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載,是指航運業務中,船長在裝貨之前以書面形式通知貨方,載貨船舶具體的裝貨能力或者裝貨數量。
宣載,航運業務中,這個數量是船方保證能夠實際裝載的貨物數量,貨方提供的貨物應該達到上述數量,否則應承擔相應的虧艙費,除非合同另有約定;但貨方提供的貨物數量也不能超出上述數量,否則船方可以拒絕裝貨。
宣載
運貨物的數量條款,在
程租船條件下,關於貨物的數量,一般都規定允許有一定百分比的增減幅度。在實際裝貨前,船長應按合同規定增減百分比或最多最少數量內,向租船人宣布該船可以裝運貨物的確切數量,以利租船人通知發貨人備貨,稱為宣載。這個宣載數量是船長根據航次中所需燃料、淡水、貯備物品的合理數量和考慮
船舶常數后而確定的。船方對宣布的載重負保證責任,如有虛報不實,租方可要求賠償或減付運費。
如果租方未能按宣載量供貨裝船,則也要對因供貨不足支付
空艙運費。
租船人應根據宣載提供足夠的貨量,否則要負擔空艙費。如船長宣載后,實裝貨物達不到宣載的重量,如船長宣載15000公噸;但裝到14963公噸,就不能再裝,否則便要超載。因末超過約定的幅度,僅為2.5%,故
船東可免責。如差1000公噸,則可向船東索賠。通常,對裝貨的數量訂有5%~10%的伸縮幅度。船長宣載應實事求是,不能虛報,必要時租船人應對船長的宣載進行核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