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
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
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廳字200329號),設立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簡稱自治區國資委),為自治區政府直屬正廳級特設機構。自治區政府授權自治區國資委代表政府履行出資人職責。根據自治區黨委決定,自治區國資委成立黨委,履行自治區黨委規定的職責。自治區國資委的監管範圍是自治區所屬企業(不含金融類企業)的國有資產。
(一)根據自治區政府授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等法律法規履行出資人職責:對所監管企業國有資產保值增值進行監督,加強國有 資產的管理工作;指導國有企業改革和重組,推進國有企業的現代企業制度建設,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結構;推動全區國有經濟結構和布局的戰略性調整。
(二)代表自治區政府向所監管企業派出監事會;負責監事會的日常管理工作。
(三)通過法定程序對所監管企業負責人進行任免、考核並根據其經營業績進行獎懲;建立符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現代企業制度要求的選人、用人機制,完善經營者激勵和約束制度。
(四)通過統計、稽核對所監管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情況進行監管;建立和完善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指標體系,擬定考核標準;維護國有資產出資人的權益。
(五)擬定國有資產管理的有關法規和制度;依法對市、縣國有資產管理進行指導和監督。
(六)負責指導國有企業法律顧問工作。
(七)完成自治區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根據上述職責,自治區國資委設9個職能機構:
(一)辦公室(黨委辦公室) 協助委領導處理機關日常工作;負責委機關文秘、會議、機要、保密、信息、檔案和安全工作;負責黨委會和委主任辦公會議決定事項的督辦工作;負責委機關財務、勞資和資產管理工作;負責離退休幹部管理工作;負責信訪工作。
(二)政策法規處 研究起草國有資產管理和監督的制度、規定和辦法;研究國有企業改革和發展中的有關法律問題,指導國有企業法律顧問工作;研究總結國有資產管理體制改革的理論和實踐經驗,負責調查研究所監管企業的改革發展、黨的建設、領導班子建設等重大問題;負責重要文件和報告的起草工作;承擔委機關的法律事務。
(三)考核分配處 研究提出並組織落實國有資產經營責任制度,研究和完善授權經營制度並對授權企業進行監督,研究提出業績合同等企業資產保值增值目標管理的方法並組織實施;綜合研究全區國有經濟和重點企業的運行狀況;根據各方面對所監管企業的評價意見,綜合考核所監管企業的經營業績;研究提出重大決策責任追究的意見和措施;研究提出國有企業收入分配製度改革的指導意見;根據自治區有關規定,對所監管企業工資分配的總體水平進行調控,研究提出所監管企業負責人的薪酬制度和激勵方式並組織實施。
(四)統計評價處 負責國有資產的統計和所監管企業財務決算備案工作,建立國有資本金統計信息網路,根據有關規定做好對外發布統計信息的有關工作;建立和完善國有資產保值增值考核方法,研究提出考核標準;建立和完善企業績效評價體系並負責組織實施;研究提出國有企業清產核資的政策及制度、辦法,組織所監管企業的清產核資工作;按照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負責所監管企業資產損失核銷的有關工作。
(五)產權管理處 研究提出改革國有資產管理辦法和管理制度的意見,組織起草國有資產產權界定、登記、划轉、處置及產權糾紛調處等方面的規章制度和管理方法;負責所監管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界定、登記、划轉、處置及產權糾紛調處等相關工作;負責所監管企業資產評估項目的核准和備案的有關工作;對所監管企業國有資產進行預算管理,對資本收益的使用進行監督;審核所監管企業資本金變動、股權轉讓及發債方案;監督、規範國有產權交易。
(六)規劃發展處 研究提出全區國有經濟布局和戰略性調整的政策建議,指導所監管企業進行結構調整;審核所監管企業的發展戰略和規劃;必要時對所監管企業的重大投資決策進行后評估;協助所監管企業解決發展中的有關問題。
(七)企業改革改組處(自治區企業兼并破產和職工再就業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研究提出國有企業改革政策;指導國有企業的現代企業制度建設,完善公司治理結構;研究所監管企業合併、股份制改造、上市、合資等重組方案和國有資產經營公司的組建方案,對其中需要國有股東決定的事項提出意見;研究提出發展具有國際競爭力的大公司大企業集團的政策、措施;指導所監管企業的管理現代化和信息化工作;編製並組織實施國有企業兼并破產計劃,研究提出有關債權損失核銷和職工安置等方案;組織協調債轉股工作;組織協調所監管企業的合併、分立、解散、清算和關閉破產、困難企業重組工作,協調解決企業改組中的重大問題;指導所監管企業分離辦社會負擔、主輔分離和輔業改制、富餘人員分流工作,配合有關部門做好下崗職工的安置工作。
(八)監事會工作處(國有企業監事會工作辦公室) 根據《國有企業監事會暫行條例》,負責監事會的日常管理工作。
(九)企業領導人員管理處(掛黨委組織部牌子) 根據有關規定,承擔對所監管企業領導人員的考察工作並按有關規定提出任免建議;考察推薦董事、監事及獨立董事人選;探索符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現代企業制度要求的企業領導人員考察、評價和選任方式;研究提出向國有控股和參股公司派出國有股權代表的工作方案;根據有關規定,負責所監管企業黨的思想建設、組織建設、精神文明建設和黨員教育工作以及宣傳工作;協調所監管企業的工會、青年、婦女工作;負責委機關人事管理工作。
設監察專員辦公室,與紀委合署辦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