責任險

責任險

責任險(liability insurance),指保險人承保被保險人的民事損害賠償責任的險種,主要有公眾責任保險、第三者責任險、產品責任保險、僱主責任保險、職業責任保險等險種。責任保險,適用於一切可能造成他人財產損失與人身傷亡的各種單位、家庭或個人。

概述


具體而言,責任保險的適用範圍,包括如下幾部分:
1.各種公眾活動場所的所有者、經營管理者。如體育場、展覽館、影劇院、市政機關、城市各種公用設施等,均有可能導致公眾的人身或財產損害,這些地方的所有者或經營管理者就負有相應的法定賠償責任,從而需要、且可以通過責任保險的方式向保險公司轉嫁風險。
2.各種產品的生產者、銷售者、維修者。
3.各種運輸工具的所有者、經營管理者或駕駛員。
4.各種需要僱用員工的法人或個人。
5.各種提供職業技術服務的單位。
6.城鄉居民家庭或個人。
此外,在各種工程項目的建設過程中,也存在著民事責任事故危險,建設工程的所有者、承包者等,亦對相關責任事故危險具有保險利益;各單位場所(即非公眾活動場所)也存在著公眾責任危險,企業等單位亦有投保公眾責任保險的必要性。
是對機關、企事業單位及個人在經濟活動過程中因疏忽或意外事故造成。
公眾責任保險的形式很多,主要有普通責任險、綜合責任險、場所責任險、電梯責任險、承包人責任險等。
機關、企事業單位及個人的辦公樓、飯店、工廠、商場、公共娛樂場所等都可以通過投保公眾責任保險來轉嫁這方面風險。

第三者


介紹

以往絕大多數的地方政府將第三者責任險列為強制保險險種,不買這個保險,機動車便上不了牌也不能年檢。在機動車交通強制保險(簡稱交強險)出台後,第三者責任險已成為非強制性的保險。
因為交強險在對第三者的財產損失和醫療費用部分賠償較低,可考慮購買第三者責任險作為交強險的補充。
第三者責任保險是指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駕駛人員在使用保險車輛過程中發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傷亡或財產直接損毀,依法應當由被保險人承擔的經濟責任,保險公司負責賠償。同時,若經保險公司書面同意,被保險人因此發生仲裁或訴訟費用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以外賠償,但最高不超過責任限額的30%。絕大多數的地方政府將第三者責任險列為強制保險險種,不買這個保險,機動車便上不了牌也不能年檢。

賠償

保險車輛發生事故,致第三者人身傷亡時,按有關法律、法規和保險合同的規定,保險公司在保險單載明的賠償限額內核定賠償數額,並給予賠償。這就是第三者責任險的賠償。
根據《機動車輛保險條款》(保監發「2000」16號)的規定,第三者責任險的每次事故最高賠償限額應根據不同車輛種類選擇確定:
(一)在不同區域內,摩托車、拖拉機的最高賠償限額分為四個檔次:2萬元、5萬元、10萬元和20萬元;
(二)其他車輛的最高賠償限額分為六個檔次:5萬元、10萬元,20萬元、50萬元、100萬元和100萬元以上,且最高不超過1000萬元;
(三)掛車投保后與主車視為一體。發生保險事故時,掛車引起的賠償責任視同主車引起的賠償責任。保險人對掛車賠償責任與主車賠償責任所負賠償金額之和,以主車賠償限額為限。
1.當被保險人應負第三者傷亡賠償金額超過賠償限額時。
保險公司賠償額=賠償限額x(1一免賠率)
例如:被保險人孫某在投保第三者責任險時,選擇最高賠償限額為10萬元,孫某駕駛轎車在一次車禍中致第三者趙某傷殘,根據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認定,孫某對此次事故應負主要責任,應當賠償第三者趙某各種損失共12萬元,那麼保險公司應當賠付的第三者責任險的數額為:保險公司賠款=10x(1一10%)=10x90%=9萬元。
2.當被保險人應負第三者傷亡賠償金額低於賠償限額時,保險公司應當賠付第三者責任險的數額為:
保險公司賠償額=應負賠償金額x(1一免賠率)
例如:被保險人周某在投保第三者責任險時,選擇最高賠償限額為10萬元,其保險車輛在事故中致第三者宋某左腿殘疾,根據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認定,雙方應負同等責任,經核算,周某共應賠償宋某損失6萬元,那麼保險公司應賠付的第三者責任險的數額為:保險公司賠款=6x(1一10%)=6x90%=5.4萬元。

