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貿易合同
國際貿易合同
國際貿易合同在國內又被稱外貿合同或進出口貿易合同,即營業地處於不同國家或地區的當事人就商品買賣所發生的權利和義務關係而達成的書面協議。依法簽約后,國際貿易合同是解決貿易糾紛,進行調節、仲裁、與訴訟的法律依據。
國際貿易合同在國內又被稱 外貿合同或 進出口貿易合同,即營業地處於不同國家或地區的當事人就商品買賣所發生的權利和義務關係而達成的書面協議。國際貿易合同受國家法律保護和管轄,是對簽約各方都具有同等約束力的法律性文件,是解決貿易糾紛,進行調節、仲裁、與訴訟的法律依據。國際貿易合同屬於社會交往中比較正式的契約文體,具有準確性、直接性和法定效力性等特點。了解國際貿易合同的獨特文體特徵有助於對其理解和運用。
在國際貿易中,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的當事人處於不同的國家,因此國際貨物買賣合同與國內貨物買賣合同相比,具有不同的特點:
1.國際性
即訂立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的當事人的營業地在不同的國家,不管合同當事人的國籍是什麼。如果當事人的營業地在不同的國家,其簽訂的合同即為“國際性”合同;反之,合同被稱為“國內”合同。如果當事人沒有營業地,則以其長期居住所在地為“營業地”。
2.合同的標的物是貨物
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的標的物是貨物,即有形有產,而不是股票、債券、投資證券、流通票據或其他財產,也不包括不動產和提供勞務的交易。
3.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的貨物必須由一國境內運往他國境內
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的訂立可以在不同的國家完成,也可以在一個國家完成,但履行合同時,賣方交付的貨物必須運往他國境內,並在其他境內完成貨物交付。
4.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具有涉外因素,調整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的法律涉及到不同國家的法律制度、適用的國際貿易公約或國際貿易慣例。
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具有涉外因素,被認為與一個以上的國家有重要的聯繫,因此在法律的適用性上,各國法律的規定就與國內合同有所不同。概括起來,國際貨物買賣合同適用的法律有三種:國內法;國際貿易慣例;國際條約。
首先,國際貿易合同是各國經營進出口業務的企業開展貨物交易最基本的手段。這種合同不僅關係到合同當事人的利益,也關係到國家的利益以及國與國之間的關係,因此國際貿易合同具有重要的作用。其次,國際貿易合同明確規定了當事人各方的權利和義務,是聯繫雙方的紐帶,對雙方具有相同的法律約束力。在合同的履行過程中,合同雙方當事人都必須嚴格執行合同條款,否則就是違反合同,即違約。當違約造成損失或損害時,受損害方可依據相關適用法律提出索賠要求,違約方必須承擔造成的損失。如果一方因客觀原因需要修改合同的某些條款或終止合同時,必須提請對方確認。如果對方不同意修改或終止合同,除非提請方證明出現了不可抗力等特殊情況;否則,提請方仍需履行原合同。
合同對當事人構成的約束力是建立在法律基礎上的。因此,合同必須符合法律規範才能得到法律的承認和保護。各國的法律對於合同的成立,都要求具備一定的條件,即所謂合同有效臚立的條件,但各國的要求不完全相同。綜合起來看。主要有以下幾項:
(一)合同當事人的意思表示要一致
這種意思表示一致是通過要約(Offer)和承諾(Acceptance)而達成的。也就是說,一方向另一方提出要約,另一方對該項要約表示承諾,雙方的意思表示達成一致,合同即告成立,對雙方均產生法律約束力。如果有要約,沒有承諾,合同就不成立。即使雙方相互要約(Cross Offer),意思表示正好一致,合同仍不成立。
要約和承諾在國際貿易實務中分別被稱作發盤和接受。在有關國際貿易法律中,對發盤和接受這兩個行為的定義非常嚴格。判定國際貿易合同是否成立,不僅要看有無發盤和接受,還要看發盤和接受這兩個行為是否成立。
(二)對價和約因的規定
對價(Consideration)是英美法中有關合同成立所必須具備的一個要素。按英美法解釋,合同當事人之間存在著我給你是為了你給我的關係。這種通過相互給付,從對方那裡獲得利益的關係稱作對價。例如,在貨物買賣合同中,買方付款是為了獲得賣方的貨物,而賣方交貨是為了獲得買方的貨款。
