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交通運輸廳
行政部門
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江蘇省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廳字〔2009〕21號)和《中共江蘇省委江蘇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江蘇省人民政府機構改革實施意見〉的通知》(蘇委〔2009〕252號),設立省交通運輸廳,為省政府組成部門。
(一)將原省交通廳的職責、原省港口管理局的職責、原省建設廳指導城市客運的職責,整合划入省交通運輸廳。
(二)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三)取消公路養路費、航道養護費、公路運輸管理費、公路客貨運附加費、水路運輸管理費、水運客貨運附加費等六項交通規費的管理職責。
(四)將省鐵路辦公室負責全省鐵路建設籌資職責划給江蘇交通控股有限公司。
(五)加強綜合運輸體系規劃編製的組織協調職責。加強交通安全生產監管和指導應急處置的職責。加強全省公路、港口、航道、地方鐵路、民用機場等交通工程建設監督管理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交通運輸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組織起草交通運輸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擬訂交通運輸行業有關政策並監督實施,指導全省交通運輸行業體制改革工作。
(二)組織編製全省綜合運輸體系規劃,組織擬訂並監督實施公路、港口、航道、地方鐵路、民用航空和交通物流業等行業規劃。指導編製城市客運發展規劃,參與城市客運有關設施的規劃,指導交通運輸樞紐規劃。會同有關部門編製交通運輸固定資產投資計劃。負責交通運輸行業統計和信息發布工作。
(三)組織實施國家、省重點和大中型交通工程建設。負責全省交通運輸基礎設施建設和維護的行業管理。負責全省港口岸線、陸域、水域的統一管理工作。
(四)承擔全省道路、水路運輸市場監管責任。指導城市客運管理及出租汽車行業管理工作。指導交通運輸樞紐管理工作。擬訂有關物流業政策和標準並監督實施。
(五)指導全省路政、運政、航政、港政等行政執法工作。負責除長江和沿海以外的本省其他通航水域的水上安全監督、內河救助打撈工作。負責船舶檢驗和船舶防污監督管理工作。
(六)擬訂全省交通運輸行業投融資政策和規費政策並監督實施,提出有關財政、土地、價格等政策建議。協調並參與交通運輸建設資金籌集,負責提出交通運輸專項資金安排意見,負責交通運輸預算資金的申請、撥付和監管。指導交通運輸行業內部審計工作。
(七)擬訂全省交通運輸行業科技與信息化政策、規劃和規範並組織實施,組織重大交通運輸科技項目攻關。指導協調交通運輸行業信息化項目的建設與管理。指導並監督交通運輸行業質量、技術、環保和節能減排工作。
(八)負責全省交通運輸行業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承擔並指導交通運輸行業應急處置工作。組織實施重點物資運輸和緊急運輸。
(九)負責全省地方鐵路管理工作。組織引導全省航空產業發展,依法對民用機場、航空企事業單位實施監督管理。承辦省國防動員委員會交通戰備辦公室工作。
(十)指導全省交通運輸行業隊伍建設和精神文明建設。指導交通運輸行業利用外資和國際交流合作工作。
(十一)承辦省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根據上述職責,省交通運輸廳設8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參與重大政策和重大問題的調查研究;承擔綜合性文件、報告的起草工作;承擔機關文秘檔案、機要保密、政務督查、目標考核、信息公開和信訪工作;組織協調有關重要會議、活動;承擔機關公務接待、後勤保障、資產管理和安全保衛工作。
(二)政策法規處
組織開展交通運輸行業有關政策研究,指導交通運輸行業體制改革工作;承擔地方性法規、規章的規劃和起草工作,負責規範性文件的審核與備案;指導和協調交通運輸行業立法工作;指導交通運輸行業行政執法、行政複議、執法監督和執法隊伍建設工作,承擔法制宣傳教育工作;承擔全省交通運輸行政執法的協調管理工作;組織實施省級交通運輸行政許可統一受理、統一審批、統一送達工作,承辦機關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案件。
(三)綜合計劃處