產品


產品責任保險是指因產品本身的缺陷造成他人(一般是指消費者)人身或財產的損失為承保責任。產品責任險保障的是產品給他人造成的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僱主責


僱主責任保險是指被保險人所雇傭的員工在受雇過程中,從事與被保險人經營業務有關的工作而遭受意外或患與業務有關的國家規定的職業性疾病,所致傷、殘或死亡,被保險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及勞動合同應承擔的醫藥費用及經濟賠償責任,由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在規定的賠償限額內負責賠償的一種保險。三資企業、私人企業、國內股份制公司,國有企業、事業單位、集體企業以及集體或個人承包的各類企業都可為其所聘用的員工投保僱主責任險

職業


職業責任保險是以各種專業技術人員在其從事專業技術性工作時,因工作上的疏忽或過失,造成第三人人身損害或財產損失,依法需要由其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為保險標的的保險。
目前國內外辦理較為普遍的有醫生、藥劑師、會計師、律師、設計師、工程師、保險代理人及經紀人等的責任保險。
產品責任保險和產品質量保險的區別
人們極易將產品責任與產品質量違約責任相混淆。其實,儘管這兩者都與產品直接相關,其風險都存在於產品本身且均需要產品的製造者,銷售者,修理者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但作為兩類不同性質的保險業務,它們仍然有本質的區別。
首先,風險性質不同。產品責任保險承保的是被保險人的侵權行為,且不以被保險人是否與受害人之間訂有合同為條件。它以各國的民事民法制度為法律依據。而產品質量保證保險承保的是被保險人的違約行為,並以合同法供給方和產品的消費方簽訂合同為必要條件。它以經濟合同法規制度為法律依據。
其次,處理原則不同。產品責任事故的處理原則,在許多國家用嚴格責任的原則。即只要不是受害人處於故意或自傷所致,便能夠從產品的製造者或銷售者,修理者等處獲得經濟賠償,並收到法律的保護。而產品質量保險的違約責任只能採取過錯責任的原則進行處理。即產品的製造者,銷售者,修理者等存在過錯是其承擔責任的前提條件,可見,嚴格責任原則與過錯責任原則是有很大區別的,其對產品責任保險和產品質量保險的影響也具有很大的直接意義。
再者,自然承擔者與受損方的情況不一樣,從責任承擔方的角度看,在產品責任保險中,責任承擔者可能是產品的製造者,修理者,消費者,也可能是產品的銷售者甚至是承運者。其中製造者與銷售者負連帶責任。受損方可以任擇其一提出賠償損失的要求,也可以同時向多方提出賠償請求,在產品質量保證保險中,責任承擔者僅限於提供不合格產品的一方,受損人只能向他提出請求。從受損方的角度看,產品責任保險的受損方可以是產品的直接消費者或用戶,也可以是與產品沒有任何關係的其他法人或者自然人,即只要因產品造成了財產或人身損害,就有向責任承擔

區別


責任保險的保險責任和民事損害賠償責任這二者既有聯繫又有區別,是不能完全等同的。
一方面,責任保險承保的責任主要是被保險人的過失行為所致的責任事故風險,即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通常是絕對除外不保的風險責任,這一經營特點決定了責任保險承保的責任範圍明顯地小於民事損害賠償責任的範圍;
另一方面,在被保險人的要求下並經過保險人的同意,責任保險又可以承保著超越民事損害賠償責任範圍的風險。這種無過錯責任即超出了一般民事損害賠償責任的範圍,但保險人通常將其納入承保責任範圍。
責任保險的保險責任,一般包括兩項內容:1、被保險人依法對造成他人財產損失或人身傷亡應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2、因賠償糾紛引起的由被保險人支付的訴訟、律師費用及其他事先經過保險人同意支付的費用。

