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紅險
人壽保險產品
分紅險指保險公司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后,將上一會計年度該類分紅保險的可分配盈餘,按一定的比例、以現金紅利或增值紅利的方式,分配給客戶的一種人壽保險。在中國保監會目前的統計口徑中,分紅壽險、分紅養老險、分紅兩全險及其他有分紅功能的險種都被列入分紅險範圍。2012年12月,央視曝光分紅保險貓膩,引起社會廣泛關注。
分紅險起源於保單固定利率在未來很長時間內和市場收益率變動風險在投保人和保險公司之間共同承擔。例如,在1994年-1999年期間,保單預定利率一般在8-10%左右,因為那個時候的銀行存款也是這個利率。保單的這個預定利率是什麼含義呢?意味著保險公司要按照這個利率給付投保人,那就肯定要求保險公司的投資收益率高於這個。但事實上,後來銀行連續7次下調利率,導致保險公司的投資收益率達不到當初預定的8-10%,假定投資收益率是3.5%,那麼保險公司自己要貼補這個差額,對保險公司是很不利的,而假定後來的投資收益率是15%呢,對客戶又是很不利的,所以為了應付這個問題,就把利率(主要是利率)波動帶來的風險由雙方共同承擔,這就產生了分紅險這個概念。意味著投資收益不好時沒有分紅,好的時候有分紅。為了避免分紅在不同年度間的波動,保險公司一般會把紅利在不同年份之間平滑。
分紅保險的紅利來源於死差益、利差益和費差益所產生的可分配盈餘。
(1)死差益
是指保險公司實際的風險發生率低於預計的風險發生率,即實際死亡人數比預定死亡人數少時所產生的盈餘;
(2)利差益
是指保險公司實際的投資收益高於預計的投資收益時所產生的盈餘;
(3)費差益
分紅險
由於保險公司在釐定費率時要考慮三個因素:預定死亡率、預定投資回報率和預定營運管理費用,而費率一經釐定,不能隨意改動。但壽險保單的保障期限往往長達幾十年,在這樣漫長的時間內,實際發生的情況可能同預期的情況有所差別。一旦實際情況好於預期情況,就會出現以上差益,保險公司將這部分差益產生的利潤按一定的比例分配給客戶,這就是紅利的來源。
這種將利差、費差、死差這“三差”參與紅利分配的方法,為美式分紅方法;而保額分紅則屬於“英式分紅”,是以保額為基礎進行分紅,將當期紅利增加到保單的現有保額之上。此種分紅方式更能突出保險產品特有的投資與保障的特性,使投保人在保障期內無需核保、申請增加保額便可滿足其不斷增長的保障需求,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緩解因通貨膨脹可能導致的保障貶值。
中國保監會規定保險公司每年至少應將分紅保險可分配盈餘的70%分配給客戶。
紅利分配有兩種方式:現金紅利和增額紅利。現金紅利是直接以現金的形式將盈餘分配給保單持有人。目前國內大多保險公司採取這種方式。增額紅利是指整個保險期限內每年以增加保險金額的方式分配紅利。
在現金紅利的分配方式下,紅利可以採取多種領取方式:現金、累積生息、抵交保費和購買繳清增額保險。
分紅險
保險費用比較高,具有確定的利益保證和獲取紅利的機會。分紅是不固定的,分紅水平和保險公司的經營狀況有著直接關係,保險公司與客戶共同承擔投資風險、分享經營成果。分紅保險的紅利是保單所有人從保險公司可分配盈餘中分享到的金額。分紅保險的紅利來源於保險公司死差益、利差益和費差益所產生的可分配盈餘。由於保險公司在釐定費率時要考慮三個因素:預定死亡率、預定投資回報率和預定營運管理費用,而費率一經釐定,不能隨意改動,但壽險保單的保障期限往往長達幾十年,在這樣漫長的時間內,實際發生的情況可能同預期的情況有所差別。一旦實際情況好於預期情況,就會出現以上差益,保險公司將這部分差益產生的利潤按一定的比例分配給客戶,這就是紅利的來源。
