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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軍

長春市教育局原局長

馬軍,男,漢族,1957年9月25日出生,吉林省榆樹市人。中共黨員,研究生學歷,管理學碩士,歷任教師。曾任長春市教育局副局長兼長春職業技術學院黨委書記、院長。

20徠14年9月違紀被查。 2015年5月11日,延邊朝鮮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處其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沒收個人全部財產。2015年10月19日,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改判,判處有期徒刑十七年,沒收財產人民幣1000000元。2018年10月24日,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對罪犯馬軍減去有期徒刑七個月。

個人履歷


1993年7月加入中國共產黨,1974年7月參加工作。歷任:
長春市南關區教育局副局長、區校辦工業公司經理;
長春市南關區教育局副書記、副局長(正處);
長春市南關區教育局黨委書記、局長;
長春市南關區人民政府副區長;
長春市教育局副局長兼長春職業技術學院黨委書記、院長。

人物事件


違紀被查

徠2014年9月,依法對吉林省長春市教育局原局長馬軍(副廳級)涉嫌受賄犯罪立案偵查。案件偵查工作在進行中。

一審宣判

吉林省延邊朝鮮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於2015年5月11日作出(2014)延中刑初字第44號刑事判決,認定被告人馬軍犯受賄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沒收個人全部財產。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訴。

二審裁定

因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訴,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於2015年10月19日作出(2015)吉刑經終字第28號刑事判決,予以改判,認定被告人馬軍犯受賄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七年,沒收財產人民幣1000000元。宣判后即交付執行。

執行變更

執行機關吉林省長春鐵北監獄以該犯在服刑期間確有悔改表現為由,提出減刑建議書,報送吉林省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長春中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該案。
2018年10月24日,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后認為,罪犯馬軍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生產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確有悔改表現,符合法律規定的減刑條件,執行機關報請的減刑幅度適當,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等相關條款之規定,裁定如下:對罪犯馬軍減去有期徒刑七個月(刑期自本裁定減刑之日起計算,至2030年11月30日止)。本裁定送達后即發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