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
行政訴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一章的相關規定,行政訴訟,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使國家行政權的機關和組織及其工作人員所實施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了其合法權利,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人民法院在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依法對被訴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審查並做出裁判,從而解決行政爭議的制度。它對保障一個國家依法行政,建立法治政府,確保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合法權利免受行政權力的侵害,具有十分重大的意義。
1、選擇複議原則
2、審查具體行政行為合法性原則
3、具體行政行為不因訴訟而停止執行原則
4、不適用調解原則
5、被告負舉證責任原則
6、司法變更權有限原則
西方國家的行政訴訟制度有兩種模式:
一種是以法國為代表的大陸法系國家,在普通法院以外單獨設立與之平行的專職受理行政訴訟的行政法院。法國行政法院屬行政系統。行政訴訟有:①越權訴訟。公民和社會組織認為行政機關的行為損害其權利和利益時,提起行政訴訟。行政法院有權撤銷違法的行政行為。②損害賠償訴訟,又稱完全管轄範圍內訴訟。行政法院有權判決行政機關對受到損害的公民和社會組織給予賠償。法國的行政法院在判決時所依據的主要是判例。仿效法國行政訴訟模式的國家還有德國、義大利、奧地利、比利時、西班牙、土耳其、希臘、埃及等。
另一種是以英國為代表的普通法系國家,由普通法院根據受到行政機關不法行為侵害的利益關係人的申請,對行政行為進行合法性審查,稱為司法審查。審查的主要根據是越權無效原則。在英國,
行政訴訟和民事訴訟一樣,都由普通法院管轄,沒有獨立的行政法院系統。一般訴訟原則和程序也適用於行政訴訟。司法審查通常依據普通法上的各種令狀:提審令、執行令、禁止令和人身保護狀。在同一個程序中,原告可以申請任何一個或幾個令狀。根據1947年的《王權訴訟法》,對行政機關違反契約行為和違法行為所造成的損失,按一般行政責任法的規則賠償。仿效英國採取普通法院制的國家有美國、澳大利亞、紐西蘭、印度、阿根廷等。
中國行政訴訟制度可追溯到1914年3月31日中華民國政府公布的《平政院編製令》和 5月18日公布的《行政訴訟錄例》。這些法令規定採取平行於普通法院的行政法院制。1932年11月17日公布的
行政訴訟
從學理上說,行政訴訟法有狹義和廣義兩種理解:狹義上的行政訴訟法也稱形式意義上的行政訴訟法,特指由國家立法機關依據立法程序所制定的具有專門、完整法律形式的行政訴訟法典,通常被稱為“民告官”。廣義的行政訴訟法也稱實質意義的行政訴訟法,是指凡是在內容上屬於規定行政訴訟問題的法律規範,無論其形式如何均屬於行政訴訟法的範圍。
中國廣義上的行政訴訟法的淵源主要有以下幾種:
(1)憲法中有關行政訴訟的規定
行政訴訟
(2)行政訴訟法典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比較完整、集中地對行政訴訟的各項具體制度作了規定,是廣義行政訴訟法中最基本,最主要的淵源。
(3)《人民法院組織法》、《人民檢察院組織法》中的有關規定
《人民法院組織法》中關於審判組織,審判程序的規定;《人民檢察院組織法》中關於審判監督的有關規定都是廣義行政訴訟法的淵源。
(4)單行法律、法規
有些單行的法律、法規也規定了某一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具有可訴性及有關起訴期限等問題,這些規定也是廣義行政訴訟法的淵源。
(5)正式有效的法律解釋
主要指《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最高法院解釋》),以及有權機關對涉及行政訴訟問題所作的其他解釋。這些正式有效的法律解釋同樣是廣義行政訴訟法的淵源。
(6)民事訴訟的有關規定
《最高法院解釋》第97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除依照行政 訴訟法和本解釋外,可以參照民事訴訟的有關規定。”但是,適用民事訴訟法律規範只有在《行政訴訟法》和《最高法院解釋》對某一問題未作規定,而民事訴訟法律規範又不與行政訴訟的基本原則衝突時,民事訴訟法律規範才能作為廣義行政訴訟法的淵源。
(7)國際條約
中國法院在審理涉外行政訴訟案件時,還要適用一些中國締結參加或認可的涉及行政訴訟問題的國際條約。《行政訴訟法》第72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同本法有不同規定的,適用該國際條約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聲明保留的條款除外。”國際條約也是廣義行政訴訟法的淵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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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民法院依法獨立審判原則
