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受益人

接受保險合同利益的人

保險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險中,接受保險合同利益的人。受益人是由被保險人指定的,並載入保險合同。具體有幾種情況: (1) 當投保人為自己投保人身保險,受益人可能是投保人,即被保險人;也可能是第三者。(2) 當投保人為他人投保人身保險,受益人可能是投保人,也可能是被保險人,或者是第三者。在保險期限內,被保險人可以更換受益人。如果被保險人在保險合同中未指定受益人,被保險人死亡時,保險金由被保險人的法定繼承人領取。

簡介


保險受益人
保險受益人
在保險合同中由被保險人或投保人指定,在被保險人死亡後有權領取保險金的人,一般見於人身保險合同。如果投保人或被保險人未指定受益人,則他的法定繼承人即為受益人。受益人在被保險人死亡后領取的保險金,不得作為死者遺產用來清償死者生前的債務,受益人以外的他人無權分享保險金。在保險合同中,受益人只享受權利,不承擔繳付保險費的義務。受益人的受益權以被保險人死亡時受益人尚生存為條件,若受益人先於被保險人死亡,則受益權應回歸給被保險人,或由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另行指定新的受益人,而不能由受益人的繼承人繼承受益權。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傷殘或者疾病的,保險人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險費的,保險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向其他享有權利的受益人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

分類


對於受益人的分類,中國《保險法》未明示。依據不同的標準,對受益人可作多種分類。
1、法定受益人與非法定受益人(指定受益人
上述分類,是根據在確定受益人方面,法律有無明文規定。例如,依中國《保險法》第六十三條,死亡保險中被保險人的法定繼承人同時也是法定受益人,當沒有指定受益人時,享有受益權。此外,人身保險中的被保險人為法定受益人。這是因為被保險人生存,則被保險人對保險金有請求權,這種權利是因保險標的對被保險人的人身依附性決定的。但可以通過指定受益人而放棄。指定受益人是指根據“有權指定者”的意旨所確定的受益人。包括投保人、被保險人、其它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組織均可以成為指定受益人。
2、原始受益人、後繼受益人與法定繼承人
依據受益順序,可作如上分類。如同中國《繼承法》,沒有前一順序受益人,后一順序受益人才能取得受益權。
3、為自然人的受益人與非自然人的受益人
中國《保險法》對受益人的範圍和資格未作限制。現實生活中以受益人為自然人居多。
4、單一受益人與多數受益人
對受益人是單數還是多數所作的分類。如果是多數受益人,則有受益順序和受益份額的問題。當同一順序有多個受益人,其中某一個受益人先於被保險人死亡,其受益份額應當由誰來受讓?是由其他受益人均等受讓,抑或是由投保人、被保險人重新指定?中國《保險法》未見具體規定。
5、兼有投保人身份的受益人與不兼有投保人身份的受益人
兼有投保人身份的受益人屬於投保人為自己利益買保險,不兼有投保人身份的受益人屬於投保人為他人利益買保險。
6、財產保險受益人與人身保險受益人
英國及中國台灣允許在財產保險上設置受益人,可作此分類。中國僅人身保險有受益人,對財產保險設置受益人無規定。
當前銀行為房地產業融資過程中出現了一種較為普遍但不合法的做法。即,銀行與房地產開發商聯手推出銀行按揭業務,由購房者向銀行申請買房貸款,購房者將所購房屋抵押給銀行,購房者同時被要求購買房屋財產保險。爾後,銀行在保險公司簽發的“抵押住房保險保單”批註事項一欄里蓋章,並註明:“本保單第一受益人為某銀行某支行”。中國現行《保險法》對於財產保險並無“第一受益人”的說法。因此,銀行只不過寫了也白寫。

條件


受益人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受益人是享受保險金請求權的人‌。受益人享受保險合同的利益‌,領取保險金,但他並非保險合同當事人‌,且不負交付保險費的義務。
2、受益人是由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在保險合同中指定的人‌。保險合同生效后,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可以中途撤銷或變更受益人,無需徵得保險人的同意,但必須通知保險人,由保險在保險單上作出批准后才能生效。如果投保人與被保險人不是同一人‌,投保人變更或撤銷受益人時,需徵得被保險人同意。如果投保人或被保險人沒有在保險合同中指明受益人的,則由被保險人的法定繼承人為受益人。

義務


1)受益人知道保險事故發生后,應當及時通知保險人的義務。
2)提供保險事故理賠相關證明、資料的義務。

權利


申請領取保險金的權利。此權利受《保險法》保護,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限制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險金的權利。
需要說明的是,某些人壽保險條款的保險金請求權為被保險人本人,如疾病保險金、高殘保險金和養老保險金,保險公司不接受其他指定。

適合人


保險受益人
保險受益人
死亡保險金的受益人指定頗有講究。被保險人在指定或變更受益人時,應主要考慮以下因素:首先不會危及自己的人身安全,受益人不會為了獲得保險金,故意危害被保險人。染有吸毒、賭博惡習及道德品質差的人,不宜被指定為受益人;其次是考慮指定哪些人會因自己的死亡喪失、減少經濟來源,造成生活困難,需要扶助的人為受益人,如年邁的父母、年幼的子女等,指定他們為受益人。
被保險人一般應指定自己的家庭成員或近親屬為受益人,如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等。當他們之中有若干人均需扶助時,可以指定幾個受益人,可以根據他們的不同收入水平和自己的供養義務,合理地確定受益人的受益順序和受益份額。
如果受益人是無行為能力人(兒童或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保險金由受益人的監護人代為領取和掌管。但在法律上監護人與受益人是有區別的。這些因素被保險人在指定受益人時均應考慮。

案例


案例:2002年初,錢女士為自己購買了保額為10萬元的兩全型人壽保險,並指定身故受益人為其丈夫汪先生。2005年初,錢女士與丈夫因感情不合協議離婚。6個月後錢女士因車禍不幸身故。喪事辦完后,錢女士父母在整理遺物時發現了這張保險單,於是立即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錢女士的前夫知道此事後,也同時提出了領取保險金的申請。由於保單上的受益人是汪先生,保險公司只能把10萬元保險金賠付給錢女士的前夫,錢女士的父母表示難以接受這個事實。
分析:這個案例是由於受益人指定后未及時變更而造成的。
受益人是指保險合同中被保險人或投保人(經被保險人同意)指定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受益人又稱保險金領取人。在保險法中對受益人的身份並無特殊限制,只要投保人、受益人與被保險人之間存在保險利益關係,如夫妻、父母與子女、債權人與債務人等,都可成為受益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已於2015年9月2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661次會議通過,自2015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九條 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未經被保險人同意的,人民法院應認定指定行為無效。當事人對保險合同約定的受益人存在爭議,除投保人、被保險人在保險合同之外另有約定外,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受益人約定為“法定”或者“法定繼承人”的,以繼承法規定的法定繼承人為受益人;
(二)受益人僅約定為身份關係,投保人與被保險人為同一主體的,根據保險事故發生時與被保險人的身份關係確定受益人;投保人與被保險人為不同主體的,根據保險合同成立時與被保險人的身份關係確定受益人;
(三)受益人的約定包括姓名和身份關係,保險事故發生時身份關係發生變化的,認定為未指定受益人。