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代理人
行政訴訟代理人
行政訴訟代理人,是指依照法律規定,或由法院指定,或受當事人委託,以當事人的名義,在代理許可權範圍內為當事人進行行政訴訟活動,但其訴訟法律後果由當事人承受的的人。
法定代理人是指根據法律的規定,代替無訴訟能力的公民進行訴訟活動的人。行政訴訟上的法定代理,是為無訴訟能力的當事人設立的一種代理制度。行政訴訟中的法定代理人具有以下特徵:
1.代理權的產生和代理許可權的範圍必須是基於法律的明確規定。
2.法定代理人所代理的被代理人,是沒有訴訟行為能力的自然人。
3.法定代理不僅是一中權利,而且是一種義務。
《行政訴訟法》第28條規定:“沒有訴訟能力的公民,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法定代理人互相推諉代理責任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代為訴訟。”被指定的法定代理人不得拒絕。但是,值得注意的是,人民法院的這種指定代理不是訴訟代理制度中的“指定代理”,被指定的人仍然是法定代理人,而不是指定代理人。
《行政訴訟法》第29條規定:“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託一至二人代為訴訟。律師、社會團體、提起訴訟的公民的近親屬或者所在單位推薦的人,以及經人民法院許可的其他公民,可以受委託為訴訟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