樣地反映出作者對法學的社會實踐的關注和對我國民事法制建設的熱情和社會責任感。
我與經緯有同窗、同門和同道三同之誼。我們曾同在廈門大學學習法律,而且同出於已故老一輩法學家李景禧先生門下。1984年我於廈大讀完碩士畢業離開廈門后,又因同為民法學界同仁而保持經常的聯繫。所以,他囑我為其大作寫一二言,雖自覺有難為之情,但於公於私又有難推之理。最後寫下這些話,既算是對同門學友的祝賀與交代,也算是對學界同仁們的一己私語與薦言。究竟如何,學界當自有公議。謹此為序。
序
1.從契約到身份——現代民法之重要課題
2.民法法典化及其需要解決的兩個基本問題
3.民法典應如何安排人格權制度?
4.論法定代表人——以公司法人為中心
5.企業法人財產權問題研究
6.論民事法律行為的有效條件與生效條件
——兼論民法草案總則編第60條所定內容之去留問題
7.關於時效制度的若干理論問題
8.取得時效立法的若干問題——評民法草案關於取得時效的規定
9.共識與分歧——評三部物權法草案建議稿/徵求意見稿
10.各國或地區民法典債法體系的比較研究
11.新中國成立以來有關債的立法考察
12.從債的一般規範對侵權行為的適用性看債法總則的設立
13.設立債總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14.1999:中國大陸合同法之制定與台灣民法債編修訂之比較
15.論欺詐、脅迫之民事救濟——兼評《合同法》之二元規定
16.保護患者權益不宜搭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便車——兼談保護患者權益的立法問題
17.從舊中國民法典的制定看當前制定民法251 典的條件是否成熟
後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