分紅險
2. 分紅險的分紅收益是不確定的,因為其來源是費差、利差和死差,當保險公司的盈利多時分到的紅利就多,當保險公司的盈利少時分到的紅利就少,具體客戶能得到多少現金要看合同里寫了多少,所以用來理財不合適,用來防範風險才是其最大的優勢。
3. 抵禦各種金融風險。分紅險某種意義上也把自己的收益和客戶的利益捆綁在了一起。一榮俱榮,一損俱損。這樣保險公司為了自己的利潤必然儘力保證客戶資產的保值增值。
2012年12月17日,央視《每周質量報告》曝光稱,所謂的分紅式保險理財產品,堂而皇之地在銀行銷售,其承諾的高收益甚至比同期的銀行存款的利息還要低。銀行和保險公司為了片面的追逐利潤,故意隱瞞收益率等關鍵問題,誤導消費者。
分紅險
分紅險的主要投資渠道為國債、存款、基金和大型基礎設施建設,也正由此而與投連險等投資型保險產品有很大的不同。
1.首先投保時,在紅利領取方式中有幾個選擇
1.累計生息 這裡提示的是紅利放在保險公司是按基準利率複利滾存的,並不會繼續產生紅利.(不推薦)
2.抵交保險費沒什麼好解釋的,就從字面理解就好.
3.購買交清增額保險。我們購買的保險中都有一部分保費是初始費用(就是保險公司的營業費用),而購買交清增額保險的話,這筆錢就全部進你的帳戶而不扣除初始費用。很合算
分紅保險,就是指保險公司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后,將上一會計年度該類分紅保險的可分配盈餘,按一定的比例、以現金紅利或增值紅利的方式,分配給客戶的一種人壽保險。
分紅險
由於保險公司在釐定費率時要考慮三個因素:預定死亡率、預定投資回報率和預定營運管理費用,而費率一經釐定,不能隨意改動。但壽險保單的保障期限往往長達幾十年,在這樣漫長的時間內,實際發生的情況可能同預期的情況有所差別。一旦實際情況好於預期情況,就會出現以上差益,保險公司將這部分差益產生的利潤按一定的比例分配給客戶,這就是紅利的來源。
中德安聯人壽旗下產品“超級隨心”在五個方面全面突破傳統,幫助客戶真正實現保險計劃的量身定製:加長了保障期,可在5-100年中任選保障期;極大地延長了繳費期,並且1-60年中任意選;滿期金可選擇不同的領取方式,不僅可以自行設定領取頻率、領取金額,更可以等額或增額領取;可與十餘種附加險無限制的搭配組合以及將投保年齡限制延長至出生7天至90歲。這一系列創新特色使得產品可以靈活地適應各種個性化的保險需求,將客戶自身意願與特殊需求的可實現程度做到最大。此外,該款產品還有非常人性化的設計,區別於一般產品保額為1000的倍數,保額可以設置為1的倍數,為消費者的保費和保額設定帶來更大的靈活性。
分紅險
分紅保險的紅利來源於壽險公司的“三差收益”即死差異、利差異和費差異。紅利的分配方法主要有現金紅利法和增額紅利法,兩種盈餘分配方法代表了不同的分配政策和紅利理念,所反映的透明度以及內涵的公平性各不相同,對保單資產份額、責任準備金以及壽險公司現金流量的影響也不同,因此從維護保單持有人的利益出發,壽險公司內部應當對紅利分配方法的制定及改變持十分審慎的態度,既要重視保單持有人的合理預期,貫徹誠信經營和紅利分配的公平原則,又要充分考慮紅利分配對公司未來紅利水平、投資策略以及償付能力的影響。
1.現金紅利法
