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春市司法局

長春市政府的職能部門

長春市司法局是長春市政府的職能部門,於1955年3月組建,1959年被撤消,1980年10月恢復重建。主要職能是:負責指導和管理罪犯、勞教人員的教育改造工作;管理公證、律師和基層法律服務工作;管理和指導全市依法治理、普法教育工作;管理指導鄉鎮法律服務調解、刑釋解教人員的安置幫教工作,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管理司法鑒定等各項工作。負責監督和管理全市法律服務市場工作。

現任局長為梁向東。

2020年1月2日,吉林省長春市司法局被公示為“全國公共法律服務工作先進集體”(公示期為2020年1月2日至2020年1月8日)。

機構概況


根據中共吉林省委辦公廳、吉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長春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吉廳字〔2009〕16號),設立長春市司法局,為市政府工作部門。

職責調整


(一)加強指導管理社區矯正工作的職責。
(二)加強監督管理法律援助工作的職責。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關於司法行政工作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組織起草司法行政地方性法規和規章草案;擬訂全市司法行政工作的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
(二)負責全市監獄管理工作並承擔相應責任,指導、監督刑罰執行、改造罪犯的工作。
(三)負責全市勞動教養管理工作並承擔相應責任,指導、監督勞動教養的執行工作。
(四)擬訂全市普及法律常識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全市法制宣傳、依法治理工作。
(五)負責監督和管理全市律師工作並承擔相應責任;指導市律師協會工作。
(六)負責監督和管理全市公證工作並承擔相應責任;指導市公證員協會工作。
(七)指導和管理全市法律援助和政府法律顧問團工作。
(八)負責指導和監督全市司法鑒定工作。
(九)指導和監督全市基層司法所建設和人民調解、基層法律服務工作。
(十)負責監督和管理全市法律服務市場工作。
(十一)指導和管理全市社區矯正和幫教安置工作。
(十二)負責全市司法行政系統槍支、彈藥、服裝和警車的管理工作;指導和監督全市司法行政系統計劃財務工作。
(十三)組織實施長春市國家司法考試工作,承擔全省集中長春設立考區的國家司法考試考務工作。
(十四)指導和監督全市司法行政隊伍建設;負責全市司法行政系統的警務管理和警務督察工作;協助縣(市)、區管理司法局領導幹部。
(十五)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司法局設政治部,17個內設處室(含政治部下設的幹部警務處、組織宣傳教育處和老幹部處)和5個科:
(一)辦公室
負責擬訂全市司法行政工作發展規劃並監督實施;負責機關政務運行和各項管理制度的起草並組織實施;負責以部門名義下發文件和政務信息工作;負責會務接待、秘書事務、文書檔案、信訪、保密、保衛工作;負責機關財務、行政後勤管理和服務工作。
(二)律師工作管理與法律服務監督處
指導、監督律師的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執行工作;承擔律師、律師事務所的指導、監督工作;承擔企事業單位法律顧問工作和社會法律諮詢服務機構的指導、監督工作;指導市律師協會;指導全市法律援助工作;指導全市政府法律顧問工作;依法監督管理全市法律服務市場。
(三)公證工作管理處
指導、監督公證的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執行工作。承擔公證機構、公證員的指導、監督工作;指導市公證員協會工作。
(四)基層工作指導處