組織擬訂綜合交通運輸體系規劃和地方鐵路、民用機場發展規劃;擬訂公路、水路發展規劃和高速公路、普通國省幹線公路、幹線航道、港口、樞紐等規劃;擬訂交通運輸行業發展戰略、投資政策,參與擬訂交通運輸行業籌融資政策;擬訂高速公路、普通國省幹線公路、省幹線航道、港口、樞紐建設的固定資產投資計劃和年度計劃,組織編製地方鐵路、民用機場、農村公路、基礎設施養護、行業管理經費年度投資計劃;承擔交通建設前期管理和概預算管理工作;承擔交通重點工程項目的預可、工可和后評價工作;承擔有關環境保護、扶貧項目和對口支援工作;負責交通運輸行業統計分析和信息發布工作;承擔交通運輸利用外資和國際交流合作工作。
(四)科技處
組織編製交通運輸行業科技與信息化發展戰略、規劃和計劃;組織實施重大科技項目攻關、創新技術引進開發和科技成果管理;指導協調交通運輸行業信息化項目建設與管理;組織並指導交通運輸行業標準計量、知識產權、技術交流、行業創新體系建設工作;指導並監督交通運輸行業質量、技術、節能減排工作。
(五)航空處
擬訂全省航空產業發展戰略、規劃計劃,提出有關政策、法規建議,承擔省內民用機場總體規劃的審查工作;承擔有關重大建設項目和專項資金監管工作;對全省民用機場、民航企事業單位的經營行為和服務質量實施監督管理,組織協調重要航線的開闢和重大航空任務的實施;承擔全省航空產業統計、信息工作;承擔與上級民航、空域管理部門的溝通協調工作。
(六)安全監督處(應急辦公室)
組織擬訂並監督實施公路、水路安全生產政策和應急預案;負責公路、水路運輸安全生產綜合監督;指導有關安全生產和應急處置體系建設,監督有關部門和各市交通運輸部門安全監管工作;依法組織或參與有關事故調查處理工作,監督事故查處的落實情況;承擔公路、水路突發公共事件應急管理工作。
(七)財務處(審計處)
指導交通運輸行業財務、會計和審計工作;擬訂交通運輸行業籌融資政策並監督實施,參與擬訂交通運輸行業投資政策;提出有關財政、土地、價格等政策建議;承擔機關部門預決算工作;承擔交通運輸資金的申請、撥付及使用監管、會計核算工作;承擔機關和直屬單位內部審計工作;指導機關和直屬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和政府採購工作;承擔信貸、利用外資的有關財務工作;擬訂交通運輸規費政策,指導交通運輸行業的規費征管工作。
(八)政治處
指導交通運輸行業隊伍建設和精神文明建設;承擔機關和直屬單位的機構編製、組織人事和勞動工資工作;負責廳管幹部和直屬單位領導班子管理;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並指導交通運輸行業人才、職稱、職業資格和技能鑒定工作;承擔機關和直屬單位並指導交通運輸行業新聞宣傳、文明創建、教育培訓工作;負責廳屬學校管理;承擔廳屬社團、統戰工作;承辦機關和直屬單位出國(境)報批和政審工作。
直屬機關黨委 負責機關及在寧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離退休幹部處 負責機關離退休幹部工作,指導直屬單位的離退休幹部工作。
省國防動員委員會交通戰備辦公室 負責國防交通戰備動員工作,對內稱廳戰備處。
省交通運輸廳機關行政編製為104名(含離退休幹部服務人員編製14名)。後勤服務人員編製另行核定。
領導職數為:廳長1名,副廳長6名;總工程師1名;正副處長(主任)33名,其中正處長(主任)11名(含直屬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1名,離退休幹部處處長1名,交通戰備辦公室副主任1名),副處長(副主任)22名。
陸永泉 廳長、黨組書記兼省鐵路辦主任 領導省交通運輸廳和省鐵路辦全面工作,負責黨建工作。
汪祝君 黨組成員、副廳長 負責道路、水路和軌道運輸(物流)及其安全生產監管、城市和農村客運、航空發展工作。
梅正榮 黨組成員、副廳長 負責依法行政、政務服務、工會、老幹部和水上安全監督、行業穩定工作。
丁 峰 黨組成員、副廳長 負責公路發展及其安全生產監管、工程建設質量安全工作、招投標及建設市場監管、交通戰備和對口扶貧、援建工作。
張 欣 副廳長。
何 平 黨組成員 新疆援建。
金 凌 黨組成員、副廳長 負責智慧交通和綠色交通建設、新聞宣傳、教育培訓、科技和信息化工作。
惠先寶 黨組成員、總工程師 負責綜合交通運輸戰略、規劃、計劃、統計和國際交流工作。
謝中東 駐廳紀檢監察組組長、廳黨組成員 負責紀檢、監察工作。
蔣振雄 黨組成員、省交通工程建設局局長 負責高速公路等重大交通工程項目建設管理及其安全生產監管工作。主持省交通工程建設局(省長江大橋建設指揮部)全面工作。
張水芳 省郵政管理局局長兼副廳長 主持省郵政管理局全面工作。
方建華 副廳級幹部、長江深水航道指揮部副指揮長 負責長江深水航道指揮部內部管理、現場安全管理等工作。
陳 萍 副巡視員、機關黨委書記 負責機關黨委工作。
(一)省交通運輸廳公路局、省交通運輸廳運輸管理局、省交通運輸廳港口局(由原江蘇省長江公路大橋管理局更名)、江蘇省省地方海事局、省交通運輸廳航道局、省交通運輸廳工程質量監督局、省交通運輸廳建設管理辦公室(由原省交通招投標辦公室更名)承擔省交通運輸廳部分行政管理職能。
