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塞爾體制

巴塞爾體制

巴塞爾體制是針對工業發達國家將有害廢物傾倒到發展中國家和經濟轉型中的國家(UNEP,2003)這一現狀,巴塞爾公約於1989 年被國際社會通過,並於1992 年開始實施。到2005 年8 月為止,包括中國在內共有168 個國家加入該公約。公約的根本目的是控制和減少公約所管制的危險廢物和其他廢物的越境轉移,防止和最大限度減少廢物的產生,對廢物進行環境無害管理,促進清潔生產技術的轉讓和使用。

由來


巴賽爾公約的產生背景及發展歷程
自20世紀70年代以來,隨著經濟全球化和金融自由化的迅速擴展,跨國銀行業務亦如雨後春筍般在全球範圍內蓬勃發展。跨國銀行的業務及風險具有其獨特的內容。單個國家的金融管理當局難以對其進行全面有效的監管。一旦發生風險(諸如利率風險、匯率風險或信用風險等),其後果將突破單個國家的界限,波及某一特定區域甚至全世界。因此,“如何對跨國銀行的各種業務進行全面、有效的監管,成了跨國銀行監管中的一大難題,也是擺在各國金融監管當局面前共同的、刻不容緩的課題。為此,國際社會開始呼籲國家之間的聯合監管,尋找能夠把跨國銀行的全部活動納入國際監管網路之中的可行之徑。”為加強合作,在國際銀行監管領域,先後成立了許多國際性或區域性組織,並形成了國際合作的銀行監管機制。其中,最具影響力的組織當屬巴塞爾委員會(the Basle Committee)。針對接踵而至的國際銀行倒閉事件以及金融監管問題,該委員會圍繞著國際銀行業的審慎監管和風險防範提出並闡述了一系列原則、標準和建議,最終形成了著名的“巴塞爾體制”(the Basle System)。其包括跨國銀行的合作監管體制、國際銀行的資本充足監管標準、有效銀行監管核心原則以及銀行業務的風險管理準則。隨著巴塞爾原則和標準在世界範圍內的推廣和實施,巴塞爾體制在國際金融領域內的權威性逐漸得到公認。“其所確立的基本原則和標準已被廣泛接受為關於銀行監管的‘國際慣例’或‘國際標準’。”為健全和完善我國金融體制,逐步和國際金融監管慣例接軌,我國也多次公開表示將採用巴塞爾協議所通過的銀行業審慎監管原則進行金融監管。這對於防範和化解金融風險,促進我國銀行業走向國際市場,提高其國際競爭力有著重要意義。

主要內容


巴塞爾體制主要確立了以下原則:
1 跨國銀行監管國際合作原則
在經濟和金融全球化的今天,加強跨國銀行監管國際合作,協調東道國與母國各自對跨國銀行進行監管的責任是巴塞爾委員會的重要工作。1975年《對銀行的國外機構監管原則》規定:任何銀行的國外機構都不能逃避監管,母國與東道國對銀行共同承擔監管的責任,東道國有責任監督在其境內的外國銀行;東道國監管外國分行的流動性和外國子行的清償能力,母國監管外國分行的清償力和外國子行的流動性;東道國與母國的監管當局之間要相互交流信息並在銀行檢查方面密切合作。監管合作要克服銀行保密法的限制,允許外國銀行總行直接對其國外機構進行現場檢查,否則東道國監管當局可以代為檢查。
1983年。巴塞爾委員會在1975年協定的基礎上進一步吸收了銀行“並表監管法”,並對母國與東道國職責進行了適當的劃分。1 996年巴塞爾委員會發布的《跨國銀行行業監管》,為母國並表監管的實施提供了一套切實可行的方案。
2 資本充足率原則
1988年《關於統一銀行資本衡量和資本標準的國際協議》也即《巴塞爾協議》,其基本精神是要求銀行監管者根據銀行承受損失的能力確定資本構成,並依照其承擔風險的程度規定最低資本充足率,建立風險加權制。該協議要求資本充足率,即銀行總資本與總加權風險資產的比率應達到8%,其中核心資本比重不得低於4%。在2004年6月通過的《統一資本標準和資本框架的國際協議:修訂框架》中確立了新資本協議的三大支柱:最低資本要求、監管部門的監督檢查、市場紀律。
3 有效銀行監管核心原則
巴塞爾委員會1997年發布的《有效銀行監管核心原則》彌補了母國統一監管原則和並表監管法的缺陷,制定了有效監管體系的25條基本原則,即核心原則。這些原則強調跨國銀行業務應實行全球統一監管;應對銀行業進行全方位的風險監控;將建立銀行監管的有效系統作為實現有效監管的重要前提。

實踐意義


我國是巴賽爾協議的簽字國,但是考慮到我國金融市場的特殊情況和我國目前仍處於發展中國家的現狀,我國政府宣布暫不執行巴賽爾協議,這是我國政府目前關於開放金融市場的正確選擇。巴賽爾協議是西方發達國家基於自身立場考慮的結果。而且跨國銀行的母行大多數設在巴賽爾成員國,因此,巴賽爾協議的一些原則更符合其成員國的利益。同時,巴賽爾協議成員國都具有非常成熟的跨國銀行管理經驗。但是,巴賽爾協議畢竟是目前跨國銀行監管方面最有影響力、適用範圍最廣、最有成效的監管指標和原則,因此,越來越多的國家都在逐漸地與巴賽爾協議的規範原則接近並吸收為本國的監管制度。在對待巴賽爾協議的立場上,我國應該從自己的實際情況出發,對其內容予以取捨。
就我國目前的銀行業來講,無論是在管理體制方面,或是組織模式、資本狀況、法律地位、經營等方面,與西方國家相比,均有所不同,但這並不足以成為我國不實施巴塞爾協議的理由。這不僅是因為作為國際金融體系統一國際規範和準則的巴塞爾協議對我國經濟的發展,尤其是銀行業的發展所帶來的影響是極為深遠的,同時,實施巴塞爾協議也是深化我國金融體制改革,建立一個健全的金融法規體系。推動我國外資銀行監管的國際化與國際合作,促進我國銀行業參與國際競爭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