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政院
資政院
資政院是清末立憲運動的議會準備機構。成立於1910年9月,終止於1912年初。由民國臨時參議院替代。院址在北京西城區象來街,民國時期改名為國會街,1949年後又改為象來街。資政院的建制在各省地方叫諮議局,諮議局作為各省的議事機構,其許可權是討論本省應興應革事宜,討論本省的預決算、稅收、公債以及單行章程規則的增刪和修改,選舉資政院議員,申復資政院或督撫的諮詢等。但是,它的權力受到本省督撫的嚴格限制。
清末資政院
清光緒三十三年(1907)下諭設立,宣統元年(1909)頒布章程,1910年10月3日,資政院第一次會議召開。其時慈禧已死,攝政王載灃到會親致開幕詞。
議會性質的機構。設總裁,在王、公、大臣內特簡;副總裁,三品以上大臣內簡充,下設秘書廳,有秘書長、秘書等。資政院議員分欽定、民選兩種,共200人,由於新疆諮議局尚未成立,缺少兩名民選議員,欽選議員也減少兩名。欽定議員包括宗室王公世爵十六人,滿漢世爵十二人、外藩王公世爵十四人、宗室覺羅六人、各部院官三十二人、碩學通儒與納稅多額者各十人,以上均由皇帝委派。民選議員由各省諮議局推選,議員大多出身地方紳民。
名義上凡國家每年收入支出、法典朝章、公債稅率及皇帝交議之事,均經議員議決后,會國務大臣奏報皇帝決定,實際僅為籌備立憲的形式。《資政院章程》在1908年--1911年間,先後四次公布,三次修改。設總裁2人,副總裁2至4人。會期分常年會(每年一次)、臨時會兩種。職權是議定國家出入預算、決算、稅法、公債、制定法規、彈劾大臣等。采一院制。為限制資政院的實際權力,規定議決事項須具奏請旨可否,以便使資政院成為無礙於清王朝,而又能維護專制統治的裝飾工具。
根據資政院院章,資政院總裁出自欽定,清廷視之為控制資政院的工具。資政院第一任總裁為溥倫和孫家鼐。但在全國上下要求立憲的洪流中,即使是由清廷從忠於清廷的王公大臣中簡派的總裁,也不得不基本上尊重資政院的議事規則和議員的議政活動。溥倫作為資政院總裁,主張凡事“先交資政院參議”,他與度支部(主管財政)大臣載澤經常發生爭論。他們之間的爭端已不是單純的個人權力之爭,更重要的意義在於行政機構同准議會機構已發生相互制衡。
武昌起義之後,“皇族內閣”提交辭呈,清政府批准,並宣布“袁世凱著授為內閣總理大臣”。資政院為維護《憲法重要信條》尊嚴,提出該程序違憲,攝政王收回上諭,等候選舉結果,隨後資政院以無記名投票公選總理大臣,袁世凱得票最多,攝政王再次發布任命上諭。雖然前後結果相同,但第二次任命的出台遵守憲法程序,程序正義是現代政治得以公正運行的重要原則。這一事件在中國的法律史、政治史乃至整個社會歷史上都具有重大意義。
啟動一場選舉的首要之務,即確定哪些人具有選舉權與被選舉權,哪些人沒有選舉權與被選舉權。1909年咨議局議員選舉的選民資格法律規範,依據的是上年制定的《咨議局章程》。按照章程規定,有下列資格之一者,擁有選舉咨議局議員的權利,即可以成為選民:
1、曾在本省地方辦理學務及其他公益事務滿三年以上著有成績者;2、曾在本國或外國中學堂及與中學堂同等或中學以上之學堂畢業的有文憑者;2、有舉貢生元以上之出身者;4、曾任實缺職官文七品武五品以上未被參革者;5、在本省地方有五千元以上之營業資本或不動產者;6、非本省籍男子年滿25歲,寄居在本省滿l0年以上,在寄居地方有一萬元以上之營業資本或不動產者。
