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莞市人力資源局

東莞市人力資源局

根據廣東省機構編製委員會《關於印發東莞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粵機編〔2009〕28號),設立東莞市人力資源局,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有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工作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擬訂本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發展規劃和政策,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二)擬訂並組織實施人力資源市場發展規劃和人力資源流動政策,建立統一規範的人力資源市場,促進人力資源的合理流動和有效配置。
(三)統籌促進就業和職業培訓工作,擬訂統籌城鄉就業發展規劃和政策,依法完善公共就業服務體系,健全就業援助制度,對完善職業資格制度提出建議,統籌建立面向城鄉勞動者的職業培訓制度並組織實施,負責技工教育機構、職業技能培訓機構、考核鑒定機構的管理,牽頭擬訂高等院校和中等學校畢業生就業政策並組織實施相關工作,會同有關職能部門組織實施國家關於境外人員到本市就業的管理政策,牽頭擬訂符合產業發展的技能人才、實用人才培養和激勵政策。
(四)牽頭擬訂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收入分配政策,建立企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正常增長和支付保障機制,擬訂企事業單位人員福利和離退休政策。
(五)組織擬訂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和綜合配套改革政策,指導全市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工作,擬訂事業單位人員和機關工勤人員、聘用人員管理政策並組織實施。
(六)負責專業技術人才隊伍建設,制定專業技術人員管理和繼續教育政策,承擔博士后管理工作,負責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選拔、引進、評價和培養工作,負責高層次人才載體建設的組織、指導和服務工作,負責專業技術職稱綜合管理工作,牽頭推進深化職稱制度改革工作。
(七)負責單位公派出國留學以及留學人員回國安置、工作調整和有關科研經費資助工作。
(八)參與擬訂異地務工人員服務政策,協調開展異地務工人員服務工作。組織擬訂、實施人才入戶政策,指導、監督園區、鎮(街道)開展人才入戶工作。承擔市農民工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日常工作。
(九)統籌擬訂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工作的實施規範和勞動關係政策,完善勞動關係協調機制,制定禁止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職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勞動保護政策,組織實施勞動保障監察,依法查處涉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問題的案件。
(十)擬訂全市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社會基本養老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的政策、工作規劃、年度計劃,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指導園區、鎮(街道)的社會保險社會化管理工作。
(十一)擬訂全市社會保險基金的征繳、支付、管理、運營等政策,對基金預、決算提出審核意見。對基金管理實施行政監督。擬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管理規則、基金運營機構的資格認定標準和社會保險服務體系建設規劃並組織實施。
(十二)組織有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領域的科學技術理論研究和交流合作工作。
(十三)會同有關部門負責本市榮譽制度和政府獎勵制度的落實,並承辦表彰有關工作。
(十四)划入下屬事業單位承擔的行政職能。
(十五)完成市委、市政府和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市人力資源局設19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保密、政務公開工作。負責組織協調應急管理和安全生產工作。負責人大建議和政協提案的組織辦理工作。
(二)法制科
統籌開展本單位推進法治政府建設、促進依法行政工作。統籌我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規範性文件管理工作。統籌我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普法工作。統籌全系統的行政複議、訴訟等法律事務。統籌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工作。統籌全系統的行政執法監督工作。負責重大行政決策、行政規範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查工作。負責違反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法律法規舉報獎勵審查工作。負責行政處罰聽證工作。
(三)政策規劃科
組織擬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組織實施和監督落實。組織開展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政策研究、綜合調研,提供決策參考。負責統籌擬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政策。協調專家諮詢工作。承擔部門全面深化改革的統籌工作。
(四)綜合統計科
組織擬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年度工作計劃。組織、協調和負責局重要文稿和綜合材料的起草。負責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數據統計的綜合管理工作。組織實施部門統計制度,統籌指導內部統計監測和分析研判工作。
(五)宣傳科
統籌協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新聞宣傳工作。負責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新聞發布工作。負責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輿情監測、分析以及統籌協調重大輿情應急處置工作。負責局官方網站、微信、微博等網路宣傳平台的整體規劃、運營管理和信息發布工作。負責局整體形象設計和推廣工作。負責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系統宣傳工作隊伍的建設。
(六)行政審批協調科
負責行政審批事項的集中受理和批件、證書發放及備案管理等相關工作,協調相關科室做好行政審批事項的審查、決定和服務工作。協調做好清理和規範行政審批等事項的工作,建立健全清單管理制度。協調實施行政審批標準化,創新審批服務方式、優化審批流程,開展審批服務便民化工作。
(七)信息科