約因(Cause)是大陸法中提出的合同成立要素之一。它是指當事人簽訂合同所追求的直接目的。例如,在貨物買賣合同中,買賣雙方簽訂合同都要有約因。買方的約因是獲得貨物,賣方的約因是獲得貨款。
在國際貿易合同中,要有對價或約因,法律才承認合同的有效性;否則,合同得不到法律的保障。
(三)合同當事人必須有訂立合同的能力
國際貿易合同一般是在法人之間簽訂的。我國《對外貿易法》規定我國的涉外經濟合同當事人必須是企業或者其他經濟組織;但是,法人是由自然人組織起來的,它必須通過自然人才能進行活動,因此,代表法人的自然人必須具備訂立合同的能力。另外,法人本身也必須具有一定的行為和能力。法人採取的最普遍的具體形式是公司。
(四)合同標的和內容必須合法
各國法律都規定合同不得違反法律,不得違反公共政策和公共秩序。我國《合同法》規定:訂立合同,必須遵守法律,並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這裡的公共利益是廣義的,包括公眾安全、優良習慣和道德規範。在國際貿易中對違禁品,如毒品、走私物品、嚴重敗壞社會道德風尚的物品等簽訂貿易合同是不合法的;與敵國或國家明令禁止的貿易對象國簽訂貿易合同也是不合法的。
對於不合法的合同,在當事人之間,沒有權利和義務關係。一旦雙方當事人發生爭議或糾紛,任何一方都不能上訴。法律對這種合同不予承認和保護。同時,如果法律認為必要時,還要追究當事人的刑事責任,沒收買賣的貨物。
(五)當事人必須在自願和真實的基礎上籤訂合同
合同是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結果。根據各國的法律規定,如果由於各種原因或事實,構成當事人表示的意思不是自願和真實的,合同則不成立。這些原因和事實大致有以下幾種:
1.脅迫(Duress)各國法律都一致認為,凡在脅迫下訂立的合同,受脅迫的一方可以主張合同無效。因為在受脅迫的情況下所作的意思表示,不是自願表達的意思。在英美法中,除普通法中有脅迫的法律原則外,在平衡法中有“不正當影響”(Undue Influence)的原則。“不正當影響”主要適用於濫用特殊關係以訂立合同為手段從中謀取利益的場合。在大陸法中,除有脅迫的法律原則外,還有“絕對強制”的法律原則。前者是指施加心理上的壓力;後者是指除施加心理壓力外,還對其人身加以強制。在“不正當影響”和“絕對強制”下訂立的合同都是無效的。
2.欺詐(Fraud)
欺詐是指以使他人發生錯誤為目的的故意行為。各國法律都認為,凡因受欺詐而訂立合同時,蒙受欺詐的一方可以撤銷合同。我國《合同法》第52條規定:採取欺詐或者脅迫手段訂立合同無效。英美法把欺詐稱為“欺騙性的不正確說明”(Frandulent Misrepresentation)受欺騙的一方,可要求損害賠償並撤銷合同。對某種事實保持沉默是否構成欺詐的問題,國外一般認為,只有當一方負有對某種事實提出說明的義務時,不作說明才構成欺詐;如果沒有此項義務,則不能僅因沉默而構成欺詐。以買賣合同舉例,在磋商過程中,當事人沒有提供商品的國際市場價格的義務,因此沒有必要提供說明,不能認為是欺詐。但對於買賣標的物的情況一定要如實說明,因其與對方決定是否訂約有關,買方必須告知。若明知一旦告知買方,買方就不會訂約,因而採取沉默的辦法隱瞞,這就構成欺詐。
3.錯誤(Mistake)
錯誤是指當事人意思表示錯誤。錯誤導致意思表示不真實,從而影響合同的有效性。各國法律都認為,任何意思表示的錯誤,都使合同無效,交易就會缺乏必要的保障。所以,對此問題應採取謹慎的態度。英美法認為,訂約當事人一方的錯誤,原則上不能影響合同的有效性,只有當該項錯誤導致當事人之間根本沒有達成真正的協議,或者雖已達成協議,但雙方當事人在合同標的物的存在、性質、數量或有關交易的其他重大事項存在分歧時,才可主張合同無效。
(六)合同形式的法律規定
在大陸法中,把合同形式分為要式合同(Formal Contract)和不要式合同(Informal Contract)。所謂要式合同是指依照法律的規定,應按其規定的形式和程序成立的合同。例如,必須由雙方當事人簽字,並由證人或公證機關證明的合同。不要式合同,可以用口頭,或者書面,或者包括人證在內的其他證明形式的合同,而無須一定要採用書面形式。在英美法中,雖沒有要式和不要式的劃分,但也有相同的概念,如,在英美法的分類中,有簽字蠟封的合同。該合同應屬於一種按要求的形式和程序訂立的合同,它與大陸法中的要式合同相似。美國的《統一商法典》規定,凡是價金超過500美元的貨物買賣合同,須以書面形式作成,但仍保留了例外,如賣方已在實質上開始生產專為買方製造的,不宜於售給其他買方的商品,則該合同雖然沒有採取上面的形式,但仍有約束力。