指導、監督基層司法所、人民調解和基層法律服務工作。
(五)司法鑒定管理處
組織實施司法鑒定管理規定和技術規範;負責全市司法鑒定機構管理工作;指導面向社會的司法鑒定資質管理、質量管理和司法鑒定人專業教育培訓工作。
(六)法制調研處(行政審批辦公室)
指導全市司法行政法制工作;指導司法行政系統的執法監督工作;負責機關行政複議和行政應訴工作,以及政務公開、社會治安綜合治理、調查研究工作。依據國家和省市有關法律法規及規章等相關規定和要求,負責行政許可及其他行政審批事項的受理、審核、辦復工作,負責牽頭組織行政許可及行政審批事項的審核、上報相關工作,負責行政審批決定送達和行政許可證件的發放管理工作,負責有關行政審批事項應訴工作。
(七)社區矯正工作管理處
指導、監督全市社區矯正工作;擬訂並指導實施全市社區矯正工作發展規劃、有關規定政策和制度;負責審核、呈報社區服刑人員的行政獎勵和司法獎懲。
(八)幫教安置工作管理處
指導、監督全市幫教安置工作;擬訂並指導實施全市幫教安置工作發展規劃、有關規定政策和制度;指導各地創辦過渡性安置實體;協調各有關部門共同開展幫教安置工作。
(九)教育改造管理工作處
負責指導和監督全市監獄、勞教所監管安全、獄(所)政管理、生活衛生工作;負責指導和監督罪犯、勞教人員的教育改造、考核獎懲工作;負責現代化文明監獄、勞教所的規劃和創建工作。
下設管理科、教育科、生活衛生科。
(十)計劃財務裝備處
負責擬訂全市監獄勞教系統的財務、裝備、場所建設規劃並監督實施;指導和監督全市監獄、勞教所財務管理和國有資產管理工作;負責全市
司法行政系統槍支、彈藥、服裝和警車的管理工作。
下設財務科、裝備科。
(十一)監獄勞教工作綜合處
負責全市監獄、勞教工作的調查研究和信息綜合工作;負責監獄、勞教工作的會務、接待工作;指導監獄、勞教所的生產工作;負責安全生產的監督檢查及生產項目的固定資產監督管理工作。
(十二)刑事行政執罰處
負責全市監獄、勞教所刑罰、行政處罰執行工作;監督獄務、所務公開中的執法工作;負責對罪犯、勞教人員合法權益工作的監督檢查;負責涉法案件來信來訪處理工作。
(十三)法制宣傳處
擬訂全市法制宣傳教育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全市的法制宣傳教育工作;負責法制宣傳教育的調查研究和普法的培訓工作;負責全市法制宣傳教育和依法治理情況的綜合工作。
(十四)依法治市檢查指導處
負責對全市依法治市和法制教育工作的檢查、指導、驗收工作;指導和監督全市依法治市和普法責任制的落實工作;組織協調和參與全市執法和法律實施情況檢查監督;組織指導全市基層單位的依法治理工作;負責依法治理的調研和典型培養、選樹工作。
(十五)幹部警務處
負責局機關及所屬單位的幹部人事、勞動工資及相關人事工作;協助有關部門管理全市司法行政系統的機構編製,協助縣(市)區黨委管理司法局領導幹部;負責全市司法行政系統人民警察的警務管理和警銜評授的管理工作。
(十六)組織宣傳與警務督察處(國家司法考試處)
指導全市司法行政系統黨的組織建設、隊伍的思想政治建設和精神文明建設工作;負責系統先進集體(個人)的表彰獎勵工作;負責全市司法行政系統宣傳工作及幹部培訓教育工作。承擔全市司法行政系統警務督察工作。組織實施長春市國家司法考試工作,承擔全省集中長春設立考區的國家司法考試考務工作。
(十七)老幹部處
負責局機關離退休幹部的管理服務工作;指導和監督直屬單位老幹部工作。
紀律檢查委員會(監察室)和機關黨委按黨章和有關規定設置。

領導信息


長春市司法局局長:王承偉
王承偉
王承偉

其他事項


(一)關於執法監督。市司法局主要負責全市依法治理工作業務指導;市政府法制辦公室主要負責行政機關執法監督檢查的業務指導。
(二)關於行政執法人員培訓。市司法局負責在職政法幹部和企業法律顧問的法律知識教育培訓;有關專業法律法規執法人員的教育培訓由各業務主管部門負責;有關行政處罰、行政複議等方面的教育培訓工作,由市政府法制辦公室負責。
(三)關於法律宣傳。市司法局負責全市普法宣傳;專業法律法規的宣傳由各行業主管部門負責;有關行政處罰、行政複議等法律法規宣傳由市政府法制辦公室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