咨議局議員的候選人,必須是具備上述條件之一且年滿30歲的男性。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則不得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1、品行悖謬,營私武斷者(指宗旨歧邪,於犯名教及訟棍土豪而言);2、曾處監禁以上刑罰者;營業不正當;3、失財產上之信用,被人控實,尚未清結者;4、吸食鴉片者;有心疾者(指有瘋狂痴獃等疾,精神已異常人者);5、身家不清白者(指娼優隸卒等賤業之人);6、不識文義者。
按照這一章程,女性及無社會地位的窮人是沒有選舉與被選舉資格的。這誠然是巨大的缺陷。但考慮到時代背景——即便是在西方,女性與窮人的選舉與被選舉權,也是經歷了漫長的鬥爭,才爭取來的——自也不應過分苛求照搬日本選舉章程的清廷。
但“五千元以上之營業資本或不動產”這條紅線,畢竟將絕大多數的底層民眾的選舉權與被選舉權剝奪掉了。這種剝奪,既受到了西方當日民權政治在財產上的種種限制的影響,也與朝廷刻意重造“紳階層”為統治基礎的用意有關——維繫傳統帝制中國穩定的,是“紳心”而不是“民心”。朝廷對選舉權與被選舉權條件的種種規定,處處透漏著對“紳”的照顧和拉攏——“需辦理學務三年以上者”,照顧的是“學紳”;“辦理其他公益事務三年以上,有舉貢生員以上出身或曾任實缺職官文七品、武五品以上者”,照顧的是“士紳”;“在本地方有五千元以上的營業資本或不動產者”,照顧的是“商紳”;“在本國或外國中學堂及與中學堂同等或中學以上之學堂畢業的有文憑者”,照顧的是“新知識分子”
1909年的各省咨議院議員選舉是不是一場民主選舉?在立憲派士紳的角度,顯然是。而在朝廷的角度,顯然不是——憲政編查館是清廷實施政改的專門機構,《咨議局章程》就是該館的成果。在給朝廷的奏摺里,憲政編查館如此解釋咨議局的身份和作用:
“諮議局之設,為地方自治與中央集權之樞紐,必使下足以裒集一省之輿論,而上仍無妨於國家統一之大權。此其要義一也。夫議院乃民權所在,然其所謂民權者,不過言之權而非行之權也。議政之權雖在議院,而行政之權仍在政府。即如外國監督政府之說,民權似極強矣,而議院攻擊政府但有言辭,並無實力,但有政府自行求退議院,並不能驅之使行。普魯士、日本憲法且明載進退宰相、任免文武官之權在於其君。此足見民權之是言非行矣。況諮議局僅為一省言論之匯歸,尚非中央議院之比,則其言與行之界限,尤須確切訂明,不容稍有逾越,此其要義二也。……”
按朝廷的理解,所謂“民權”,不過是允許部分“民眾”針對朝政發牢騷而已,至於朝政做什麼,怎麼做,仍然要“中央集權”,仍然必須是朝廷說了算。在朝廷眼裡,“議院”,與帝制時代的“御史台”沒什麼區別;“議員”,與帝制時代的“御史”也沒什麼區別。所以,咨議局可以代表“民意”,但必須代表朝廷能夠控制的“民意”;所以,才會有“五千元資本”的選民資格紅線,才會有選民比例不足人口總數的0.4%。
朝廷希望維繫帝制專權,不想改變政體,所以憲政編查館的奏摺里屢屢拿“普魯士、日本憲法”作例證;各省咨議局精英們所希望的,卻是實實在在的虛君立憲,譬如,山西咨議局議長梁善濟在本省咨議局開幕詞中,“對英國的議會政治大大稱道了一番”(《北華捷報》)——朝廷的“預備立憲”和立憲派的“憲政改良”完全是兩碼事,所以改革根本不可能有任何成功的希望,立憲派終究要與革命黨匯流,革命,或許不是一種很好的選擇,但卻是晚清唯一的選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