挾書令

挾書令

挾書令亦稱“挾書律”。秦代禁止私人藏書議書的法令。秦始皇三十四年(前213),准行丞相李斯之議,非博士官所職,凡天下有藏《詩》、《書》及百家語者,均上交守尉焚毀,惟醫藥、卜筮、種樹之書除外。令下三十日仍不燒者,處以髡髮黥面、築長城四年之苦役。有敢談論《詩》、《書》者處死,以古非今者滅族。因秦王朝迅速滅亡,此令未盡實施。漢惠帝四年(前 191),明令廢除。

解釋


解釋:即挾書律,秦始皇 三十四年,採納丞相 李斯 的建議,下令禁止儒生以古非今,頒布民間有私藏《詩》《書》和百家書籍者族誅的法令。

典源


漢書》卷二《惠帝紀
「三月甲子,皇帝冠,赦天下。省法令妨吏民者;除挾書律。長樂宮鴻台災。宜陽雨血。」東漢·應劭註:「挾,藏也。」三國魏·張晏註:「秦律敢有挾書者族。」

運用示例


《新唐書·儒學傳下·啖助傳贊》:“至 漢 興,剗挾書令,則儒者肆然講授,經典寖興。”參見“挾書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