採用現金紅利法,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后,壽險公司首先根據當年度的業務盈餘,由公司董事會考慮指定精算師的意見后決定當年度的可分配盈餘,各保單之間按它們對總盈餘的貢獻大小決定保單紅利。保單之間的紅利分配隨產品、投保年齡、性別和保單年限的不同而不同,反映了保單持有人對分紅賬戶的貢獻比率。一般情況下,壽險公司不會把分紅賬戶每年產生的盈餘全部作為可分配盈餘,而是會根據經營狀況,在保證未來紅利基本平穩的條件下進行分配。未被分配的盈餘留存公司,用以平滑未來紅利、支付末期紅利或作為股東的權益。現金紅利法下盈餘分配的貢獻原則體現了紅利分配在不同保單持有人之間的公平性原則。
分紅險
2.增額紅利法
增額紅利法以增加保單現有保額的形式分配紅利,保單持有人只有在發生保險事故、期滿或退保時才能真正拿到所分配的紅利。增額紅利由定期增額紅利、特殊增額紅利和末期紅利三部分組成。定期增額紅利每年採用單利法、複利法或雙利率法將紅利以一定的比例增加保險金額;特殊增額紅利只在一些特殊情況下如政府稅收政策的變動時將紅利一次性地增加保險金額;末期紅利一般為已分配紅利或總保險金額的一定比例,將部分保單期間內產生的盈餘遞延至保單期末進行分配,減少了保單期間內紅利來源的不確定性,使每年的紅利水平趨於平穩。
增額紅利法賦予壽險公司足夠的靈活性對紅利分配進行平滑,保持每年紅利水平的平穩,並以末期紅利進行最終調節。由於沒有現金紅利流出以及對紅利分配的遞延增加了壽險公司的可投資資產,同時不存在紅利現金流出壓力,壽險公司可以增加長期資產的投資比例,這從很大程度上增加了分紅基金的投資收益,提升了保單持有人的紅利收入。但是在增額紅利法下,保單持有人處理紅利的唯一選擇就是增加保單的保險餘額,並且只有在保單期滿或終止時才能獲得紅利收入,保單持有人選擇紅利的靈活性較低,喪失了對紅利的支配權。此外在增額紅利分配政策下,紅利分配基本上由壽險公司決定,很難向投保人解釋現行分配政策的合理性以及對保單持有人利益產生的影響,尤其在壽險公司利用末期紅利對紅利進行平滑后,缺乏基本的透明度。增額紅利法是英國壽險公司採用的一種紅利分配方法,這種分配方法必須在保險市場比較成熟的環境下運行。
分紅險
美國壽險公司提供的分紅保單大都以現金紅利法進行盈餘分配,分紅保險的監管模式屬於“市場導向”型的。因為在現金紅利法下,雖然壽險公司有權決定當期的可分配盈餘,也可根據經濟形勢的變動來調整紅利,並將部分盈餘留存至期末發放末期紅利,但是鑒於高度的市場競爭以及客戶投資理財的日趨專業化,壽險公司一般不會留存過多的盈餘在分紅基金內。再加上按照貢獻法計算每張保單的紅利,透明度較高,壽險公司可操控的餘地較小。因此對現金紅利法分配的分紅保險的監管理念是:在市場比較透明和有效的前提下,保單紅利水平是潛在客戶選擇壽險公司的重要依據。除了產品質量和服務水平外,保持具有競爭力的保單紅利支付是壽險公司爭取更多市場份額的關鍵因素。因此不論是相互型壽險公司還是股份制壽險公司經營的分紅保險,美國保險監督官協會將分紅基金的盈餘分配看成是一種市場行為,對盈餘分配過程中的相關決策完全由公司董事會在考慮了指定精算師的意見后,通過分析公司的長期發展戰略和比較市場其他競爭主體的分紅水平后做出的判斷,監管機構並不過多地干預壽險公司的紅利政策,只是提出了一些精算指導原則供壽險公司的精算師在職業準則範圍內參考。