《行政訴訟法》第3條第1款的規定:“人民法院依法對行政案件獨立行使審判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行政訴訟法的上述規定,確立了人民法院對行政案件的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的原則。這一規定,也是《憲法》第126條、《人民法院組織法》第4條有關規定在行政訴訟中的具體化,行政訴訟活動必須遵循。
2、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
《行政訴訟法》第4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這一原則要求人民法院在審理行政案件過程中,要查明案件事實真相,以法律為尺度,作出公正的裁判。
3、對具體行政行為合法性審查原則
《行政訴訟法》第5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對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進行審查。”由此確立人民法院通過行政審判對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合法性審查的特有原則,簡稱合法性審查原則或司法審查原則。合法性審查包括程序意義上的審查和實體意義上的審查兩層涵義。程序意義上的合法性審查,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受理行政案件,有權對被訴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進行審理並作出裁判。實體意義上的審查,是指人民法院只對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進行審查,不審查抽象行政行為,一般也不對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理進行審查。就是說,這是一種有限的審查。
4、當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則
《行政訴訟法》第7條規定:“當事人在行政訴訟中的法律地位平等”。這一規定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社會主義法制原則,在行政訴訟中的具體體現。在行政訴訟的雙方當事人中,一方是行政主體,它在行政管理活動中代表國家行使行政權力,處於管理者的主導地位;另一方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他們在行政管理活動中處於被管理者的地位。兩者之間的關係是管理者與被管理者之間從屬性行政管理關係。但是,雙方發生行政爭議依法進入行政訴訟程序后,他們之間就由原來的從屬性行政管理關係,轉變為平等性的行政訴訟關係,成為行政訴訟的雙方當事人,在整個訴訟過程中,原告與被告的訴訟法律地位是平等的。
5、使用民族語文文字進行訴訟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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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辯論原則
《行政訴訟法》第9條規定:“當事人在行政訴訟中有權進行辯論。”所謂辯論,是指當事人在法院主持下,就案件的事實和爭議的問題,充分陳述各自的主張和意見,互相進行反駁的答辯,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辯論原則具體體現了行政訴訟當事人在訴訟中平等的法律地位,是現代民主訴訟制度的象徵。
7、合議、迴避、公開審判和兩審終審原則
《行政訴訟法》第6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依法實行合議、迴避、公開審判和兩審終審制度。”《行政訴訟法》第七章又將這一規定具體化,使之成為行政審判中的四項基本制度。
8、人民檢察院實行法律監督原則
《行政訴訟法》第10條規定:“人民檢察院有權對行政訴訟實行法律監督。”人民檢察院在行政訴訟中的法律監督,主要體現在對人民法院作出的錯誤的生效裁判,可以依法提起抗訴。
(1)行政訴訟所要審理的是行政案件。
這是行政訴訟在受理、裁判的案件上與其他訴訟的區別。刑事訴訟解決的是被追訴者刑事責任的問題;民事訴訟解決的是民商事權益糾紛的問題,而行政訴訟解決是行政爭議,即行政機關或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行政管理過程中發生的爭議。
(2)行政訴訟是人民法院通過審判方式進行的一種司法活動。
這是行政訴訟與其他解決行政爭議的方式和途徑的區別。在中國,行政爭議的解決途徑不止行政訴訟一種,還有行政複議機關的行政複議等等。而行政訴訟是由人民法院運用訴訟程序解決行政爭議的活動。
(3)行政訴訟是通過對被訴行政行為合法性進行審查以解決行政爭議的活動。
其中進行審查的行政行為為具體行政行為,審查的根本目的是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
織的合法權益不受違法行政行為的侵害。這就決定了行政訴訟與刑事訴訟和民事訴訟在審理形式和裁判形式上有所不同。如行政訴訟案件不得以調解方式結案;證明具體行政行為合法性的舉證責任由被告承擔;行政訴訟的裁判以撤銷、維持判決為主要形式等。(4)行政訴訟是解決特定範圍內行政爭議的活動。
行政訴訟並不解決所有類型的行政爭議,有的行政爭議不屬於人民法院行政訴訟的受案範圍,而刑事訴訟和民事訴訟均無類似於行政訴訟的受案範圍的限制。至於,不屬於行政訴訟解決的行政爭議只能通過其他的救濟途徑解決。
