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做好證明事項清理工作的通知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做好證明事項清理工作的通知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做好證明事項清理工作的通知》由國務院辦公廳 於2018年6月28日發布。
索 引 號: | 000014349/2018-00093 | 主題分類: | 公安、安全、司法\司法 |
發文機關: | 國務院辦公廳 | 成文日期: | 2018年06月15日 |
標 題: |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做好證明事項清理工作的通知 | ||
發文字型大小: | 國辦發〔2018〕47號 | 發布日期: | 2018年06月28日 |
主 題 詞: |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做好證明事項清理工作的通知
(國辦發〔2018〕4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減證便民、優化服務的部署要求,做好證明事項清理工作,切實做到沒有法律法規規定的證明事項一律取消,經國務院同意,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
各部門要對本部門規章和規範性文件等設定的各類證明事項進行全面清理,儘可能予以取消。對可直接取消的,要作出決定,立即停止執行,同時啟動修改或廢止規章和規範性文件程序;對應當取消但立即取消存在困難的,應採取必要措施,確保最遲在2018年年底前取消;對個別確需保留的,要在廣泛徵求意見、充分研究論證的基礎上,通過提請制定或修改法律、行政法規予以設定。部門規章和規範性文件等設定的證明事項清理情況,包括已經取消的證明事項目錄、擬保留的證明事項目錄等,於2018年10月底前報送司法部。
二、
各部門要結合本部門職責,對法律、行政法規設定的證明事項,本著儘可能取消的原則,逐項提出取消或保留的建議,於2018年9月底前報送司法部。對可以通過法定證照、書面告知承諾、政府部門內部核查和部門間核查、網路核驗、合同憑證等辦理的,能被其他材料涵蓋或者替代的,開具單位無法調查核實的,以及不適應形勢需要的,要提出取消建議;對實踐中確需保留的,要列出目錄。對於建議取消和保留的證明事項,要逐項列明設定依據、取消或保留理由、實施基本情況(包括年受理量、索要單位、開具單位)、相關部門意見等。
三、
各地區要對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部門規範性文件設定的、在本行政區域內實施的證明事項進行梳理,逐項提出取消或保留的建議,於2018年9月底前報送司法部。對本地區自行設定的證明事項,除地方性法規設定的外,最遲要於2018年年底前取消。對地方性法規設定的證明事項,也要根據本次清理工作精神,逐一研究,儘可能予以取消。
四、
司法部要做好本次清理的組織實施工作。對各地區、各部門的建議進行匯總並梳理審核,加強對國務院各部門清理工作的跟蹤、督促和指導,確保於2018年年底前完成證明事項清理工作,清理工作完成後向國務院報告情況。根據各地區、各部門的建議,對確需保留的證明事項,組織各地區、各部門公布清單,逐項列明設定依據、開具單位、辦理指南等。清單之外,政府部門、公用事業單位和服務機構不得索要證明。對取消證明事項涉及修改法律、行政法規的,及時啟動法律、行政法規修訂程序。
五、
各地區、各部門要以本次清理工作為契機,進一步轉變行政管理方式,規範行政行為,切實改進服務作風,提升監管效能。已取消的證明事項要及時通過網際網路等向社會公布目錄並做好宣傳解讀工作,公布新的辦事指南,保證平穩過渡,防止出現管理和服務“真空”。要加強督促檢查,對下級機關違法增加證明事項和證明材料、提高證明要求、隨意將行政機關的核查義務轉嫁給群眾和企業的,及時糾正查處;對未及時糾正查處、引發不良社會影響的,嚴肅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要進一步加強協同協作,促進信息系統互聯互通,打破政府部門間、部門內部“信息孤島”,從根本上剷除“奇葩”證明、循環證明、重複證明滋生的土壤。要大力推行告知承諾制,同時加強信用體系建設,強化對群眾和企業承諾事項的事後審查,對不實承諾甚至弄虛作假的,依法予以嚴厲處罰。
本次清理工作時間緊、任務重,各地區、各部門要高度重視,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制定工作方案,細化分解任務,明確牽頭單位和時間節點,層層壓實責任,採取有力措施確保實現預期目標。各地區、各部門要於2018年6月30日前,將本次清理工作的有關負責同志和聯絡員名單報送司法部。
國務院辦公廳
2018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