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英理論
莫斯卡所著政治學書籍
通過對社會統治者和傑出人物的研究,說明社會的性質和統治關係的西方政治學、社會學理論和研究方法。“精英”一詞最早出現在17世紀的法國,意指“精選出來的少數”或“優秀人物”。精英理論認為,社會的統治者是社會的少數,但他們在智力、性格、能力、財產等方面超過大多數被統治者,對社會的發展有重要影響和作用,是社會的精英。其中極少數的政治精英代表一定的利益集團,掌握著重大決策權,他們的政治態度、言行,對政治發展方向和前景產生重要影響,決定著政治的性質。認為必須分析這些政治精英才能揭示政治的本質和規律。
精英理論的淵源可以追溯到古希臘柏拉圖的“哲人政治”思想,以及中世紀義大利的N.馬基雅維利關於統治者的權力和統治技巧的研究。後來法國的聖西門、H.坦恩,德國的L.龔普洛維奇等也探討了誰統治社會、統治者的共性、如何維持統治、怎樣統治等問題,這對精英理論的產生和發展起過主要作用。到19世紀中期,精英理論才形成比較明確的理論框架和研究方法,並獲得理論性的地位。
精英理論有早期和當代之分。人們通常把19世紀末~20世紀50年代的精英理論稱為早期精英理論。這一時期有三位代表人物,他們是:
①義大利社會學家G·莫斯卡,其代表作為《統治階級》。他認為一切社會都存在著統治階級與被統治階級;社會文明隨精英的變動而改變。他著重研究了政治精英的本質與他們取得權力的方式, 以及在不同歷史環境中的變化。同時,探討了精英地位的維持和更替問題。
②義大利社會學家V·帕累托,其代表作為《思想與社會》。他完善了“精英流動理論”,認為精英的興衰和精英與非精英之間的流動是必然的,這種流動是保持社會平衡的基本因素,如果沒有正常的流動,就會造成政治不穩定,釀成革命形勢,導致精英的集體流動代替個人流動。
③瑞士籍德國社會學家R·米歇爾斯在《政黨論》中提出了“寡頭統治鐵律”,認為政黨和人類其他一切組織,都避免不了寡頭統治的傾向。早期精英理論專註於精英的政治統治,強調人的先天素質,著重於思辨性研究,尤其是只注重少數統治者的作用,忽視民主制度在政治過程中的作用,具有反民主傾向,受到了許多批評。
20世紀50年代以後隨著行為主義政治學的興起,當代精英理論在美國發展起來。主要代表人物有政治學家H.D.拉斯韋爾,社會學家C·W·米爾斯,經濟學家J·熊彼特等。當代的精英理論的基本思想與早期精英理論雖然是一致的,但當代的研究者們既重視政治精英在社會關係中的地位和作用,也注意到其他社會精英甚至公民在社會關係中的存在和意義;強調人在後天實踐形成的專門技能,認為精英既可以產生於社會上層,也可能從下層產生,既可以產生於政治領域,也可以產生於其他社會領域;公民可以通過各種形式的政治參與來表達利益,對統治者施加影響,迫使他們做出有利於大多數人的決策;精英一旦失去領導能力和大眾的信任,就有被代替的可能性。當代精英理論宣稱“價值中立”,注重多學科的實證研究,通過對西方政治、經濟、技術、軍事精英的出身、經歷、文化、社會背景、彼此關係、代表性、領導行為等方面進行定性或定量分析,說明社會權力關係和民主政治的有效性。
(一)理論背景或目標
首先,歐洲大陸在19世紀末20世紀初流行馬克思主義學說。該理論強調國家和階級關係對於社會的政治意義,認為國家是階級矛盾不可調和的產物,並認為是經濟的原因導致了階級和階級鬥爭,進而導致了政治革命和社會革命,從而推動了人類社會的發展和進步。這一理論對保守的、反對激烈革命的精英主義構成了威脅(從這一意義上講,精英主義是強調政治的穩定發展的),因為精英主義宣稱在任何人類社會中都只能是少數人的統治,所謂的“人類大同”式的“千年天國”是根本不可能的,任何變革和革命的企圖都是不可接受的。其目的顯然是維護精英層的既得利益,彌合階級對立和衝突,鈍化無產階級鬥志。