英國壽險市場的分紅保單全部採用增額紅利分配方法,在這種分配方式下,不論是其每期增額紅利的決定還是末期紅利的決定都賦予了壽險公司很大的隨意性。因此分紅保單盈餘分配的透明度以及對保單持有人合理預期的考慮長期以來一直是保險監管機構關注的焦點,“自由與公開化”成為英國分紅保險監管的主導思想。為了提高分紅保單盈餘分配的透明度、改進盈餘分配管理措施,從2001年2月開始,英國金融服務監管局(Financial Service Authority,FSA)開始對分紅保單的經營管理以及分紅保單持有人的利益保障進行一次全面、系統的整理和回顧,發布了167號諮詢公告,要求壽險公司採用財務管理操作慣例與原則(Principles and Practices of Financial Management,PPFM)管理分紅業務。
P甲M針對分紅基金的紅利支付方式、投資策略、業務風險、分紅基金的費用收取和分攤、可繼承資產、新業務、以及股東利益分配等方面做出規定和要求。PPFM監管的重點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是著重強調了分紅基金管理中的信息公開與披露制度。雖然FSA沒有直接規定與限制壽險公司的具體盈餘分配行為,但是壽險公司必須向FSA、保單持有人提供充分、完備的信息。二是PPFM沒有直接提出保單持有人的合理預期,但要求壽險公司在一個較為透明的環境中運作分紅基金,尤其是要求壽險公司的指定精算師對紅利平滑、費用的收取與分攤、投資資產的分配與收益的分攤等方面的操作方式與相關信息做出解釋和說明,指定精算師必須把維護保單持有人的合理預期,保障投保人的利益作為自己的首要職責。因此財務管理操作慣例與原則的實施,使英國分紅保險的經營和管理更加透明和公開化,保單持有人的利益也得到更好地保障。
美國分紅保險的盈餘分配採用現金紅利法,倡導“市場主導型”的監管模式,英國分紅保險的盈餘分配採用增額紅利法,倡導的是“自由和公開化”的監管模式。我國分紅保險的盈餘分配同時採用了現金紅利法和增額紅利法,兩種紅利分配方法貫穿於同一張分紅保單中,雖然對保單持有人來說紅利的選擇權增加了,但是保險公司的紅利分配更加複雜,對分紅保險的監管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由於我國的分紅保險市場剛剛形成,無論是壽險公司對分紅保險業務的經營管理還是保險監管機構對分紅保險的監管規定都不很成熟,從保護保單持有人的利益和規範我國分紅保險市場出發,有必要探討符合我國分紅保險發展的監管模式,那就是在信息披露公開、透明基礎上的市場導向型的監管模式,並把以下幾個方面作為未來分紅保險監管政策和措施改進和完善的主要方向。
1.明確分紅基金的盈餘來源
確認和分配分紅保險產生的盈餘是分紅保險經營管理和監管的核心。目前壽險市場分紅保險的盈餘分配沒有一個統一的標準,有“三差收益”分紅,也有“二差收益”分紅和“一差收益”分紅。有些壽險公司只將產生利源的部分拿來分配,而隱藏可能發生損失的部分,這種紅利分配的做法將誤導投保人對紅利的合理預期,忽視分紅保單中蘊含的風險。因此監管機構必須明確分紅保險的盈餘來源與確定方法,無論是死差異、利差異、費差異還是退保益、投資資產增值等都應當列入分紅保單持有人能夠獲得的保單盈餘部分,然後按相應的紅利分配法進行分紅。只有這樣才能讓投保人選擇那些業務經營穩健、紅利水平穩定的壽險公司,才有利於保險市場的公平競爭。
2.監管分紅保險的盈餘分配
我國分紅保險精算規定中允許選擇兩種紅利分配方式,即現金紅利和增額紅利。現金紅利法和增額紅利法對保單資產份額、責任準備金、資產負債狀況以及公司現金流量的影響不同,所體現的透明度以及內涵的公平性也不同,在具體操作和會計處理上也存在較大的差別。但是目前各家壽險公司對兩種紅利分配方法在實際操作中缺乏統一的標準,很難讓保單持有人產生理性的信服感,更不用說形成對未來紅利水平的合理預期。因此為了保證壽險公司所採取的盈餘分配方法和紅利政策的長期性和持續性,同時切實保障保單持有人的利益,保險監管機構應當對不同分配方法在財務報告中的處理原則和方法做出更加詳細的規定,尤其對那些多年沒有產生盈餘的分紅基金,要求公司的精算師依據未來宏觀經濟形勢的變化、利率的波動、資本市場的發展和投資收益水平等因素做出合理和謹慎的判斷,並出具精算聲明書。
