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找到76條詞條名為馬軍的結果 展開
- 哈爾濱工業大學環境學院副院長
- 合肥市委常委、政法委書記
- 惠濟區區長
- 原漢中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主任
- 天水市市委常委、宣傳部部長
- 長春市教育局原局長
- 甘肅臨夏回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院長
- 四川省巴州區副區長
- 西藏自治區拉薩市委常委
- 導演
- 銅陵市郊區區委書記
- 內蒙古巴彥淖爾市臨河區金榕農業專業合作社理事長
- 哈爾濱血液病腫瘤研究所教授
- 亳州蕪湖現代產業園區管委會副主任
- 中國人民解放軍空軍工程大學校長
- 德陽市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副局長
- 新疆昌吉州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局長
- 吉林省生態環境廳黨組書記
- 陝西省第十三屆人大代表
- 畫家
- 原江蘇省宿遷市人大常委會副主任
- 蘭州振興海石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總經理
- 電影《殺破狼》和《導火線》中的角色
- 蘭州理工大學理學院教授
- 山東大學教授博士生導師
- 威寧自治縣中水鎮武裝部長、副鎮長
- 民革蘭州市第七屆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 中國傳媒大學影視藝術學院教授
- 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醫院執業醫師
- 北京大學教授
- 北京舞蹈學院附屬中等舞蹈學校教師
- 遼寧出入境檢驗檢疫局紀檢組長
- 寧夏大學外國語學院黨總支副書記
- 六盤水市城市管理局原局長
- 中國當代著名葯膳大師
- 臨夏回族自治州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原主任
- 京漢股份董事長
- 寧夏第二建築有限公司第六分公司黨支部書記、經理
- 天津農村商業銀行內部審計部總經理
- 全國優秀農民工
- 德州市稅務局黨委委員、副局長
- 美團優選陝寧省區原負責人
- 聊城市文聯主席
- 重慶長安汽車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 格爾木市委常委、市委秘書長
- 廣州市第一人民醫院副主任中醫師
- 北京東城區財政局副調研員
- 北京廣播學院教師
-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哈巴河縣人
- 寺子學區教師
- 東南大學副教授、博士、碩士生導師
- 浙江省見義勇為勇士
- 健美運動員
- 山東聊城日報副主編
- 80后新寫實油畫家
- 中國聯通陝西省分公司副總經理
- 醫生
- 腫瘤放療科主任醫師
- 上海社會科學院歷史研究所研究員
- 內蒙古工業大學國際商學院副院長
- 鳳陽縣財政局人秘股股長
-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長
- 東北師範大學教師
- 天津市市場和質量監督稽查總隊稽查六處處長
- 廣西民族大學教授
- 北方民族大學醫學影像技術系教授
- 遼寧省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審委會專職委員
- 伊吾縣人民檢察院檢察長
- 和堂傳媒集團CTO
- 中國地質環境監測院院長
- 若羌縣政協副主席
- 2019年度首都綠化美化先進個人
- 寧夏馬軍枸杞王商貿有限公司董事長
- 杭州龍藍裝飾工程公司總監
- 海倫市委常委、人武部部長
- 黃石經濟技術開發區汪仁鎮百花村黨支部書記
馬軍
長春市教育局原局長
馬軍,男,漢族,1957年9月25日出生,吉林省榆樹市人。中共黨員,研究生學歷,管理學碩士,歷任教師。曾任長春市教育局副局長兼長春職業技術學院黨委書記、院長。
20徠14年9月違紀被查。 2015年5月11日,延邊朝鮮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處其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沒收個人全部財產。2015年10月19日,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改判,判處有期徒刑十七年,沒收財產人民幣1000000元。2018年10月24日,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對罪犯馬軍減去有期徒刑七個月。
1993年7月加入中國共產黨,1974年7月參加工作。歷任:
長春市南關區教育局副局長、區校辦工業公司經理;
長春市南關區教育局副書記、副局長(正處);
長春市南關區教育局黨委書記、局長;
長春市南關區人民政府副區長;
長春市教育局副局長兼長春職業技術學院黨委書記、院長。
徠2014年9月,依法對吉林省長春市教育局原局長馬軍(副廳級)涉嫌受賄犯罪立案偵查。案件偵查工作在進行中。
吉林省延邊朝鮮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於2015年5月11日作出(2014)延中刑初字第44號刑事判決,認定被告人馬軍犯受賄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沒收個人全部財產。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訴。
因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訴,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於2015年10月19日作出(2015)吉刑經終字第28號刑事判決,予以改判,認定被告人馬軍犯受賄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七年,沒收財產人民幣1000000元。宣判后即交付執行。
執行機關吉林省長春鐵北監獄以該犯在服刑期間確有悔改表現為由,提出減刑建議書,報送吉林省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長春中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該案。
2018年10月24日,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后認為,罪犯馬軍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生產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確有悔改表現,符合法律規定的減刑條件,執行機關報請的減刑幅度適當,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等相關條款之規定,裁定如下:對罪犯馬軍減去有期徒刑七個月(刑期自本裁定減刑之日起計算,至2030年11月30日止)。本裁定送達后即發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