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序稅法是“實體稅法”的對稱。指規定納稅手續和程序的稅法。凡規定稅務登記、納稅鑒定、納稅申報、帳證制度、納稅期限、繳納方法、稅務調查、違章處理、稅務複議、稅務訴訟等內容的稅法為程序稅法。如我國現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管暫行條例》、台灣的《稅捐稽徵法》等。程序法與實體法相比,雖然處於輔助地位,起補充性作用,但在稅收徵收管理過程中,程序法和實體法缺一不可,所以從國家立法上看,程序法和實體法既可以分別立法,也可以合併立法。
我國現行各稅稅法或條例,有的屬於單純的實體稅法,有的則是實體稅法和程序稅法相結合的稅法。按一般原則,在處理稅務爭議事件時,程序稅法優於實體稅法。如納稅人與
稅務機關在納稅問題上發生爭議要求上級稅務機關複議,此時,上級稅務機關不能直接對照實體稅法進行
複議,而必須遵循程序稅法,要求納稅人先按原稅務機關的決定,繳清稅款或罰款、
滯納金,否則不受理
申請複議,這就體現了程序稅法優於實體稅法的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