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合同當事人

保險合同中有權利承擔義務的人

保險合同的當事人就是在保險合同中享有權利承擔義務的人,包括保險人和投保人。保險人是指與投保人訂立保險合同,並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責任的保險公司。投保人是指與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並按照保險合同負有支付保險費義務的人。另外,在保險合同中還存在兩種關係人,這就是被保險人和受益人。被保險人,是以其財產、生命或者身體作為保險標的,受到保險合同保障的人。當投保人為自己的利益訂立保險合同時,投保人就是被保險人,二者是同一人。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險合同中由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

基本簡介


與保險合同相關的民事主體通常被區分為保險合同的當事人與保險合同的關係人。其中,保險合同的當事人是指參加保險合同關係,享受保險權利承擔保險義務的人,包括投保人、被保險人和保險人。

主要種類


1、保險人

保險人又稱承保人,是指與投保人訂立保險合同,收取保險費,在保險事故發生或保險期滿時承擔損失賠償或給付保險金責任的保險經營組織。根據《保險法》的規定,在我國經營商業保險業務,必須是依法設立的保險公司,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商業保險業務。因此,在我國保險合同中,所謂保險人就是指依法經營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屬於企業法人。

2、投保人

投保人又稱要保人,指與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並負有支付保險費義務的人。在法律意義上,投保人與保險人是保險合同的當事人,投保人是保險人的相對人。投保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其他非法人組織
根據我國《保險法》規定,投保人必須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否則保險合同無效。在大多數情況下,投保人與被保險人是同一人,投保人與被保險人是不同階段的兩個身分,在訂立合同時是投保人,合同成立后就是被保險人,這稱為“為自己投保的保險”。在投保人與被保險人不是同一人的情形,投保人可能為被保險人代理投保,也可能是為被保險人的利益而投保,這稱為“為他人投保的保險”。

3、被保險人

被保險人是指其財產或人身受保險合同保障,當保險事故發生或保險期滿時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如前所述,對於“為自己投保的保險”,被保險人與投保人是一人,被保險人是保險合同的當事人。對於“為他人投保的保險”,投保人與被保險人是不同的人,此時的被保險人學理上一般被稱作是保險合同的關係人,但也有人將其視為合同的當事人。
被保險人在保險事故發生或保險期滿時,享有保險賠償請求權或保險金給付請求權。因此,對財產保險,被保險人必須是保險標的的所有人或其他權利人,即應當具有物權或債權的或法定的其他利益,在保險事故發生時遭受經濟利益損失。對人身保險,被保險人以自己的生命或身體作為保險標的,保險事故發生或保險期滿時,被保險人基於自己的人身或生命健康遭受到損害或約定的利益期限屆至而有權請求保險金給付。在沒有指定受益人的條件下,被保險人是保險合同中法定的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

相關依據


第九條 當事人訂立合同,應當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
當事人依法可以委託代理人訂立合同。
第十條 保險合同是投保人與保險人約定保險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
投保人是指與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並按照保險合同負有支付保險費義務的人。
保險人是指與投保人訂立保險合同,並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責任的保險公司。
第二十二條 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險事故發生后,應當及時通知保險人。
被保險人是指其財產或者人身受保險合同保障,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投保人可以為被保險人。
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險合同中由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投保人、被保險人可以為受益人。
第六十一條 人身保險的受益人由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指定。
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時須經被保險人同意。
被保險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監護人指定受益人。
第六十二條 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可以指定一人或者數人為受益人。
受益人為數人的,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可以確定受益順序和受益份額;未確定受益份額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額享有受益權
第六十三條 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可以變更受益人並書面通知保險人。保險人收到變更受益人的書面通知后,應當在保險單上批註。
投保人變更受益人時須經被保險人同意。
第六十五條 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傷殘或者疾病的,保險人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險費的,保險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向其他享有權利的受益人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或者傷殘的,或者故意殺害被保險人未遂的,喪失受益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