其次,反對當時頗為流行的自由樂觀主義。自由樂觀主義者認為,在代議制民主條件下將會消滅統治階級與被統治階級的區分,使人民真正成為自己和國家的主人,而精英主義者則認為,工業民主不會消除少數人統治的現實。他們認為工業民主或許可能增加社會流動和精英循環,統治集團的異質性可能加強,社會結構分化、政治制度化也可能增強,但這一切都不足以改變那個最“顯而易見”的事實:政府仍將是寡頭式的。
(二)精英循環理論
之所以會發生流動,是因為政治統治因時、因地、因勢、因事而需要採取不同的方式和手段。而事實上精英具體或者某一特定的統治精英集團是難以同時兼具各種不同的品質的,因而缺乏必要的適應性、靈活性和必然性,故此,精英循環就不可避免的發生了。他認為歷史上的政治變遷不過是不同類別的精英之間的恆久性流動罷了。其理論的保守性和反民主性是顯而易見的。
經典的精英循環可以從兩個方面上進行描述,一是精英———精英流動。這一模式強調個體精英之間的循環;另一模式是社會底層群眾———精英層流動,它強調的是階層性流動。不論是哪一模式,精英主義都強調流動或循環的目的是維護和保證統治集團或精英利益的最大化,而後者之所以更具有民主性實乃社會政治經濟發展的必然。
精英主義也承認集團或階層的存在,但為了區別於馬克思主義和集團主義的階級或集團概念,精英文義使用了另一種表述即“地位集團”,認為它存在於各個階層之中,同時又具有流動性。在這一點上,韋伯的觀點與其類似。
(三)政治精英的統治方式
政治精英統治方式是精英理論分析的核心內容之一。拉斯維爾被認為是這方面最有作為的貢獻者,他認為政治精英通過四種手段實施對社會的統治:象徵、暴力、財物和實際措施。本文僅談談“象徵”和“實際措施”。拉斯維爾指出,“任何精英都以共同命運的象徵作為旗號來為自己辯護和維護自己的利益。”所謂“共同命運的象徵”不過是現行制度的意識形態罷了。有些學者甚至把精英統治的手段簡化為“高壓”和“操縱”,其中操縱指的就是對意識形態的控制。無論是象徵還是操縱,所強調的都是意識形態對其政統治的合法性的獲得和恆久性的維護的重大意義。
對於精英理論基本特徵的概括,學者各有不同。M.E.奧爾森和M.N.馬傑爾認為,精英取向的基本原則有六個要點。
第一,在所有的社會(以及大型組織)當中,一直並將繼續存在少數強有力的統治精英。不論政府體制和經濟制度的性質如何,總是寡頭統治或少數人對多數人的統治。群眾確實不能自己統治自己。
第二,儘管精英在人口中佔有極小的比例,但他們卻控制著極大份額的資源。他們組織良好,高度內聚。因此精英在社會中能夠有效地使用權力。
第三,精英往往會運用所有的手段來保護、維持其權力,並且一有可能便增加其權力。只有在有利於其自身利益時,他們才與他人分享權力。他們從來不主動讓渡權力。
第四,為了統治社會,精英會運用極其廣泛的各種技術手段,包括控制政府、支配經濟、使用警察和軍事力量、操縱教育體制和大眾媒介、懲罰和消滅反對者、以及製造意識形態以使自己的權力和統治合法化。
第五,精英允許甚至鼓勵有限的社會變遷,但是力圖將變遷程度限制在有利於實現他們所追求的目標而不能威脅到他們的權力。重大的社會轉型總是遭到精英的反對。
第六,當社會變得越來越龐大而複雜時,精英的權力趨於隱秘,因為這一權力根植於無數的組織化結構之中。其結果,精英的統治癒發無處不在,而且愈發有效。
托馬斯·戴伊和哈蒙·齊格勒在《民主的嘲諷》一書中,從不同的角度概括了精英理論的六大特徵:
第一。社會區分為有權的少數和無權的多數;負責社會收益分配的是少數人;政策不是由民眾決定的。
第二,統治多數人的少數人並不代表被統治的多數;精英大多出自社會經濟的上等階層。
第三,為了保持穩定、避免發生革命,非精英上升到精英地位的過程必須是緩慢而又不間斷的。非精英只有接受精英的基本觀點,才能進入統治集團。
第四,精英對於社會制度的基本準則和保持現行社會制度不變等方面是意見一致的,只是在很少一些問題上有分歧。
第五,國家政策並不反映民眾的要求.,而只反映盛行於精英中的價值觀。國家政策的改變是緩慢的,而不是革命性的。
第六,相對說來,行動積極的精英很少受到態度冷漠的民眾的直接影響。精英對民眾的影響多於民眾對精英的影響。
儘管上述分析各有側重,但還是可以從中發現一些共同的因素,諸如精英與大眾的二分結構,精英與民眾的關係(即是否代表民眾的利益?是否反映民眾的要求?是否受民眾的影響?),精英的社會來源,精英階層的開放程度(開放但有條件),精英之間的關係(基本共識的假定),精英的社會作用(決定國家政策,駕馭民眾)等等。從這些內容可以看出,在精英理論的視野中,國家政府具有相當強大的“自主性”。
精英理論試圖從社會精英、特別是政治領導人和傑出人物,著手揭示政治系統的實質和運行規律,開闢了政治學研究的新的途徑,形成了一些分析手段,在當代西方政治學研究中和對政治現象的分析中,起著不可忽視的作用。但一些學者批評這種理論過分誇大了統治者的個人作用和主觀條件,其思想實質是歷史唯心主義的英雄史觀。
精英理論與社會學中的衝突理論
美國的衝突理論的奠基人是C·賴特·米爾斯(C. Wright Mills)。米爾斯認為他雖然繼承了馬克思主義的傳統,但他的許多思想也來自於馬克斯·韋伯。米爾斯的思想反映了美國中西部的民粹主義。這種19世紀晚期的政治意識形態將“人民”看成是美國生活由腐敗的“大利益集團”的對立面。在他的名著《權力精英》(1956)一書中,他試圖揭示誰在真正統治美國。他認為這個國家被來自三個日益相互關聯領域的領導人所主宰,他們是大企業的高級主管,政府行政機構的主要官員,以及軍隊中的高級將領。不僅如此,企業主管常常進入政府就職,退休的將軍頻繁地被選入企業的董事會。米爾斯認為,這個小且非常集中的群體為美國社會做出了絕大多數的重要決策,包括戰爭與和平、貨幣和稅收、人權和職責等。
米爾斯由此發展出了當代衝突理論的中心思想(多姆霍夫,1978,1983,1990)。衝突論者認為那些權力精英們儘管具有顯而易見的成功標誌,然而他們並不如其反對者那樣意識到了他們所擁有的權力。為了處理反抗和把公眾反感控制在一定限度之內,大權在握者總是試圖模糊他們與大眾的界限。儘管如此,大眾仍能夠意識到自己的無權,並對此表示憤恨。這種強勢者與弱勢者之間的緊張狀態孕育著社會衝突的火種。從現存社會秩序中受益最多的那些人會試圖將這些制度維持下去,而那些被剝奪者則在奮力改變這一切。來自於這些對立群體間的衝突將導致重大的社會變遷。
不管其個人偏好如何,當今絕大多數的社會學家都承認功能主義和衝突論的價值所在,認為他們都探索了社會的不同方面。功能主義考察了人們在日常生活中是怎樣分工合作的。它為回答這一問題提供了有用的答案:那就是為什麼有關特殊個人需求和利益的人們會相互合作?衝突理論在另一個方面關注了生活中的壓力和緊張關係、社會平等的缺乏以及社會秩序的崩潰。正像功能主義由於過分看重合作與秩序從而可能出錯一樣,衝突理論因為相信社會衝突是社會互動的主要形式而同樣可能誤入歧途。然而這兩種理論視角都洞悉了社會存在中基本而普遍的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