《公約》對於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的形式,原則上不加以任何限制。《公約》第11條明確規定,買賣合同無需以書面訂立或證明,在形式方面不受任何其他條件的限制。《公約》的這一規定既兼顧西方國家的習慣做法,也是為了適應國際貿易發展的特點。因為許多國家貿易合同是以現代通訊方法訂立的,不一定存在書面合同。但《公約》允許締約國對該條的規定提出聲明予以保留。我國對此做了保留。
買賣雙方在以函電成交時,任何一方當事在人為如果要以簽訂書面合同作為合同成立的依據,都必須在發出要約或在承諾通知中提出這一保留條件。這時,合同的成立而不是以雙方函電達成協議時成立,合同應於簽訂書面合同時成立。如果任何一方當事人都沒有提出簽訂書面合同作為合同成立的依據,則按合同法的一般原則,合同應於雙方的函電達成協議時成立,即當載有承諾內容的信件、電報或電傳生效時,合同即告成立。
國際貿易合同爭議的仲裁案件中,許多爭議需要首先根據適用的法律及國際公約來認定合同的效力。因為合同是否有效直接影響著國際仲裁的過程和結果 一個國際貿易合同的有效訂立,一般應具備以下條件:合同當事人須有訂立合同的主體資格;合同訂立的形式和內容必須合法;當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實;合同當事人之間要通過要約與承諾的方式達成一項可履行的協議。
合同編號:____
____年__月__日
____(售方)為一方,與____(購方)為另一方,簽訂合同如下:
第一條 合同對象
合同總金額為_____
第二條 價格
本合同所售出貨物的價格以瑞士法郎計算,此項價格系賣方國國境車上交貨,包括包皮、包裝和標記費在內。
第三條 品質
按本合同所售出貨物的品質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或原蘇聯國家標準,並符合本合同附件所規定的技術條件;憑樣交貨的商品品質應符合雙方確認的樣品。
商品質量應以售方國國家商品檢驗局出具的品質證明書證明之。
第四條 供貨期
售方應在本合同附件規定的期限內發貨。在徵得購方同意的情況下,售方有權按雙方商妥的數量和金額提前交貨。
第五條 標記
每個貨箱均應用防水顏料在箱體的三面(上面,前面和左右)用英、俄兩種文字書寫以下標記:合同號,收貨人,箱號,毛重,凈重。
第六條 支付
本合同所供應的貨物之價款,由購方按照中國銀行和原蘇聯外經銀行關於邊境貿易支付協議書所規定的辦法及1990年3月13日“由中國向蘇聯和由蘇聯向中國交貨的共同條件”以瑞士法郎憑下列單據向售方支付:
1.帳單4份;
2.蓋有售方國發站印章的鐵路運單副本1份;
3.明細單3份;
4.品質證明書1份。
第七條 保證和索賠
賣方在提供的商品投入使用之後12個月內保證商品質量,但不超過供貨之日起18個月。
對貨物品質的異議應在發現缺陷后3個月內提出,如在保證期發現缺陷,提賠日期不能遲於保證期結束30天。
如商品在保證期內出現缺陷,供貨一方應排除缺陷或更換有缺陷的部分並負擔費用。
當事人一方給對方造成人身傷害或因故意或重大過失給對方造成財產損失的,應當進行賠償。
第八條 發貨通知
售方應在發貨后10天內以電傳向購方通知有關貨物自生產廠發運的情況,並註明發運日期,合同號,發動機號,件數,毛重和鐵路運單號。
第九條 仲裁
由本合同所產生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一切糾紛,應儘可能通過雙方談判解決。如雙方不能達成協議,可提交被告國對外貿易仲裁機關審理,中方國家對外貿易仲裁為中國對外貿易促進委員會,蘇方為原蘇聯工商會。
第十條 不可抗力條款
雙方任何一方發生不可抗力情況(如火災、自然災害、戰爭、各種軍事行動、封鎖、禁止進出口或不以雙方意志為轉移的其他情況),使本合同全部或部分義務無法履行時,履行本合同義務的期限可相應推遲,在此期間合同義務仍然有效。
如果不可抗力情況持續30天以上,其中一方有權通知另一方免除繼續履行合同義務,此時任何一方無權向對方提出補償可能的損失。
無法履行本合同義務方應將不可抗力情況發生和結束及影響合同義務履行情況立即通知對方。
不可抗力發生和持續的時間應以售方或購方有關商會出具的證明書證明。
第十一條 其他條件
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均按1990年3月13日“由中國向蘇聯和由蘇聯向中國交貨共同條件”辦理。
本合同一式兩份,以中、俄兩種文字書就,兩種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二條 雙方法定地址
售方名稱:_____ 購方名稱:_____
地址:_______ 地址:_______
電報掛號:_____ 電報掛號:_____
第十三條 運輸地址
發貨人:收貨人:
發站:______ 到站:________
簽字:_______ 購方簽字: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