(5)行政訴訟中的當事人具有恆定性。
行政訴訟的原告只能是行政管理中的相對方,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行政訴訟的被告只能是行政管理中的管理方,即作為行政主體的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行政訴訟的當事人雙方的訴訟地位是恆定的,不允許行政主體作為原告起訴行政管理相對方。這個特點與民事訴訟和刑事訴訟不同。民事訴訟中訴訟雙方當事人均為平等的民事主體,原被告不具有恆定性,允許被告反訴;而刑事訴訟,也存在著自訴案件中允許被告人作為被害人所訴自訴人。
行政訴訟和行政複議的區別:
1、二者受理的機關不同。行政訴訟由法院受理;行政複議由行政機關受理。一般由原行政機關的上級機關受理,特殊情況下,由本級行政機關受理。
2、二者解決爭議的性質不同。人民法院處理行政訴訟案件屬於司法行為,適用行政訴訟法;行政機關處理行政爭議屬於行政行為的範圍,應當適用行政複議法。
3、二者適用的程序不同。行政複議適用行政複議程序,而行政訴訟適用行政訴訟程序。行政複議程序簡便、迅速、廉價,但公正性有限;行政訴訟程序複雜且需要更多的成本,但公正的可靠性大。行政複議實行一裁終局制度;而行政訴訟實行二審終審制度等。
4、二者的審查強度不同。根據《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原則上法院只能對行政主體行為的合法性進行審查;而根據《行政複議法》的規定,行政複議機關可以對行政主體行為的合法性和適當性進行審查。
5、二者的受理和審查範圍不同。《行政訴訟法》和《行政複議法》對於受理範圍均做了比較詳細的規定。從列舉事項來看,《行政複議法》的受案範圍要廣於《行政訴訟法》。此外,《行政複議法》還規定對國務院的規定、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的規定、鄉鎮人民政府的規定等規範性文件可以一併向行政複議機關提出審查申請。
行政複議與行政訴訟是兩種不同性質的監督,且各有所長,不能互相取代。因此,現代國家一般都同時創設這兩種制度。在具體的制度設計上,或將行政複議作為行政訴訟的前置階段;或由當事人選擇救濟途徑,或在當事人選擇複議救濟途徑之後,仍允許其提起行政訴訟。
行政訴訟法的效力範圍,是指行政訴訟法在怎樣的空間範圍和時間範圍內,對哪些人和事具有適用的效力,具體包括行政訴訟法的空間效力、時間效力、對人的效力和對事的效力。
(1)空間效力
空間效力又稱地域效力,行政訴訟法的空間效力是指行政訴訟法適用的地域範圍。中國行政訴訟法適用中國國家主權所及的一切空間領域,包括中國的領土、領空、領海以及領土延伸的所有空間,此外在公海中的中國籍船隻以及飛行器一般也認為是中國領域。凡是在中國領域內發生的行政案件以及在中國領域內進行的行政訴訟活動,均應適用中國行政訴訟法。但
行政訴訟
(2)時間效力
行政訴訟法時間效力是指行政訴訟法的生效、失效的起止時間以及對該法生效前發生的行政案件是否具有溯及力,即溯及既往的效力。如中國《行政訴訟法》第75條明確規定:“本法從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這裡的施行日期即為該法生效日期。同時,中國行政訴訟法不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3)對人的效力
行政訴訟法對人的效力是指行政訴訟法適用於哪些人,對哪些人有拘束力,對哪些人沒有拘束力。中國行政訴訟法原則上採用屬地原則確定對人的效力,凡是在中國領域內進行行政訴訟的當事人均適用中國行政訴訟法。根據《行政訴訟法》第2條和第70條規定,這些當事人包括:中國各級各類行政機關;中國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中國進行行政訴訟的外國人、無國籍人、外國組織。但對外國人、無國籍人和外國組織,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4)對事的效力
行政訴訟法對事的效力是指行政訴訟的受案範圍。凡是依照《行政訴訟法》第11條規定在人民法院受案範圍內提起行政訴訟的案件,都適用行政訴訟法來審理解決。
行政處罰、行政強制措施、行政徵收、行政許可、行政給付等8類侵犯相對人人身權和財產權的具體行政行為屬於行政訴訟的受案範圍。受理事項:①對拘留、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財產等行政處罰不服的。②對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不服的。③認為法律機關侵犯法律規定的經營自主權的。④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行政機關頒發許可證和執照,行政機關拒絕頒發或者不予答覆的。⑤申請行政機關保護人身權、財產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拒絕履行或者不予答覆的。⑥認為行政機關沒有依法發給撫恤金的。⑦認為行政機關違法要求履行義務的。⑧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他人身權、財產權的。除上述規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規規定可以提起訴訟的其他行政案件。
而侵犯相對人人身權、財產權之外的權益的具體行政行為則不屬於行政訴訟的受案範圍,除非法律、法規作出了特別規定。行政訴訟的排除範圍,是指哪些行政行為不可訴、不屬於人民法院受案範圍。根據《行政訴訟法》及《若干解釋》的有關條文規定,下列九種行為不屬於人民法院的受案範圍。