承保


作為一類獨成體系的保險業務,責任保險適用於一切可能造成他人財產損失與人身傷亡的各種單位、家庭或個人。具體而言,其適用範圍包括:一是各種公眾活動場所的所有者、經營管理者;二是各種產品的生產者、銷售者、維修者;三是各種運輸工具的所有者、經營管理者或駕駛員;四是各種需要雇傭員工的單位;五是各種提供職業技術服務的單位;六是城鄉居民家庭或個人。
此外,在各種工程項目的建設過程中也存在著民事責任事故風險,建設工程的所有者、承包者等亦對相關責任事故風險具有保險利益;各單位場所(即非公眾活動場所)也存在著公眾責任風險,如企業等單位亦有著投保公眾責任保險的必要性。

特徵


第一,責任險與財產險不同,財產險的目標是補償特定資產損失(車輛與固定的財產),責任險為被保人向遭受損失的第三方賠償。所以因為許多個人與組織的活動都會對第三方造成潛在不良後果,這種保險因而可以在個人與商業領域中得到廣泛的應用。
第二,由於購買責任保險的目的是降低被保險人的法律風險,所以該保險的發展在常見的司法管轄範圍內對法律與監管環境的敏感度很高。例如,強制責任險是政府的一種工具,用來解決許多涉及公眾權益的問題,如公眾的健康與環境。
第三,與其它傳統的業務相比,保險人難以對責任風險進行評估。責任保險屬於一種“長尾”式的業務特例,其索賠在保單過期很長時間之後仍要充分地開發。特別地,由於無法預知法律環境中的潛在因素與不利於己的變化,保險人常會受到索賠頻率突然提高、索賠金額突然上升等問題的困擾。而且司法體系在責任保險的發展與形成中起主導作用。

費率


責任保險費率的制訂,通常根據各種責任保險的風險大小及損失率的高低來確定。從總體上看,保險人在制訂責任保險費率時,主要考慮的影響因素應當包括如下幾項:
1.被保險人的業務性質及其產生意外損害賠償責任可能性的大小;
2.法律制度對損害賠償的規定;
3.賠償限額的高低。
此外,承擔中區域的大小、每筆責任保險業務的量及同類責任保險業務的歷史損失資料亦是保險人在制訂責任保險費率時必須參照的依據。

發展


責任保險作為一類獨立體系的保險業務,開始於19世紀中葉,發展於20世紀70年代。責任保險的產生與發展壯大,被稱為保險業發展的第三階段,使保險業由承保物質利益風險和人身風險后,擴展到保各種法律風險。
在責任保險發展的最初幾十年,並沒有得到足夠的重視。直至20世紀中葉,隨著社會發展,各種民事活動急劇增加,法律制度不斷健全,人們的索賠意識不斷增強,終於使責任保險在20世紀70年代以後的工業化國家得到了全面迅速的發展,進入了黃金時期。雖然責任保險發展的時間相對其它保險而言非常短,但是目前已經成為具有相當規模和影響力的保險險種。
國際保險發展的歷史表明,責任保險的發展程度是衡量一國或地區財產保險業發達與否的重要指標。有關資料顯示,美國的責任險業務是非壽險公司的支柱性險種,責任保險市場自20世紀後期即占整個非壽險業務的45%一50%;在歐洲國家則佔30%左右,有的國家高達40%;日本也達25~30%。進入20世紀90年代以後,許多發展中國家也日益重視發展責任保險業務,這一指標的全球平均數為非壽險業務的20%以上。責任保險滲透到社會生活的各個方面,促進了社會的進步和發展,起到了維護社會穩定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