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商業文化研究會
中國商業文化研究會
中國商業文化研究會於成立於1991年12月26日,是由國務院國資委主管,經民政部註冊的國家一級社團組織。本團體是研究商業文化理論、促進商業文化建設的群眾自願結成的學術性的全國性的非營利性的社會組織。本團體接受登記管理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和業務主管單位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的業務指和監督管理。
中國商業文化研究會第四屆會員代表大會於2008年11月22日在北京隆重舉行,來自全國各地的270名會員參加了這次大會,會議由劉秀生副會長主持,代表們聽取了第三屆常務副會長兼秘書長賀名侖所做的《工作報告》,聽取了籌備委員會成員王作言所做的《關於修改章程的說明》,並經過審議,一致通過了《工作報告》、《章程》和《經費管理辦法》。
代表大會經過充分醞釀協商,選舉出新一屆理事會,選舉穆勵為會長,選舉王作言為常務副會長兼秘書長,選舉丁新民等人為副會長。
新一屆理事會聘請姜春雲、胡平為名譽會長,聘請張克輝為名譽顧問。
穆勵會長向全體代表發表了熱情洋溢的致辭。王作言常務副會長通報了2009年重點工作安排意見。
中國商業文化研究會設: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秘書處
學術委員會
諮詢培訓委員會
培訓部
事業發展部
直銷商業文化研究中心
商業企業文化分會
中外商業文化比較專業委員會
營銷文化分會
商品文化專業委員會
商業道德專業委員會
新型商業企業專業委員會
商業文化雜誌社
第一屆
會長:胡平
副會長:傅立民 賀名侖(常務)穆勵 范敬宜 龐朴 田大畏 唐新元 楊樹德 於瑢
秘書長:賀名侖(兼)
第二屆
顧問:馬洪 袁寶華 張岱年 姜習 范敬宜 穆勵
會長:胡平
副會長:何濟海 傅立民 楊樹德 王魁才 郭裕懷 賀名侖(常務)姚景源 唐新元 任徽典 張明遠 郭迎秋 龐朴 田大畏
秘書長:賀名侖(兼)
第三屆
顧問:馬洪 袁寶華 張岱華 姜習 范敬宜 穆勵
會長:胡平
副會長:何濟海 傅立民 賀名侖(常務)王魁才 王希龍 唐新元 姚景源 任徽典 張明遠 龐朴 田大畏 蔡捷 劉秀生
秘書長:賀名侖(兼)
第四屆
會長:穆勵
常務副會長:王作言
副會長:(以姓氏筆劃為序)
丁新民 于丹 牛鋼 王國巨 劉秀生 安之忠 麥永標 鄭萬河 鄭金泉 宮克石 姜明 姚景源 張近東 張學武 張維鵬 徐家平 傅華
秘書長:王作言(兼)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團體的名稱是:中國商業文化研究會,英文名稱:英文:Commercial Culture Association of China,縮寫:CCAC。
第二條 本團體是研究商業文化理論、促進商業文化建設的群眾自願結成的學術性的全國性的非營利性的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團體的宗旨: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以馬克思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為指導,堅持社會主義先進文化的發展方向,堅持科學發展觀,遵守憲法、法律和國家有關政策規定,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發揚理論與實踐相結合的精神,貫徹“百花齊放,百家爭鳴”方針,團結組織海內外有志於商業文化研究與建設的廣大科研人員、教學人員和實際工作者,立足基層,面向未來,積極研究與探索具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商業文化,提高全民族的商業文化素質,激發全民族的文化創造力,增強國家文化軟實力,推動我國經濟的健康發展與社會的和諧進步。
第四條 本團體接受登記管理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和業務主管單位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的業務指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團體的住所北京市復興門內大街45號原商業部辦公大樓。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團體的業務範圍:
(一)挖掘中華民族優秀的商業文化遺產,研究社會主義商業文化理論,構建我國商業文化的理論體系;
(二)舉辦論壇、研討會和交流會,普及商業文化思想,提高全民族的商業文化素質;
(三)接受委託,進行商業文化建設成果評審與推廣,培育和塑造商業文化品牌企業,推動商業文化創新;
(四)組織開展國內的研究信息交流和國外的考察合作活動,促進我國同世界各國之間商業文化的溝通與融合;
(五)以商業文化引導企業誠信建設,規範社會商業行為,促進整頓、建立並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
(六)研究商業文化建設的發展規劃與方向;
(七)依照有關規定創辦報刊、出版書籍和聲像作品;
(八)從事諮詢服務、信息發布、培訓教育、形象策劃及國際合作活動,受政府委託承辦或根據市場與行業發展需要舉辦交易會、展覽會等。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團體的會員種類:個人會員和單位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團體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團體的意願;
(三)在本團體的業務(行業、學科)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的商業文化研究組織和從事或者支持商業文化研究的企事業單位,各行業熱心於商業文化建設並有一定影響的個人;與本會進行學術交流的,經過辦理一定手續,可以成為本會的通訊會員。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團體的活動;
(三)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二)維護本團體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制定並修改會費標準;
(五)決定終止事宜;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選舉和罷免常務理事;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團體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四)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五)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團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團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5年,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2/3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團體常務副會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團體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第二十九條 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團體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資產來源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條 對本團體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團體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團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團體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團體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團體終止后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2008年11月22日第四屆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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