1.關於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
國家行為,是指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國防部、外交部等根據憲法和法律的授權,以國家的名義實施的有關國防和外交事務的行為,以及經憲法和法律授權的國家機關宣布緊急狀態、實施戒嚴和總動員等行為。
2.抽象行政行為
《若干解釋》第3條對抽象行政行為作了解釋:"行政訴訟法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是指行政機關針對不特定對象發布的能反覆適用的行政規範性文件。
3.內部行政行為
《若干解釋》第4條對內部行政行為作了解釋:“行政訴訟法第十二條第(三)項規定的'對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獎懲、任免等決定',是指行政機關作出的涉及該行政機關公務員權利義務的決定。”
4.終局行政行為
終局行政行為是指法律規定由行政機關最終裁決的具體行政行為。
5.公安、國家安全等機關依照刑事訴訟法的明確授權實施的行為。
6.民事調解行為和民事仲裁行為。
7.行政指導行為。
8.重複處理行為。
9.對行政相對人的權利義務不產生實際影響的行為。
行政訴訟的管轄是指人民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行政案件的分工。《若干解釋》第6條第1款規定:“各級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審理行政案件和審查行政機關申請執行其具體行政行為的案件。”第2款規定:“專門人民法院、人民法庭不審理行政案件,也不審查和執行行政機關申請執行其具體行政行為的案件。”這些規定都表明行政案件只能由普通人民法院管轄。
(一)行政訴訟管轄遵循的基本原則是
1.便於當事人參加訴訟,特別是便於作為原告的行政管理相對人參加訴訟。
2.有利於人民法院對案件的審理、判決和執行。
3.有利於保障行政訴訟的公正、準確。
4.有利於人民法院之間工作量的合理分擔。
(二)級別管轄
級別管轄是指按照法院的組織系統來劃分上下級人民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案件的分工和許可權。《行政訴訟法》第13條至第16條對級別管轄作了明確具體的規定。
1.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行政案件。
2.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行政案件。《行政訴訟法》第14條對此作了具體規定:
(1)確認發明專利案件和海關處理案件;
(2)對國務院各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體行政行為提起訴訟的案件;
(3)本轄區內重大、複雜的案件。這裡的“本轄區內重大、複雜的案件”,根據《若干解釋》第8條的規定,有下列幾種情形:①被告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基層人民法院不適宜審理的案件;②社會影響重大的共同訴訟、集團訴訟案件;③重大涉外或者涉及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台灣地區的案件;④其他重大、複雜案件。
3.高級人民法院管轄本轄區內重大、複雜的第一審行政案件。
4.最高人民法院管轄中國範圍內重大、複雜的第一審行政案件。
(三)地域管轄
地域管轄又稱區域管轄,是指同級法院之間在各自轄區內受理第一審案件的分工和許可權。
1.一般地域管轄
在行政訴訟中按照最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劃分案件管轄稱作一般地域管轄,有時也稱普遍地域管轄。《行政訴訟法》第17條規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經複議的案件,複議機關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的,也可以由複議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2.特殊地域管轄
行政訴訟的特殊地域管轄,是指法律針對特別案件所列舉規定的特別管轄。《行政訴訟法》規定了兩種具體情形:
(1)《行政訴訟法》第18條規定: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訴訟,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當事人選擇其中之一進行訴訟時,按我國行政訴訟的管轄規定,可以就行政行為造成人身損失和財物損失都在同一法院訴訟,而不是分別提起訴訟。
(2)因不動產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3.共同地域管轄
共同地域管轄是指兩個以上人民法院對同一案件都有管轄權的情況下,原告可以選擇其中一個法院起訴。共同地域管轄是由一般地域管轄和特殊地域管轄派生的一種補充管轄方式。
行政訴訟參加人,是指參加行政訴訟的當事人以及與當事人訴訟地位相似的人。它包括當事人和具有類似訴訟地位的訴訟代理人。
根據中國《行政訴訟法》第4章關於參加人的規定,行政訴訟參加人的範圍是:原告、被告、第三人和訴訟代理人四種。
行政訴訟參加人與參與人不同,後者的範圍比前者寬。參與人包括參加人和證人、鑒定人、翻譯人、勘驗人等。后一類參與人與前一類參加人不同,他們在法律上與本案沒有利害關係。當然,他們在訴訟中也享有相應的權利和義務。