3.強調分紅保險的透明和信息披露
不論是採用現金紅利法還是增額紅利法,分紅保險的紅利計算和分配是一個複雜的過程,保單持有人很難清晰地理解,也無法在自身利益受到影響時做出正確的判斷和採取保護的措施。因此強調分紅保險基金管理中的信息公開和披露制度是我國保險監管的一項重要內容,保險監管機構除了規定要求保險公司每一會計年度應當至少向保單持有人寄送一次分紅業績報告,使用非專業性語言說明分紅何險的投資收益情況、費用支出和費用分攤方法、本年度的盈餘和可分配盈餘、保單持有人應獲得紅利金額、增額后的保險金額、紅利計算的基礎和計算方法等外,為了提高紅利分配的透明度,監管機構可以借鑒英國的“財務管理操作慣例和原則”,要求各家壽險公司提供充分和完備的信息,以正式文件形式解釋和說明年度紅利和末期紅利的決定方法、增額的紅利利率、分紅基金資產和分紅業務負債之間的匹配程度、分紅基金可能面臨的業務風險、壽險公司決定分紅基金能夠承保的新業務量的方法和相關的操作以及紅利在不同年代、不同類型保單持有人之間的分配情況等,以便保險監管機構、保單持有人對壽險公司的經營行為做出適當的判斷。
4.加快我國指定精算師制度建設
在英國、美國以及其他許多國家,保證紅利分配的公平、客觀是指定精算師的重要職責之一。指定精算師需要在考慮保單持有人的利益后對分紅基金盈餘分配的合理性和公平性提出相關建議,公司董事會考慮指定精算師提供的意見後作出盈餘分配決策。指定精算師負責對保單持有人的合理預期做出解釋,代表監管機構來維護保單持有人的利益,在保險公司內部扮演監督人和諮詢人的角色。我國保險監管機構雖然要求各家壽險公司的精算責任人必須在公司提供的分紅保險專題財務報告和分紅業務年度報告上簽字,但是我國的精算責任人更多代表著一種財務管理人的角色,而不是監管人的角色。因此為了更加公正地維護保單持有人的利益,尊重保單持有人的合理預期,保險監管機構應該與精算協會通力合作,加快我國指定精算師制度建設,制定和完善指定精算師報告體系,利用指定精算師的法律職能對分紅基金進行正規、有效的監管。
5.重視保單持有人的合理預期
保單持有人的合理預期代表了保單持有人對未來紅利水平及分配方式的預期,它是建立在公司提供的產品說明以及保單紅利演示基礎上的。壽險公司在進行分紅業務管理和盈餘分配時必須考慮保單持有人的合理預期。它是衡量分紅保單經營管理,尤其是盈餘分配中保單持有人的利益是否得到保障的重要標準,也是解決保單持有人和保險公司之間利益衝突的有效途徑。重視保單持有人的合理預期已成為監管機構和精算界日益關注的焦點,我國由於分紅保險開辦的時間很短,無論是壽險公司還是保險監管機構對保單持有人的合理預期並沒有引起真正的重視,不合實情的紅利演示、銷售過程中承諾高回報、隱瞞紅利的不確定性等誤導客戶產生合理預期的行為時有發生,對分紅保險市場的發展極為不利。因此就這個問題,保險監管機構必須引起足夠的重視,委託精算協會在借鑒保險業發達國家經驗的基礎上制定精算實務準則,提出與分紅保險有關的精算指導原則作為分紅基金管理和盈餘分配的具體標準和依據。利用指定精算師的職責,在信息公開化的基礎上,逐漸培養保單持有人形成正確、合理的保單預期,為分紅市場的成熟創造條件。
分紅型保險,屬於投資類保險產品。購買分紅險的人在獲得身故保障和生存金返還的同時,還可以以紅利的方式分享保險公司的經營成果。
