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資產標準
財務會計常識
固定資產是指為生產商品、提供勞務、對外出租或經營管理而持有的,使用壽命超過一年會計年度的有形資產。
固定資產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才能予以確認:
(1)與該固定資產有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
(2)該固定資產的成本能夠可靠地計量。
固定資產不包括投資性房地產、生物資產。
固定資產的稅法標準現行稅法對固定資產的概念在不同的稅種法規中有不同的表述:
1:“固定資產,是指企業為生產產品、提供勞務、出租或經營而持有的、使用時間超過12個月的非貨幣性資產,包括房屋、建築物、機器、機械、運輸工具以及其他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設備、器具、工具等。”
2.《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九條:“除不動產之外的固定資產是指:(1)使用期限超過一年的機器、機械、運輸工具以及其他與生產經營有關的設備、工具、器具。”
3.《個體工商戶個人所得稅計稅辦法(試行)》(國稅發〔1997〕43號)第三十三條:“個體戶在生產經營過程中使用的期限超過一年且單位價值在1000元以上的房屋、建築物、機器、設備、運輸工具及其他與生產經營有關的設備、工具等為固定資產。”
通過比較可以發現企業所得稅和增值稅法中,對固定資產的定義是有區別的。現行企業所得稅稅法對固定資產並沒有一個明確範圍,就是說沒有明確的價值衡量標準,而增值稅法對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的固定資產有個標準,而且標準相對較低,這主要是基於這類納稅人規模相對較小,固定資產價值一般不大,如果標準定得太高,對應納個人所得稅會產生較大影響。固定資產標準的不同,將直接決定其稅務處理的規則不同,例如,某取得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的合夥企業,外購一張辦公桌作為管理部門使用,單位價值為1600元。在增值稅法中,該辦公桌屬於低值易耗品,其進項稅額可以抵扣,但在個人所得稅法中,該辦公桌必須作為固定資產處理,只能分期計算折舊,而不能一次性作為費用扣除。
差異分析會計準則對固定資產的定義只是作了原則性規定,在會計實務中,每個企業需根據企業經營規模、資產特徵,根據會計準則的規定製訂本公司的固定資產標準,並據以確認和計量。
對於符合固定資產定義和確認條件的,比如企業(民用航空運輸)的高價周轉件等,應當確認為固定資產。對於構成固定資產的各組成部分,如果各自具有不同的使用壽命或者以不同的方式為企業提供經濟利益,從而適應不同的折舊率或者折舊方法,同時各組成部分實際上是以獨立的方式為企業提供經濟利益。因此,企業應將其各組成部分單獨確認為單項固定資產。例如,飛機的引擎,如果其與飛機機身具有不同的使用壽命,從而適應不同的折舊率或折舊方法,則企業應將其單獨確認為固定資產。對於工業企業持有的工具、管理用具、玻璃器皿等資產,施工企業持有的模板、擋板、架料等周轉材料,以及地質勘探企業持有的管材等資產,企業應當根據實際情況進行核算和管理。儘管該類資產具有固定資產的某些特徵,如使用期限超過一年,也能夠帶來經濟利益,但由於數量多,單價低,考慮到成本效益原則,在實務中,通常確認為存貨。
稅法必須制定嚴格的、明確的、統一的固定資產標準,以盡量減少依賴職業判斷計算稅款,這既是反避稅的需要,減少納稅人的可選擇性,同時也防止濫用稅法,產生不必要的納稅爭議。會計準則對固定資產概念強調的是持有固定資產的目的和時間,而稅法強調的是固定資產價值標準和時間標準。
此外,會計準則將投資性房地產和生物資產排除在固定資產之外,而稅法仍將其作為固定資產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