法律、法規是行政審判的依據,規章的參照適用,其他規範性文件在行政訴訟中的地位,人民法院對司法解釋的援引。
(1)特別法優於普通法;
(2)新法優於舊法;
(3)上位法優於下位法;
(4)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同憲法或法律相抵觸的,最高人民法院向中國人大常務委員會提出審查要求;
(5)規章同法律、行政法規或其他上位法相抵觸的,人民法院向國務院或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提出審查建議;
(6)地方政府規章同部委規章不一致,或部委規章不一致,最高人民法院向國務院申請解釋或裁決。
在行政訴訟中,當事人依法享有廣泛的、平等的訴訟權利,同時也承擔必要的訴訟義務。當事人享有訴訟權利,是為了維護其合法權益,當事人履行訴訟義務,是為了維護訴訟秩序,保障訴訟的順利進行。
1 當事人的訴訟權利
根據《行政訴訟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當事人的訴訟權利主要有:
(1) 原告有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在訴訟中還有放棄、變更和增加訴訟請求的權利;
(2) 被告對原告的起訴,有應訴答辯的權利;
一般訴訟過程
(4)委託訴訟代理人進行訴訟的權利;
(5) 使用本民族語言文字進行訴訟的權利;
(6) 經人民法院許可,向證人、鑒定人和勘驗人員發問的權利;
(7) 經人民法院許可,查閱、複製本案庭審材料及有關法律文件的權利,但涉及國家秘密或個人隱私的除外;
(8) 查閱、改正庭審筆錄的權利;
(9) 在審判前,原告有撤訴的權利,被告有發跡其所作的具體行政行為的權利;
(10) 在訴訟過程中有申請人民法院採取財產保全措施的權利;
自行政訴訟法施行以來,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和審理了大量行政案件,有效化解了行政爭議,維護了人民群眾合法權益,促進了行政機關依法行政,行政審判的特殊職能作用日益彰顯。但是,從最高人民法院開通的民意溝通信箱徵集的意見來看,行政訴訟“告狀難”現象依然存在。最高人民法院為此進行了深入調研,並在此基礎上於2009年11月15日出台了這個《關於保護行政訴訟當事人訴權的意見》。要求各級人民法院進一步重視和加強行政案件受理,依法保護當事人訴訟權利,切實解決行政訴訟“告狀難”問題。
孔慶豐訴泗水縣人民政府房屋徵收決定案
(一)基本案情
2011年4月6日,泗水縣人民政府作出泗政發[2011]15號《泗水縣人民政府關於對泗城泗河路東林業局片區和泗河路西古城路北片區實施房屋徵收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其徵收補償方案規定,選擇貨幣補償的,被徵收主房按照該地塊多層產權調換安置房的優惠價格補償;選擇產權調換的,安置房超出主房補償面積的部分由被徵收人出資,超出10平方米以內的按優惠價結算房價,超出10平方米以外的部分按市場價格結算房價;被徵收主房面積大於安置房面積的部分,按照安置房優惠價增加300元/m2標準給予貨幣補償。原告孔慶豐的房屋在被徵收範圍內,其不服該《決定》,提起行政訴訟。
(二)裁判結果
濟寧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二條、第十九條規定,徵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個人的房屋,應當對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給予公平補償。對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於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徵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根據立法精神,對被徵收房屋的補償,應參照就近區位新建商品房的價格,以被徵收人在房屋被徵收后居住條件、生活質量不降低為宜。本案中,優惠價格顯然低於市場價格,對被徵收房屋的補償價格也明顯低於被徵收人的出資購買價格。該徵收補償方案的規定對被徵收人顯失公平,違反了《條例》的相關規定。故判決:撤銷被告泗水縣人民政府作出的《決定》。宣判后,各方當事人均未提出上訴。
(三)典型意義
本案典型意義在於: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償條例》第二條規定的對被徵收人給予公平補償原則,應貫穿於房屋徵收與補償全過程。無論有關徵收決定還是補償決定的訴訟,人民法院都要堅持程序審查與實體審查相結合,一旦發現補償方案確定的補償標準明顯低於法定的“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即便對於影響面大、涉及人數眾多的徵收決定,該確認違法的要堅決確認違法,該撤銷的要堅決撤銷,以有力地維護人民群眾的根本權益。
1989年4月4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
根據2014年11月1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2017年6月27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新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以下簡稱行政訴訟法)於2014年11月1日表決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