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併累進抵免

合併累進抵免

合併累進抵免是“不合併累進抵免”的對稱。指採用累進稅率的居住國(國籍國)政府在實行直接抵免法確定抵免限額時,先按 跨國納稅人來源於或存在於國內、國外的收益、所得或一般財產價值綜合計算出應納稅額,再按其來源於或存在於國外的收益、所得或一般財產價值佔全部收益、所得或一般財產價值的比例計算抵免限額的一種計算方法。採用這種計算方法,計算抵免限額時所適用的稅率實際上已失去了累進性質,它以損害居住國 (國籍國) 政府居民 (公民) 管轄權的一部分應有權益為條件,過多地照顧了跨國納稅人的利益,因而不盡合理。

什麼是合併累進抵免


合併累進抵免,是“不合併累進抵免”的對稱,抵免限額的一種計算方法。合併累進抵免是指納稅人居住國或國籍國對該居民或國民全球所得和財產徵稅時,因其實行累進稅率而合併其居民或國民納稅人全球所得和財產來確定其抵免限額和允許抵免額

合併累進抵免的計算公式


居住國政府在累進稅率下計算抵免限額時,將跨國納稅人來源於居住國的所得同來源於非居住國的所得一併考慮,確定其適用稅率的一種方法。其抵免限額的計算公式是:
抵免限額=(納稅人居住國所得額+國外所得額)×居住國所得稅稅率×國外所得額÷國內、外所得總額
“合併累進抵免”因把跨國納稅人在居住國的所得考慮進來,所以計算中適用的累進稅率會隨之提高,計算出的抵免限額往往大於不合併累進抵免法計算的抵免限額,允許抵免的已繳非居住國的稅額也往往會大於不合併累進抵免法的允許抵免額,從而居住國政府應徵稅額也有可能少於不合併抵免法的應徵稅額。合併累進抵免損害了居住國政府居民管轄權的一部分應有權益,過多地照顧了跨國納稅人的利益,因而不盡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