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全不履行

完全不履行

完全不履行主要是指債務人拒絕履行合同規定的全部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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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處理方法
在一方無正當理由完全不履行的情況下,表明了該當事人具有了完全不願受合同約束的故意,合同對於該當事人已形同虛設。在此情況下,另一方當事人應有權在要求其繼續履行和解除合同之間作出選擇。當非違約方選擇了合同的解除時,則合同對雙方不再有拘束力。完全不履行是一種較為嚴重的違約,可以直接賦予非違約方解除的權利。在採納由法院判決合同解除的法國法中,如果債務人明確宣告他將不履行合同,那麼債權人可以不需要請求法院判決就解除合同。在德國法中,債務人明確表示拒絕履行,則債權人可以不要求作出通知或給予寬限期,即可解除合同。因此,在一方完全不履行時,另一方解除合同,是完全正當的。
無正當理由拒絕履行已表明違約當事人完全不願受合同拘束,實際上已剝奪了受害人根據合同所應得到的利益,從而使其喪失了訂立合同的目的,因此,受害人沒有必要證明違約是否已造成嚴重的損害後果。當然,在考慮違約方拒絕履行其義務是否構成根本違約時,還要考慮到其違反合同義務的性質。一般來說,合同的目的是與合同的主要義務聯繫在一起的,違反主要義務將使合同目的難以達到,而單純違反依誠實信用原則所產生的附隨義務,一般不會導致合同目的喪失,不應據此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