分紅險可分配盈餘來源於保險公司假設的死亡率、投資收益率和費用率與實際的差異。比如可能存在以下情況:實際投保人群的死亡率比假設的低,或者實際投資收益高於假設的收益。這些差異使得保險公司產生了一定的盈餘,這就是分紅險可分配盈餘的來源。
中國保監會規定,保險公司每年至少應將分紅保險可分配盈餘的70%分配給客戶。紅利分配有兩種方式:現金紅利和增額紅利。現金紅利是直接以現金的形式將盈餘分配給保單持有人。增額紅利是指整個保險期限內每年以增加保險金額的方式分配紅利。目前國內大多保險公司採取現金紅利方式。
在現金紅利的分配方式下,紅利可以採取多種領取方式:現金、累積生息、抵交保費和購買減額交清保險。
1、保險公司如何提供紅利通知書。保險公司每年向保單持有人寄送一次紅利通知書,告知客戶紅利分配的有關政策、本年度紅利及累積紅利。如果以電子郵件等非紙質方式提供紅利通知書,須經投保人同意。
2、聯繫方式檢查。建議消費者經常檢查一下自己的保單,一旦發現保單上填寫的聯繫方式包括地址、電話與現有的聯繫方式有出入時,應及時撥打保險公司的客戶服務電話,通過電話將自己新的聯繫方式告知保險公司,使保單處於一種可服務狀態。
3、繳費情況和效力問題檢查。為了方便客戶也是為了保障客戶資金安全,現在都是通過銀行轉賬劃款方式繳納保險費。但一是由於一些市民疏忽了保險的繳費時間而忘記預存保費,二是銀行賬戶餘額不足,三是在清理銀行賬戶時不慎把繳保費的銀行賬戶註銷了,導致扣款不成功(保險費扣款不成功會導致保險合同效力中止),從而使保戶的保險權益無法得到有效的維護。建議消費者應該經常檢查自己的保單和賬戶的狀態,可以在下一次繳費時間之前一個月將應繳納保費足額存入約定賬戶,並考慮銀行可能會收取的小額存款管理費。同時及時關注賬戶變動情況,如果轉賬未成功,請及時撥打保險公司客服電話予以解決。若要避免預存時間過長,發生資金利息損失,建議消費者牢牢記住繳納保費的時間或者在手機上設置待辦事項到期提醒自己。
4、牢記保險公司的客服電話。所有保險產品的經營主體是保險公司,客戶遇到問題和有服務需求時,可以撥打保單上列明的客服電話與保險公司聯繫。
5、簽名和年齡等細節問題。仔細檢查保單中的投保人簽名欄、被保險人簽名欄、受益人姓名欄、被保險人年齡欄等細節。若發現當初投保時未親筆簽名,或被保險人年齡有誤,或者因為各種原因需要變更受益人,都應及時與營銷員或保險公司客戶服務部取得聯繫,辦妥相關手續,落實做好需要的工作。
目前,分紅險在市場上賣得異常紅火。據最新數字統計,分紅險市場份額已達到1000多億元。在1000多億的龐大市場份額中,人們大多是沖著分紅的“錢”景而去的。購買分紅險有八大誤區,你知道多少?
一:分紅險有高回報,能賺錢
其實分紅險首先是保險,其次才考慮投資功能。其保障的本質與傳統的險種並沒有差異,而紅利的分配視保險公司的經營情況而定,具有不確定性。一些保險公司宣傳承諾保底分紅,且分紅利率高於銀行存款利率,把保本保息外加分紅作為賣點,這是違背有關監管部門不允許保險公司承諾保底分紅率的規定的。
二:拿分紅利率和儲蓄利率比較
有的保險公司在推銷分紅險的時候,拿保單分紅的回報率和銀行儲蓄利率相提並論。但專家指出,保險和銀行儲蓄根本是兩碼事,保險公司的分紅標準並不是像銀行利率那樣計算出來的。銀行存款利息的計算是以本金為基礎,乘以利率。而保險公司計算分紅金額不是以投保人的消費為基礎來計算的,如1萬元的分紅險保費,要扣掉保險公司的開支、保險代理人的傭金等各項費用后,才用來計算分紅收益。事實上,大多數分紅險種真正的紅利分配是根據每一保單的年度末現金價值進行計算再分配給投保人紅利的,而現金價值則根據險種的不同都在保費的基礎上打了一定折扣。有的保險公司的代理人故意混淆概念,讓一般的投保人誤以為分紅險就好像錢存銀行而回報率又比銀行高。
