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計
大計
基本解釋
(1) [a major programme of lasting importance]∶重大的謀略或計劃
(2) [general exam for officials]∶官吏每三年一次的考績
(3) [national annual accounting]∶國家年終核算
1.官吏每三年一次的考績。
《周禮·天官·太宰》:“三歲則大計羣吏之治,而誅賞之。”鄭玄 注引 鄭司農 曰:“三歲考績。”
2. 明 清 兩代考核外官的制度叫大計,每三年舉行一次。
《明史·佞幸傳·朱隆禧》:“由進士歷 順天府 丞,坐大計黜。”
清 姚鼐 《邱松亭家傳》:“君採購嚴禁吏蠹……大計列一等,當擢。”參閱《清文獻通考·職官四》。
3. 重大的謀略或計劃。
《國語·吳語》:“不勇,則不能斷疑以發大計。”
唐杜甫《暮秋枉裴道州手札率爾遣興寄遞呈蘇渙侍御》詩:“郭欽 上書見大計,劉毅 答詔驚羣臣。”
宋 蘇軾《答呂元鈞書》之二:“士大夫相顧避罪而已,何暇及中外利害大計乎?”
明 孫承宗《答袁節寰(袁可立)登撫》:“以展錯為酌計,海上諸兵如淮遠之兵,俱可授之立圖大計,其一切舟楫器械有無多寡,敢煩興綜料。”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政協代表﹞就有關國家建設事業的根本大計及其他重要措施,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提出建議案。”
4. 謂國家歲終核算。
《周禮·天官·序官》“司會”漢 鄭玄 註:“司會主天下之大計。”
《魏書·袁翻傳》:“今之豫度,微似小損,歲終大計,其利實多。”
其制始於周朝,《周禮·天官·大宰》:“三歲,則大計群吏之治而誅賞之。”后自漢唐乃至宋元,亦用稱對官吏的考察,但非制度化用語。
至明朝始成為定製。明朝考察內外官員,分為京察、外察。京察指對在京任職官員的考察,外察指對在外任職官員的考察,其制均始於洪武中(1368~1398)。京察每六年一次。洪武中定京宮考察制度,成祖遷都北京后,南北兩京官員均屬京察之列,但未成定製。其後兩京五品以下官員至十年始一考察,議者多以為法太闊略。孝宗弘治十四年(1501)南京吏部尚書林瀚請定京官六年一察之例,十七年,吏部給事中許天錫再請六年一察南北兩京五品以下官員,遂成定製。
京察於已、亥年舉行,四品以上京職官員具疏自陳,由皇帝親定任免;五品以下京官,由吏部會同都察院考察,吏部尚書、都察院都御史會同吏部考功司郎中主持考察之事,並密托吏科都給事中、河南道掌道御史咨訪,將考察結果具冊奏請。
考察共分四等:
年老有疾者致仕;
罷軟無為系行不謹者冠帶閑住;
貪酷及在逃者為民;
才務不及、浮躁淺露者降調。
1.
年老有疾者致仕;
2.
罷軟無為系行不謹者冠帶閑住;
3.
貪酷及在逃者為民;
4.
才務不及、浮躁淺露者降調。
外察每三年一次。洪武二十九年(1396)定以辰、戌、丑、未年為外官入京朝覲之年,察典隨之,故又作朝覲考察。后沿為定製。屆時由吏部會同都察院掌其事。
明制:
州縣每月一考察,上報於府,府考察,每年一報,上之於布政使司,每三年,巡撫、按察使司通核官員事狀,造冊具報吏部,以為外官考察憑據。
外察共分八等:一貪,二酷,三浮躁,四不及,五老,六病,七罷,八不謹。其處分則有充軍、為民、降調、致仕等。此外,倉場庫官每年一考,巡檢三年一考,教官九年一考,吏員亦有三、六年考滿之法。又有當政為及時處分官員,於考期之外另行考察,稱“閏察”。明制大計黜罷官員,不復序用,故至明後期,黨爭激烈,皆以把持大計為黨同伐異手段。則考察之意漸失。
清承明制,其標準定為才、守、政、年四格,以分優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