上述單位主要職責如下:
1.省交通運輸廳公路局(省高速公路路政總隊:現省高速公路路政總隊隸屬於江蘇省高速公路管理局)
承擔全省普通國省幹線公路和農村公路的建設、養護及管理工作;承擔全省高速公路(過江通道)行業管理工作;負責全省車輛通行費徵收站點行業管理和普通幹線公路通行費徵收管理;負責全省公路路政管理、超限運輸治理、標誌標線管理,以及公路服務與應急工作。
2.省交通運輸廳運輸管理局(省交通運輸廳運政稽查總隊、省城市客運管理辦公室)
承擔全省道路、水路運輸市場監管工作,指導城市客運管理;負責全省運政稽查工作(除上航執法以外);負責道路運輸場站的建設和管理;參與擬訂交通物流業發展戰略和規劃,承擔交通物流市場管理工作;承擔機動車維修、營運車輛綜合性能檢測、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工作;指導公共汽車、城市地鐵和軌道交通運營、出租汽車、汽車租賃等行業管理工作。
3.省交通運輸廳港口局
承擔全省港口岸線、陸域、水域統一管理工作;承擔全省港口規劃(含港口岸線審批)、計劃和統計工作;負責港口建設市場秩序、經營秩序、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負責港口港政管理;承擔港口規費徵收管理工作。
4.省地方海事局(省船舶檢驗局、省水上執法總隊)
負責除長江和沿海以外本省通航水域、港口的水上安全監管、水上安全檢查和水上安全事故調查處理;承擔救助打撈、防止船舶污染、船舶和船員管理工作;承擔船舶和水上設施及船用產品檢驗工作;承擔航政和水上運政的上航執法工作;承擔全省重大內河(長江除外)水上人命搜救的組織協調工作。
5.省交通運輸廳航道局
承擔全省航道(不含長江)、省交通運輸部門所屬通航船閘的建設和維護工作;承擔航政管理工作(除上航執法以外);負責航道、省交通運輸部門所屬船閘重點建設項目資金籌集;編製年度養護計劃;承擔省交通運輸部門所屬船閘規費的征稽管理工作。
6.省交通運輸廳工程質量監督局(省交通運輸廳工程定額站)
組織擬訂並實施交通建設工程質量監督、工程安全監管規定;負責交通建設工程施工、監理、設計、試驗、檢測以及定額造價的監督管理;依法組織或參與工程質量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承擔全省地方鐵路工程質量監管工作,參與民用機場工程質量的監督管理。
7.省交通運輸廳建設管理辦公室
承擔交通建設市場監管和基礎設施建設管理工作;監督管理交通運輸行業和產業項目招標投標工作;負責交通建設市場主體的資質資格管理和信用管理;負責交通工程建設實施階段程序管理。
(二)省鐵路辦公室有關工作職責、內設機構、人員編製另行規定。
(三)綜合運輸體系規劃方面的職責分工。由省交通運輸廳牽頭,會同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等部門建立綜合運輸體系協調配合機制。省交通運輸廳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編製綜合運輸體系規劃,承擔涉及綜合運輸體系規劃有關重大問題的協調工作。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綜合運輸體系規劃與我省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的銜接平衡。
(四)城市地鐵、軌道交通方面的職責分工。省交通運輸廳指導城市地鐵、軌道交通的運營;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指導城市地鐵、軌道交通的規劃和建設。
本規定由省機構編製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並對執行情況進行監督和評估,其調整由省機構編製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序辦理。
江蘇省交通運輸工會工作委員會
江蘇省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監督局
江蘇省交通運輸廳公路事業發展中心
江蘇省交通運輸廳港航事業發展中心
江蘇省交通工程建設局
江蘇省交通運輸廳規劃研究中心
江蘇省交通通信信息中心
江蘇省交通行業宣傳教育中心
京杭運河江蘇省交通運輸廳蘇北航務管理處
南京交通職業技術學院
南通航運職業技術學院
江蘇省交通技師學院
江蘇省無錫交通高等職業技術學校
江蘇汽車技師學院
2011年12月,獲得中央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授予的“第三批全國文明單位”榮譽稱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