負責擬訂全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系統信息化建設的總體規劃和實施方案,並組織實施。負責制定全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系統信息化建設相關技術的應用標準。負責組織、指導、實施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系統信息化建設。負責信息安全體系建設和信息安全管理。負責統籌信息化建設基礎設施和設備管理工作。負責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系統信息資源的整合和開發利用工作。
(八)財務科
擬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資金財務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編製部門預決算並管理相關專項經費。會同有關部門編製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資金(基金)預決算。負責局機關和指導下屬單位日常財務管理工作。組織預算執行情況通報及績效評價工作。承擔局機關工會、黨團等資金的核算管理工作。牽頭組織局機關政府採購和國有資產管理工作。
(九)事業單位人事管理科
統籌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和人事管理工作;擬訂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方案及事業單位人員和機關工勤人員、聘用人員管理政策並組織實施;按管理許可權承辦事業單位崗位設置和崗位聘用的審核備案事宜;組織指導全市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指導全市事業單位招聘國(境)外人員(不含專家)工作;負責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計劃管理;承擔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考核、培訓、獎懲等有關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擬訂事業單位綜合配套改革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企事業單位聘用制幹部管理工作;負責機關事業單位招調合同制職工的管理工作;承辦事業單位聘用人才入戶審核工作。
(十)勞動關係科
組織實施勞動關係法律法規政策;實施勞動合同和集體合同管理;指導勞動關係處理工作;審核市屬企業關閉、破產、改制的職工分流安置方案;指導和協調企業職工分流安置工作;承擔企業相關人員工資水平調查的統籌協調與組織實施;指導勞動標準制訂工作;承擔用人單位申請實施不定時和綜合計時工作制的審批工作;根據國家有關企業職工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制度和禁止非法使用童工、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勞動保護政策,擬定相應的實施辦法並進行監督;編製勞動力市場工資指導價位;擬定企業職工工資的宏觀政策和措施,擬定企業工資指導線、最低工資標準、行業工資收入調節和國有企業經營者收入的有關政策;指導、監督國有企業工資總額宏觀調控和企業工資內部分配,審核企業工資總額和企業經營者工資收入;綜合協調企業的勞動工資政策。
(十一)工資福利科
執行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收入分配和福利政策;擬訂規範公務員津貼補貼方案;負責公務員工資水平調查的統籌協調與組織實施工作;承擔市直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變動審核工作;承擔事業單位績效工資總量的核定工作;擬訂機關事業單位工勤人員崗位等級規範並組織實施;擬訂執行機關事業單位人員退休政策;負責機關事業單位工資基金管理、工資統計和綜合分析工作;指導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管理服務工作。
(十二)信訪科
受理本局職責範圍內的來信、來訪、來電;協助處理重大突發事項,督查信訪事項;負責12333諮詢投訴工作;調查、研究、分析重大信訪案件;協助宣傳相關法律法規政策,進行經驗交流、培訓信訪人員;協調處理信訪維穩工作;檢查、督促和指導鎮街的勞動信訪業務;承擔信訪統計分析。
(十三)信息科
組織實施人力資源信息化的政策和管理辦法;負責規劃、指導人力資源系統的信息化建設工作,並組織實施;負責組織協調機關和局屬單位的辦公自動化建設;承擔電子政務建設的組織協調工作。
(十四)行政服務科
統一受理本局面向社會的行政許可、非行政許可和公共服務項目;承辦證書發放、業務諮詢工作;承擔與市行政服務大廳及電子政務監察管理部門的工作聯繫、協調。
(十五)對外交流合作科(市國外智力引進辦公室)
擬訂引進國(境)外智力、吸引留學人員政策和因公出國(境)培訓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引進國(境)外智力行政許可事項在本市的實施工作;負責編報引進國(境)外智力工作規劃、計劃和項目,監督、檢查項目執行情況,管理和審批使用專項經費;負責因公出國(境)培訓工作和單位公派出國(境)留學工作;負責來莞國(境)外專家、留學人員的管理服務和海外高層次人才的認定工作;負責國(境)外專家、留學回國人員和出國(境)培訓工作的經驗推廣、表彰獎勵工作;負責與國外政府間有關人力資源工作協定合作項目的實施工作,指導全市人力資源系統的國際交流合作工作及與港澳台交流合作事宜;承辦上級外國專家局交辦的其他事項。
(十六)人事科
負責局機關、局屬單位和派出機構的人事管理、機構編製、勞動工資、離退休人員服務和計劃生育工作;負責組織、協調、指導局系統幹部職工教育培訓工作;負責機關黨群工作;負責聯繫、指導共青團、工會、婦女工作;承擔局黨組的日常工作。
(十七)公務員辦公室
貫徹執行國家和省關於公務員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組織實施公務員分類、錄用、職務任免與升降、交流、迴避、考核、獎懲、培訓、辭職、辭退、申訴、控告、職位聘任等方面的各項法律法規,指導協調各單位實施公務員法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工作;負責公務員調任、轉任工作;組織實施國家、省獎勵表彰制度,審核和上報獎勵表彰的單位和個人;管理、協調有關單位評選先進工作;負責組織全市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工作人員的考核工作;承辦市政府及市人力資源局交辦的其他事項。
(十八)勞動監察支隊
依法行使人力資源、勞動監督檢查權,監督檢查勞動和人事法律、法規執行情況;指導和監督鎮街人力資源、勞動的監督檢查工作;組織實施勞動監察的政策、制度和執法規範;依法受理舉報投訴;組織查處有關勞動、人事重大案件;組織勞動執法大檢查和年審;處理勞動關係方面有重大影響的群體性突發事件。
(十九)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公室(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
負責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工作;開展勞動人事爭議預防工作;管理和培訓調解員、仲裁員,組織仲裁庭審工作;指導、監督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工作;承擔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的日常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