三:分紅險一定有分紅
分紅險除一般的保障功能(生存領取、死亡和重疾給付等)外,還有分紅收益,主要來源於該險種投資賬戶的可分配盈餘,但紅利作為附加的投資功能,既可能有投資回報,也可能存在投資風險。有的保險公司會在保單上寫上分紅率的大致範圍,比如高分紅是6%,中分紅是5%,低分紅是4%,這其實是一個容易讓普通投保人產生錯覺的宣傳方法,誤以為最低分紅率就是4%。實際上,分紅本身存在諸多不確定因素,分紅率有可能低於4%,甚至紅利為零的可能性也一樣存在。
四:將不同險種做片面對比
對於分紅保險產品,購買者應了解該產品的保險責任、特徵、紅利及紅利分配方式等事項。由於各種分紅險的設計有一定差異,分紅險所能提供的保障和收益程度各有不同,消費者應全面把握分紅產品的保障和投資作用,不要將不同分紅險的紅利多少做簡單、片面的比較。
五:利用銀行信譽,將保險當成儲蓄賣
當前,保險公司紛紛和銀行聯手,通過代銷的方式將保險產品通過銀行賣出去,保險代理人在賣出這些分紅產品時也動起了腦筋,他們藉助銀行的信譽,把分紅保險打扮成儲蓄品種來賣,這樣很容易使那些認為銀行是值得信賴的普通消費者上當。分紅險和儲蓄是兩種完全不同的金融工具,使用這兩種工具的人群,其投資需求、風險承受能力是不一樣的。如果普通客戶在不了解分紅險的情況下,貿然買進此類產品,極易產生糾紛。
六:以歷史業績暗示分紅保障
在保險公司的誤導宣傳中,還有一種就是某些公司過度暗示其歷史業績,來顯示高分紅率,誤導投保人。其實,一般分紅險的紅利大部分來源於投資收益,投資收益的高低與市場大環境的好壞有很大關係,而和歷史業績並沒有直接的關係。
七:購買分紅險能“雙重免稅”
一些保險代理人在推銷分紅險時,用“雙重免稅”的說法來吸引客戶投保。其實,分紅險中根本沒有所謂的“雙重免稅”。老百姓拿自己的錢去買保險,這些錢本身就是稅後收入,不存在再次免稅的問題。而且,分紅險的紅利所得不徵稅,和銀行存款的利息稅也不具可比性。
八:保險公司最保險
不少顧客購買分紅險時,對資金的安全性顯得顧慮重重,擔心保險公司可能不保險。對此,一些保險代理人為了打消投保人的這種顧慮,在向客戶推銷分紅險時,不僅宣傳自己公司的經營投資狀況如何良好,還聲稱《保險法》規定保險公司不能破產,保險公司是國家信譽,將錢交給保險公司客戶完全可以放心。但實際情況是,假若保險公司經營不善,投資失敗也一樣有風險。《保險法》只是規定保險公司不能自行解散而已。保險專家提醒市民,分紅險是市民投資的一個較好的渠道,但購買時同樣不能忘了風險。
根據保監會統計,2013年普通型人身險產品展開費率市場化改革后,對於人身險產品的銷售起到關鍵的作用。保監會統計,改革后普通型人身險主流產品價格平均下降20%左右,2014年普通型人身險保費收入同比增長265%,增速較改革前翻了近三番。目前普通型人身險已佔人身險保費收入的34%,超過改革前近26個百分點;2015年3-6月萬能型人身險同比增長66%,占人身險保費收入的22%,較改革前提升了5個百分點。
保險公司用於分紅保險利益演示的低、中、高檔的利差水平分別不得高於0、4.5%減去產品預定利率、6%減去產品預定利率。對於保險公司在售的分紅保險產品,如果連續3年實際分紅水平達不到中檔紅利演示水平的,保險公司必須下調相關產品的中、高檔紅利演示水平,下調后的中檔紅利演示水平不得高於公司近3年實際平均分紅水平。保險公司新開發分紅保險產品時,應根據公司歷史投資回報率經驗和對未來的合理預期,按照審慎原則確定各檔紅利演示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